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實施方案─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產品說明
由政府提供房貸優惠措施,減輕房貸族利息負擔。適用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並發予利息補貼證明者。專案介紹
貸款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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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
註:基準利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 |
補貼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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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 | 購置住宅、房屋修繕。 |
還款方式 | 寬限期內按月繳息; 寬限期滿/無寬限期者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
手續費與申請方式
- 手續費
- 開辦費新台幣5,000元。
- 徵信費新台幣300元。
- 申請文件
- 主管機關核發之利息補貼證明
- 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
- 買賣合約書(購置住宅)/土地建物權狀
-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
- 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各類所得分類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其他
- 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 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 本貸款核定戶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 ,應檢具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本案第一類客戶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22%起;第二類客戶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79%起,係以貸款金額新台幣200萬元,貸款年期20年,各項費用以新台幣5,300元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為113年3月27日。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本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 本行保有最終核貸與否及實際核貸金額與利率之權利,並對核貸款項保有決定動撥時程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及條件變動,悉依本行最新作業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主管機關之管制規定若有變更,應依相關規範辦理。
- 第一類客戶,其家庭成員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特殊境遇家庭
- 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限申請人)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 六十五歲以上(限申請人)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身心障礙者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AIDS)
- 原住民
- 災民
- 遊民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
- 第二類客戶,其家庭成員不具第一類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