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提供房貸優惠措施,減輕房貸族利息負擔。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並發予利息補貼證明者
貸款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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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
註:基準利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為減輕民眾購屋資金負擔,住宅基金於112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增加利息補貼0.25%(修繕貸款除外),自113年3月27日起政府補貼0.125%,前述補貼期間至115年7月31日止。 |
補貼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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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 | 購置住宅、房屋修繕。 |
還款方式 |
寬限期內按月繳息; 寬限期滿/無寬限期者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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