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票託收/買入
何謂光票
光票 (Clean Bill) 是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匯票(如貨運等相關單據),而在國外付款的外幣票據。其種類分為:一般外幣支票、匯票、旅行支票。此外,光票提供買入與託收服務,詳細說明如下:
- 光票買入—以國外銀行為付款人之光票經由本行買入兌付,並委託國外聯行或代理行代收入帳者,統稱為買入光票。
- 光票託收—前述光票未能以買入辦理者得以託收辦理。客戶委託本行向國外付款銀行收取票款,俟收妥票款後,再解付予客戶。
- 外幣票據依各國票據法有不同之追索期,例如美國付款票據依美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正面偽造追索期為1年,票據背書偽造追索期為三年。客戶收取外幣票據時,務必審慎留意票據來源,建議應盡量採用電匯方式收付款項,以降低潛在退票風險。
- 外幣票據經付款行支付票款後,仍可能因背書不符或偽造、發票人發現票據被偽造或塗改等原因,發生遭付款銀行退票(取消付款)並扣回已支付款項之情況。
光票買入/託收
- 一般外幣支票或匯票
申請人應於本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且至少往來6個月(含)以上者,始能申請本項業務,且票款之解付應限存入申請人開立於本行存款帳戶。
- 旅行支票
- 本行售出之旅行支票退匯(買入/託收): 申請人憑本行掣發之賣匯水單向本行申請旅行支票買回者,該票款之解付得存入申請人開立於本行存款帳戶或匯往國內他行申請人本人帳戶或開立本行支票(抬頭為申請人本人)等方式辦理。倘若單日累計買入/託收金額未超過(含)等值USD1萬者,亦得以現金支付。
- 他行售出旅行支票買入/託收:
- 買入/託收金額單日累計已超過等值USD5仟以上者:應比照上述有關「一般外幣支票/匯票」買入/託收之申請人限本行存款戶且至少往來6個月(含)以上之相關作業方式辦理。
- 買入/託收金額單日累計未超過(含)等值USD5仟者:得將款項存入申請人開立於本行存款帳戶或匯往國內他行申請人本人帳戶或開立本行支票(抬頭為申請人本人)或以現金支付等方式辦理。
服務幣別
外幣票據須經由國外銀行託收,其作業時間視不同國家或銀行而定,託收所需時間以實際收到國外帳款為準。
* 託收幣別需視國外銀行而定,建議先洽各分行或本行客服0800-016168確認擬託收之票據幣別是否可透過本行託收。
旅行支票 | 一般外幣票據 |
---|---|
美金 (USD) | 美金 (USD) |
歐元 (EUR) | 歐元 (EUR) |
日圓 (JPY) | 澳幣 (AUD) |
澳幣 (AUD) | 港幣 (HKD) |
紐幣 (NZD) | 加幣 (CAD) |
人民幣 (CNY) | |
英鎊 (GBP) | |
加幣 (CAD) |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
年滿十八歲自然人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等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未滿十八歲自然人 結匯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身分證件同上。 外國人 居留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公司、行號、團體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例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等)
- 此業務申辦,為配合國外託收銀行之規定,經背書轉讓之外幣票據本行將無法受理。(若有其他疑義者,請逕洽往來分行。)
- 結匯金額超過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時,應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並依央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 法人戶僅受理申請一般外幣支票或匯票之買入/託收。
辦理管道
- 分行臨櫃
本行有權依客戶與本行之往來情形及外幣票據(含旅行支票)之實際狀況等因素,決定採買入方式或託收方式辦理,或拒絕受理。
保證人之徵提:由於每一國家之法律規定不同,對於票據追索權之期限亦不同,因此本行辦理本項業務將有權依實際狀況判斷是否需徵提保證人。
- 法規遵循 DBU客戶辦理國外匯兌業務,應依中央銀行所頒佈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風險聲明 國外匯兌業務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辦理本項業務之客戶應有認知並自負其責。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遵循聲明:
- 辦理國外匯兌業務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於臺灣地區主管機關核定承辦之業務範圍及遵循臺灣地區及通匯行(解款行、轉匯行、匯款行)所在國防制犯罪及反恐法令之特定目的下,得辦理存戶個人資料及匯款交易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 辦理國外匯兌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如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毋須通知客戶,得逕為下列之處理:
-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銀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 若客戶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銀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 若客戶不配合銀行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