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單分期
服務特色
每月帳單分期輕鬆付 靈活繳款沒煩惱
兆豐信用卡帳單分期,可為您解決大額款項負擔,資金運用更靈活!
兆豐信用卡帳單分期,可為您解決大額款項負擔,資金運用更靈活!
- 帳單輕鬆分:免檢附財力,當期帳單「總應繳金額」扣除「最低應繳金額」後,滿NT$3,000(含)以上即可申辦分期還款。
- 期數自由選: 6、12、24、30期自由選擇。
- 簡單靈活付:當月繳款截止日前申辦並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後,次期開始分期還款。
申辦方式
(02)8982-0000再按##9300轉專人為您服務辦理
➤如為設定全額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之持卡人,請於繳款截止日前5個銀行營業日前來電本行客服申請變更本期授權扣繳金額,以免影響您個人權益。 〔若自動扣繳後,您本期帳單所剩餘之未繳金額未達申請帳單分期金額下限(即新臺幣3,000元),本行將不受理您本次之帳單分期申請。〕
對帳單分期期數與年利率
- 期數與年利率
分期期數 | 6、12、24、30期自由選擇,期數愈長,負擔愈輕 |
---|---|
分期年利率 | 1.98%~15% (同總費用年百分率) |
本金攤還及 利息計收方式 |
分期本金平均攤還,分期利息依本金餘額計算 (註)每期應付分期本金如有元以下無法整除之餘數金額,將併入第一期計收。 |
每期利息 | 各期未到期本金餘額X(分期年利率1.98~15%)÷12 (註)即每一萬元未還款本金餘額,每期利息16~125元 |
- 範例說明:以申辦分期金額10,000元,分期利率3.65%,分6期為:
單位:新台幣,元
期數 | 每期應付分期本金 | 分期年利率 | 每期利息 | 每期應攤還金額 |
---|---|---|---|---|
第1期 | 1,670元 | 3.65% | 30元 | 1,700元 |
第2期 | 1,666元 | 25元 | 1,691元 | |
第3期 | 1,666元 | 20元 | 1,686元 | |
第4期 | 1,666元 | 15元 | 1,681元 | |
第5期 | 1,666元 | 10元 | 1,676元 | |
第6期 | 1,666元 | 5元 | 1,671元 |
平均每期利息約18元(計算推估之近似值,僅供您參考)。
申請人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茲經合理期間審閱並充分確認、了解,且同意確實遵守以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特別約定條款」(下稱本約定條款):
- 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僅限銀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公司商務卡、政府採購卡、VISA金融卡不適用)。銀行有權審核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或往來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於申辦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是否有逾期繳款紀錄或為銀行信用卡協議清償戶等),並決定是否核准持卡人之申請。
- 本約定條款所稱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係包含信用卡單筆簽單分期、帳單分期,以及保費、學雜費、稅費與其他零利率分期專案(以下合稱分期付款服務),且各項分期付款服務均須於持卡人之原信用額度(不含臨時調整額度)內辦理,持卡人尚未還款之所有應繳金額均會占用持卡人之原信用額度。單筆簽單分期係為指定之刷卡交易採分期方式付款;帳單分期係針對信用卡帳單繳款後之餘額(至少須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採分期方式付款。
- 本約定條款之有效期間,為自銀行核准持卡人之申請時起,至持卡人於銀行任一信用卡正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以期限最長者為準)。惟倘持卡人到期續卡成功,本約定條款有效期間展延至新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其後亦同。
- 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分期期數、利率及相關費用,由持卡人透過電話、傳真或網路銀行、雲端櫃台等數位平台提出申請或與銀行協議(※學雜費分期專案僅適用於以「 i繳費平台」或「聯卡中心繳學費平台」所繳之學雜費申請),銀行並保留核准與否的權利。各筆分期付款申請經核准後,銀行將以簡訊、電子郵件、帳單訊息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提供核准之分期期數與利率等交易確認資訊予持卡人確認備查。
- 單筆簽單分期如採數位平台申請,須於刷卡消費後、當期帳單結帳日前提出申請;帳單分期則須於欲申辦之該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以數位平台或電話方式申請。其他申請方式及申辦期限請詳銀行官方網站。
- 分期付款服務之申請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且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核准本金仍為持卡人之信用卡應付帳款並占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 單筆簽單分期、帳單分期申請及限制如下:
- 申請單筆簽單分期者,每筆申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1,000元(國外消費以換算新臺幣計算),且均須按單筆簽帳消費全額申請。實際簽帳金額依商店請款金額為準,並據以計算分期利息。可申請單筆簽單分期之消費不含:各類電子票證加值、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如便利超商、速食店、停車費等)、基金申購及代扣、公用事業費用代扣(水費、電費、瓦斯費、中華電信費用等)、代繳費用(中興保全費用、富邦保費(原安泰保費)、停車費等)、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之非一般消費(如:公用事業費用、電信費、停車費及醫療費用等)、預借現金、博奕類款項(如:賭博、賭場消費、賭博籌碼等)、旅行支票、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其他非消費性款項、醫療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費稅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電子政府多元付費共通平台、雙幣卡之外幣消費、指定金融代收付之交易、紅利點數抵扣之金額、帳單分期及簽單分期期付金、預先/事先授權簽帳交易(特殊專案除外)、各項費用及利息、已辦理分期付款之交易及其他經銀行評估不適用分期還款之交易。
- 申請帳單分期者,尚須繳足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故可申請金額上限為「本期待繳總額」扣除「本期最低應繳金額」,且申請金額不得低於3,000元,已辦理分期付款之交易,恕無法重複再申辦帳單分期。
- 各項分期付款服務之可分期數與分期利率如下:
- 單筆簽單分期之可分期數為3期~30期,分期利率為1.98%~15%;帳單分期之可分期數為6期~30期,分期利率為1.98%~15%。分期利率即為總費用年百分率,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7月4日,如日後銀行提供本分期付款服務適用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低於本約定條款所載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則持卡人同意銀行不需另行通知,而以該優惠利率為準。
- 保費、學雜費、稅費與其他零利率分期專案之申請條件、收費標準及適用期間悉依銀行官網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 銀行保留調整本分期付款服務申請金額下限、期數、分期利率之權利。
- 每期應付分期本金為,依核准分期之金額、分期期數,按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元以下無法整除之餘數金額則併入第一期計收。首期分期利息按「核准金額 × 分期年利率 ÷ 12」計收;次期起,每期分期利息按「每期應付分期本金 × 未償期數 × 分期年利率 ÷ 12」計收。每期應付分期本金及每期分期利息(以下稱每期應攤還金額)將於持卡人申請核准後之次一期帳單列示洽收。
- 「每期應攤還金額」將全額計入各期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不得使用循環信用。如有連續二期未繳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則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款將立即一次到期,另持卡人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四項計付遲延期間利息與逾期手續費。若持卡人主動要求提前清償消費分期之剩餘款項,則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一次入帳,並併入持卡人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 持卡人信用卡帳款如有溢繳情形時,溢繳之金額將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款項,不會提前清償分期本金。若持卡人欲提前清償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本金,應來電向銀行申請。
- 持卡人選擇提前清償或因違反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致提前到期者,已收取之分期利息概不退還。
- 若持卡人於還款期間內因卡片到期未獲銀行續發新卡、違反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遭停用或自行申請停用銀行信用卡,對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本金、利息及手續費(包含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本金及手續費)將視同全部到期,持卡人應一次清償。
- 分期付款係由銀行一次墊付予商店,再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銀行。銀行與商品/服務出賣人間並無代理、合夥或任何其他從屬關係存在,相關商品退貨、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或對商品/服務本身有任何疑問,持卡人應先洽商店尋求解決,銀行將予以協助,但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付信用卡款項;如無法解決,持卡人得要求銀行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 本分期付款服務申請核准後,持卡人仍可於7日內來電銀行客服中心取消,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但仍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利息;持卡人並瞭解,因銀行作業需要,於1-2個銀行營業日內,持卡人原分期之本金將可能重覆占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 有關本約定條款未載明之事項,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為準。
- 本約定條款為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一部分,效力與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同,倘內容有與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相牴觸者,本約定條款應優先適用。
單筆簽單分期
服務特色
每筆刷卡金額達NT$1,000即可申辦分期付款。
3期/6期/12期/24期/30期任您選擇!
3期/6期/12期/24期/30期任您選擇!
申辦方式
貼心提醒:
持卡人就指定之簽帳消費(下稱該消費)申請單筆簽單分期時,如該消費之特約商店(下稱商家)尚未向本行請款,本行將俟商家請款後就商家請款資訊與該消費信用卡授權資訊進行系統檢核比對,如檢核比對不符時(包含但不限交易時間、交易金額、特店代號、授權碼等),為保障持卡人相關權益,該筆消費單筆簽單分期申請將無法生效。
持卡人就指定之簽帳消費(下稱該消費)申請單筆簽單分期時,如該消費之特約商店(下稱商家)尚未向本行請款,本行將俟商家請款後就商家請款資訊與該消費信用卡授權資訊進行系統檢核比對,如檢核比對不符時(包含但不限交易時間、交易金額、特店代號、授權碼等),為保障持卡人相關權益,該筆消費單筆簽單分期申請將無法生效。
單筆簽單分期期數與年利率
分期期數 | 3、6、12、24、3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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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年利率 | 1.98%~15% (同總費用年百分率) |
本金攤還及 利息計收方式 |
分期本金平均攤還,分期利息依本金餘額計算 (註)每期應付分期本金如有元以下無法整除之餘數金額,將併入第一期計收。 |
每期利息 | 各期未到期本金餘額X(分期年利率1.98%~15%)÷12 (註)即每一萬元未還款本金餘額,每期利息16元~125元 |
- 範例說明:以申辦分期金額10,000元,分期利率3.65%,分6期為:
單位:新台幣,元
期數 | 每期應付分期本金 | 分期年利率 | 每期利息 | 每期應攤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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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1,670元 | 3.65% | 30元 | 1,700元 |
第2期 | 1,666元 | 25元 | 1,691元 | |
第3期 | 1,666元 | 20元 | 1,686元 | |
第4期 | 1,666元 | 15元 | 1,681元 | |
第5期 | 1,666元 | 10元 | 1,676元 | |
第6期 | 1,666元 | 5元 | 1,671元 |
申請人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茲經合理期間審閱並充分確認、了解,且同意確實遵守以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特別約定條款」(下稱本約定條款):
- 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僅限銀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公司商務卡、政府採購卡、VISA金融卡不適用)。銀行有權審核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或往來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於申辦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是否有逾期繳款紀錄或為銀行信用卡協議清償戶等),並決定是否核准持卡人之申請。
- 本約定條款所稱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係包含信用卡單筆簽單分期、帳單分期,以及保費、學雜費、稅費與其他零利率分期專案(以下合稱分期付款服務),且各項分期付款服務均須於持卡人之原信用額度(不含臨時調整額度)內辦理,持卡人尚未還款之所有應繳金額均會占用持卡人之原信用額度。單筆簽單分期係為指定之刷卡交易採分期方式付款;帳單分期係針對信用卡帳單繳款後之餘額(至少須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採分期方式付款。
- 本約定條款之有效期間,為自銀行核准持卡人之申請時起,至持卡人於銀行任一信用卡正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以期限最長者為準)。惟倘持卡人到期續卡成功,本約定條款有效期間展延至新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其後亦同。
- 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分期期數、利率及相關費用,由持卡人透過電話、傳真或網路銀行、雲端櫃台等數位平台提出申請或與銀行協議(※學雜費分期專案僅適用於以「 i繳費平台」或「聯卡中心繳學費平台」所繳之學雜費申請),銀行並保留核准與否的權利。各筆分期付款申請經核准後,銀行將以簡訊、電子郵件、帳單訊息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提供核准之分期期數與利率等交易確認資訊予持卡人確認備查。
- 單筆簽單分期如採數位平台申請,須於刷卡消費後、當期帳單結帳日前提出申請;帳單分期則須於欲申辦之該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以數位平台或電話方式申請。其他申請方式及申辦期限請詳銀行官方網站。
- 分期付款服務之申請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且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核准本金仍為持卡人之信用卡應付帳款並占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 單筆簽單分期、帳單分期申請及限制如下:
- 申請單筆簽單分期者,每筆申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1,000元(國外消費以換算新臺幣計算),且均須按單筆簽帳消費全額申請。實際簽帳金額依商店請款金額為準,並據以計算分期利息。可申請單筆簽單分期之消費不含:各類電子票證加值、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如便利超商、速食店、停車費等)、基金申購及代扣、公用事業費用代扣(水費、電費、瓦斯費、中華電信費用等)、代繳費用(中興保全費用、富邦保費(原安泰保費)、停車費等)、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之非一般消費(如:公用事業費用、電信費、停車費及醫療費用等)、預借現金、博奕類款項(如:賭博、賭場消費、賭博籌碼等)、旅行支票、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其他非消費性款項、醫療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費稅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電子政府多元付費共通平台、雙幣卡之外幣消費、指定金融代收付之交易、紅利點數抵扣之金額、帳單分期及簽單分期期付金、預先/事先授權簽帳交易(特殊專案除外)、各項費用及利息、已辦理分期付款之交易及其他經銀行評估不適用分期還款之交易。
- 申請帳單分期者,尚須繳足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故可申請金額上限為「本期待繳總額」扣除「本期最低應繳金額」,且申請金額不得低於3,000元,已辦理分期付款之交易,恕無法重複再申辦帳單分期。
- 各項分期付款服務之可分期數與分期利率如下:
- 單筆簽單分期之可分期數為3期~30期,分期利率為1.98%~15%;帳單分期之可分期數為6期~30期,分期利率為1.98%~15%。分期利率即為總費用年百分率,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7月4日,如日後銀行提供本分期付款服務適用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低於本約定條款所載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則持卡人同意銀行不需另行通知,而以該優惠利率為準。
- 保費、學雜費、稅費與其他零利率分期專案之申請條件、收費標準及適用期間悉依銀行官網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 銀行保留調整本分期付款服務申請金額下限、期數、分期利率之權利。
- 每期應付分期本金為,依核准分期之金額、分期期數,按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元以下無法整除之餘數金額則併入第一期計收。首期分期利息按「核准金額 × 分期年利率 ÷ 12」計收;次期起,每期分期利息按「每期應付分期本金 × 未償期數 × 分期年利率 ÷ 12」計收。每期應付分期本金及每期分期利息(以下稱每期應攤還金額)將於持卡人申請核准後之次一期帳單列示洽收。
- 「每期應攤還金額」將全額計入各期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不得使用循環信用。如有連續二期未繳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則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款將立即一次到期,另持卡人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四項計付遲延期間利息與逾期手續費。若持卡人主動要求提前清償消費分期之剩餘款項,則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一次入帳,並併入持卡人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 持卡人信用卡帳款如有溢繳情形時,溢繳之金額將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款項,不會提前清償分期本金。若持卡人欲提前清償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本金,應來電向銀行申請。
- 持卡人選擇提前清償或因違反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致提前到期者,已收取之分期利息概不退還。
- 若持卡人於還款期間內因卡片到期未獲銀行續發新卡、違反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遭停用或自行申請停用銀行信用卡,對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本金、利息及手續費(包含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本金及手續費)將視同全部到期,持卡人應一次清償。
- 分期付款係由銀行一次墊付予商店,再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銀行。銀行與商品/服務出賣人間並無代理、合夥或任何其他從屬關係存在,相關商品退貨、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或對商品/服務本身有任何疑問,持卡人應先洽商店尋求解決,銀行將予以協助,但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付信用卡款項;如無法解決,持卡人得要求銀行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 本分期付款服務申請核准後,持卡人仍可於7日內來電銀行客服中心取消,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但仍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利息;持卡人並瞭解,因銀行作業需要,於1-2個銀行營業日內,持卡人原分期之本金將可能重覆占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 有關本約定條款未載明之事項,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為準。
- 本約定條款為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一部分,效力與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同,倘內容有與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相牴觸者,本約定條款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