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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為提升交易安全,將買賣價金交付受託人進行交易控管之信託

業務介紹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係不動產交易雙方(即委託人)為促使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買賣契約)所載相關付款義務順利履行,經雙方合意將約定之買賣價金(不包含買賣標的不動產)交付信託控管,委由本行信託處(即受託人)依買賣契約所定事項內容辦理交易過程之必要稅捐、費用支付及買賣價金結算分配。

特色
  • 存入信託專戶的買賣價金受到信託法的保障,買方破產時,信託財產可免受債權人強制執行,具破產隔離的效果。
  • 信託專戶內價金之動撥方式及項目由買賣雙方於信託契約內約定,信託契約未約定部分需由買賣雙方共同指示才能撥付。買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且該標的之抵押權也清償塗銷登記完成後,本行將於取得買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確認文件(以地政機關核發之謄本為準)後2個營業日內將剩餘買賣價金撥付至賣方指定之本人帳戶,提高不動產交易之安全性。
應備文件

買賣契約影本、買賣標的謄本、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示意圖

icon 辦理管道

來電洽詢

電話服務專線 02-2563-3156分機3105、3147、3171、3107、3113、3130、3138

臨櫃辦理

請洽本行信託處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11樓,或本行任一分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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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人服務

請傳真至本行信託處 02-2523-6773,或於本行官網留下聯絡資料,本行將安排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信箱

注意事項

  • 買賣雙方應於買賣契約載明「買賣雙方同意,本契約買賣價金收付相關事宜應透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管理機制辦理。」或其他相同文義之約定條款。
  • 因應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本行無法配合將款項撥付予第三人或全數撥付至賣方中之任一人。
  • 不動產「物之瑕疵」、「權利瑕疵」、委任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點交等買賣契約之履行事項,非屬信託事務範疇,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處理。
  • 買賣過程中如有涉及退稅相關事宜,非屬信託事務範疇,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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