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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業務

人民幣業務

業務介紹 風險預告

業務介紹

本行國內各外匯指定分行均可受理DBU人民幣業務(DOMESTIC BANKING UNIT,簡稱DBU)。DBU戶申辦人民幣業務必須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本項業務的敘作對象為一般客戶,個人戶或公司戶均可受理。人民幣可與新臺幣或其外幣互為兌換,惟人民幣匯款若涉及進/出大陸境內者,必須符合大陸當地法令之規定。

服務項目

  • 人民幣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業務(活期存款開戶金額及起息標準:人民幣800;定期存款開戶金額及起息標準:人民幣8,000)。
  • 人民幣匯兌業務【包括人民幣與新臺幣或與其他外幣之兌換、人民幣轉帳、人民幣匯出匯款、人民幣匯入匯款、人民幣現鈔等業務】。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
    本國自然人 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非居住民自然人 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備註

    結匯金額超過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時,應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並依央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限額規定

    人民幣現鈔提領
    • 兆豐提款卡於兆豐外幣提款機提領人民幣現鈔每日限額說明如下:

      持本行提款卡於兆豐商銀外幣提款機提領人民幣現鈔將與國內外ATM/提款機之提款、國內外消費扣款及本行外幣提款機提領其他外幣現鈔金額合併計算,每個帳號每日提領最高限額折合新台幣12萬元。

    • 他行提款卡於兆豐外幣提款機提領人民幣現鈔每日限額說明如下:

      持國內他行提款卡於兆豐商銀外幣提款機提領人民幣現鈔之每日總限額,其提款總限額由發卡銀行控管,詳細資訊,煩請洽原發卡銀行詢問。

    • 外幣提款機人民幣現鈔每次提領最多60張鈔券(人民幣6,000元)。
    人民幣現鈔買/賣

    每人每次買賣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人民幣買賣

    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人民幣匯款
    • 自然人辦理台灣境內及與第三地區之人民幣匯款:

      得自由匯撥。

    • 自然人申辦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始能申辦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且每人每日之限額為人民幣八萬元。且其匯款性質僅限經常項目。

    • 上述兩項若涉及人民幣買賣者,個人戶仍應受前述人民幣2 萬元之限制。
    人民幣旅行支票

    配合美國運通公司旅行支票銷售政策之變更,自105.6.16起本行已停售人民幣旅行支票。 客戶先前向本行購買未用盡之人民幣旅行支票仍可售回本行。

    備註

    • 辦理人民幣業務除因特別規定之限制外,其餘均應依外匯存款、匯出匯款、匯入匯款、外幣現鈔等業務之規定辦理。

    icon 辦理管道

    分行臨櫃辦理

    尋找服務據點

    注意事項

    • 簡易型分行僅能受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
    • DBU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應依中央銀行所頒佈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客戶申辦人民幣業務,倘若違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中央銀行得要求銀行沖正/拒絕受理該筆人民幣交易。
    • 人民幣交易,若人民幣資金有涉及進/出大陸地區者,將必須受到大陸當地法令限制。有關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請詳閱「風險預告: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

    由於目前人民幣進出大陸地區仍須受大陸當地相關法規的限制,客戶辦理本項業務可能面臨下列風險:

    1. 客戶應注意其原持有人民幣資產或負債可能因法令之變更,導致必須改以其他貨幣作為收、付的工具:
      • 客戶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給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之變更導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或交易之清算交割,雖銀行業對原已受理之人民幣案件之後續作業,仍積極、盡力尋求其他解決管道及方式,但必要時有將依當時之市場匯率,改以其他幣別取代之可能性。
      • 例如:2010年10月香港地區因跨境貿易結算量暴增,導致貿易結算兌換安排超過限額而暫停運作,大陸當地主管單位針對參加行之清算帳戶調整其部位最低或最高之限制,或要求參加行的清算帳戶應維持之最低保留金額,或調整清算帳戶之利率,均會影響銀行人民幣業務之操作,導致人民幣資金來源或去路之管道減少甚至中斷。
      • 授信戶辦理人民幣授信業務時,應考量貸款到期時本身人民幣資金之還款能力,若屆期無法以人民幣還款而須以其他外幣還款時,授信戶可能面臨匯兌風險。
      • 授信戶辦理人民幣授信業務,雖與銀行於消費借貸契約中約明借款金額或額度,惟囿於法令限制,致銀行未能撥款時,授信戶將受有資金短缺之風險;如改以其他外幣撥款,授信戶可能因匯率波動而衍生匯差風險。
    2. 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進出大陸地區時將受到當地法令限制:
      • 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幣匯出及匯入者,若不符合大陸當地所規定之身分資格者,其人民幣資金不得任意進出大陸地區。倘若客戶將人民幣資金匯往大陸地區,但因前述原因,導致人民幣匯款不能送達時,銀行將協助辦理退匯,但其所需之郵電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客戶負擔,且直接自匯款金額中扣除。客戶並應瞭解大陸當地之法令,可能隨時變更。

        例如:

        • 2012年3月2日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發布有關人民幣跨境結算之相關通知,規定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同時將對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因此,從事進出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經常項目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和收付。
        •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大陸企業及個人不能任意辦理人民幣匯出及匯入,惟得經大陸外匯管理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
        • 另根據香港金管局的說明,銀行(參加行)在辦理資金匯入或匯出大陸地區時,銀行無須查核大陸當地匯款人或收款人有否遵守大陸當地相關規則及規定,由大陸當地監管當局和銀行負責審核。
      • 客戶辦理人民幣跨境匯款至大陸地區,存匯行或解款行為配合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必要時會要求匯款人於匯款前或匯款後提供相關交易資料,經匯款行確認客戶所提供之相關單證與其所填報之交易性質確實相符且符合相關規定後,解款行再依電文指示解付款項。
      • 授信戶辦理人民幣貸款如擬在大陸地區使用,客戶須先取得大陸當地主管機關批准相關人民幣資金得在大陸匯入及匯出,並遵守大陸現行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如因授信戶未依大陸相關法令辦理,以致已撥付之人民幣無法匯往大陸支應需求或遭退匯時,其所衍生之借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均由授信戶自行負擔。
    3. 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仍會受匯率波動之影響衍生其交易之風險及評價損失:

      鑑於影響市場變動因素甚多,導致匯率波動幅度可能極大,客戶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可能因市況起伏不定或特殊情事發生,導致客戶之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因此客戶於從事該筆交易前,應考量本身財務狀況及承受風險之能力,並充分瞭解該筆交易所涉財務、會計、稅制及相關法律規定。客戶應明瞭並願意自行承受因進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4. 客戶在辦理本項業務前應確認,已充分瞭解上述有關人民幣業務之應注意事項及其潛在風險。
    5. DBU客戶應注意事項:
      • DBU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應依中央銀行所頒佈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DBU客戶申辦人民幣業務,倘若違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中央銀行得要求銀行沖正/拒絕受理該筆人民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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