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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及各項費用說明

行動支付約定條款

Apple Pay Google Pay Garmin Pay Samsung Pay

Apple Pay手機信用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辦以本行核發之實體信用卡(以下簡稱實體信用卡)資料註冊Apple Pay手機信用卡(以下簡稱手機信用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申請本服務需持有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手機信用卡及實體信用卡消費將併入現行帳單計算,並共用同一信用額度。
三、持卡人須使用符合Apple Pay規範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下簡稱手機),為確保使用安全,請務必於手機安裝防毒軟體,並勿使用已破解(係指透過一系統程序取得手機最高權限,藉以突破作業系統之基本防護,可能導致遭植入惡意程式) 之手機,避免造成無法使用之狀況。
四、持卡人使用Apple Pay所綁定之實體信用卡付款前,須於Apple Pay應用程式申請綁定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得綁定之信用卡依本行公告為準),綁定時應輸入本行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持卡人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持卡人可選擇以簡訊方式或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進行核對身分驗證,若以簡訊方式驗證,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持卡人於本行登記的手機號碼上,待持卡人輸入驗證簡訊密碼後,經確認無誤,即下載安裝手機信用卡至持卡人申請的手機,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若選擇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驗證,將由本行客服人員進行核對身分,確認身分無誤後,以人工方式開通手機信用卡,開通完成後即可使用。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持卡人同意Tokenization(代碼化)行動支付共用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業者,如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信用卡國際組織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等),於辦理本服務之特定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個人資料。
二、持卡人同意本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以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發卡機構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告知書附表說明。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規定之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客服02-89820000詢問或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個資法第三條權利行使方式說明查詢。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條 費用
一、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信用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並自信用卡帳單收取。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本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二、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持卡人之信用卡及卡號資訊屬於本行財產,持卡人應善盡保管及使用信用卡卡號資訊及載有手機信用卡之安全元件,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手機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持卡人對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交易密碼,應負保管之責,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手機信用卡交易
一、由於手機信用卡非一般實體信用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交易時需透過手機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圖形驗證碼、PIN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手機信用卡僅提供卡號末四碼,且限感應式信用卡交易或支援Apple Pay之手機應用程式或網頁交易,無法使用需讀取晶片或磁條之信用卡交易(如預借現金),亦不具有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另外部分卡友權益及消費回饋需提供完整卡號或以實體信用卡過卡判別(如刷條碼或插入晶片)則可能無法適用,也不適用市區停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及公共事業費代扣繳等,以現場實際刷卡使用狀況為準。

                     

第六條 手機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持卡人手機倘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利用Apple Pay應用程式暫停本服務,並以電話通知本行停用本服務,持卡人完成掛失停用本服務手續,持卡人應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下同)貳佰元(比照實體信用卡收費標準)。惟持卡人倘於本服務停用日起七個日曆日申請恢復本服務,本行應無息返還持卡人所繳掛失手續費。本行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個日曆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個日曆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停用本服務不影響所連結實體信用卡之使用。
二、手機信用卡係實體信用卡之衍生服務,實體信用卡如有掛失停用等狀態異動,持卡人實體卡片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本行將一併停用該實體信用卡對應之有效手機信用卡。
三、除另有約定外,持卡人自通知本行辦理掛失停用本服務(以下簡稱辦理掛失)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
四、持卡人應自行負擔辦理掛失前被冒用所發生損失之百分之五,最高以新臺幣參仟元為限之自負額;惟信用卡屬白金卡等級(含)以上或辦理掛失前24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損失,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五、倘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且本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就辦理掛失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擔,無前款之適用:
(一)持卡人得知有第一款手機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第一款手機遺失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二)持卡人於辦理掛失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六、倘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無論發生於辦理掛失前、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擔,無第三、四款之適用:
(一)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手機信用卡、實體信用卡或手機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卡片密碼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第七條 終止事由
一、本行因風險考量,有權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之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倘本行因故終止與APPLE ASIA LLC, Taiwan Branch(U.S.A.) (即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持卡人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持卡人仍應繳納已以手機信用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惟持卡人實體信用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
二、倘實體信用卡發生下列任一事由,則手機信用卡契約隨之終止或解除:
(一)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實體信用卡之權利。
(二)實體信用卡契約遭終止或解除。
(三)實體信用卡補發、到期或停用。
在實體信用卡補發或到期續發新卡之情形,持卡人須於Apple Pay應用程式申請綁定該實體信用卡,本服務方可使用。
三、持卡人倘欲終止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得自行於數位皮夾刪除手機信用卡,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9820000,將由專人為持卡人辦理。惟本行終止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前,利用手機信用卡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持卡人仍有清償刷卡交易款項之義務。
四、持有多張手機信用卡之持卡人,依前款終止部分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或部分手機信用卡經終止或解除其適用之本約定條款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影響其他手機信用卡之使用。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
(一)持卡人以所持手機信用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其他
本服務為實體信用卡之衍生,亦適用所連結的實體信用卡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惟當本約定條款與所連結的實體信用卡條款衝突時,本約定條款內容優先適用。 

                       

PDF檔下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Apple Pay 手機信用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111/04 版)

 

 

 

 

 

App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申請人(即持卡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辦以本行核發之實體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實體簽帳金融卡)資料註冊App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行動簽帳金融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申請本服務需持有本行有效實體簽帳金融卡,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行動簽帳金融卡僅限已開立本行存款帳戶(公教存款帳戶除外)且持有實體簽帳金融卡者申請,若帳戶類型為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需於開戶時採用「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進行身分驗證,方可提供申請服務。行動簽帳金融卡僅供刷卡消費使用,無提款轉帳功能,消費將自存款帳戶扣除且併入現行對帳單列示,消費交易限額比照實體簽帳金融卡不得超過簽帳金融卡「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內之可用存款餘額,且實體簽帳金融卡與行動簽帳金融卡併計每日累積消費限額NT$15萬(國內外簽帳消費及國外ATM提款合併計算)。
三、持卡人須使用符合Apple Pay規範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下簡稱行動裝置),為確保使用安全,請務必於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勿使用已破解(係指透過一系統程序取得行動裝置最高權限,藉以突破作業系統之基本防護,可能導致遭植入惡意程式) 之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之狀況。
四、持卡人使用Apple Pay所綁定之實體簽帳金融卡付款前,須於Apple Pay應用程式Wallet申請綁定本行有效實體簽帳金融卡,綁定時應輸入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持卡人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持卡人可選擇以簡訊方式或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進行核對身分驗證,若以簡訊方式驗證,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持卡人於本行登記的手機號碼上,待持卡人輸入驗證簡訊密碼後,經確認無誤,即下載安裝行動簽帳金融卡至持卡人申請的行動裝置,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若選擇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驗證,將由本行客服人員進行核對身分,確認身分無誤後,以人工方式開通行動簽帳金融卡,開通完成後即可使用。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持卡人同意本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以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APPLE ASIA LLC, Taiwan Branch(U.S.A.)),於本服務之特定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包含交易日期、商戶名稱、類型、交易金額、交易結果、地點與郵遞區號、授權碼…等持卡人使用本服務交易之交易資訊),本行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持卡人並得隨時透過Apple Pay應用程式Wallet或透過本行終止使用Apple Pay服務。
二、持卡人了解在綁定Apple Pay服務時,所輸入之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與效期將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為國際傳輸,保管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於境外之伺服器中(實際存放位置將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為準)。
三、為利持卡人查詢交易紀錄,持卡人同意本行得將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資料,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方式,提供予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APPLE ASIA LLC, Taiwan Branch(U.S.A.))揭示於Apple Pay應用程式Wallet中,惟實際帳務內容仍應以本行原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消費明細對帳單為準。

                     

第二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一、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告知書附表說明。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持卡人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持卡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持卡人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持卡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規定之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客服02-89820000詢問或至本行官網所載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之個資法第三條權利行使方式說明查詢。
四、 持卡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持卡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條 費用
一、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簽帳金融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具體各項費用請見本行官網VISA金融卡網頁所載各項費用說明),並同意授權本行得逕自持卡人在本行之任一帳戶扣取該等費用。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銀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二、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持卡人應善盡保管及使用實體簽帳金融卡卡片資訊(包含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及載有行動簽帳金融卡之安全元件,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行動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持卡人對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簡訊密碼、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及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負保管之責,不得讓與、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交予第三人,如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或遭他人冒用所致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 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由由於行動簽帳金融卡非一般實體簽帳金融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交易時需透過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臉部辨識、圖形驗證碼、PIN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與本行間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由,作為拒扣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行動簽帳金融卡僅提供卡號末四碼顯示於行動裝置,供持卡人查詢,交易限制如下:
(一) 限感應式簽帳金融卡交易或支援Apple Pay之手機應用程式或網頁交易,無法使用需讀取晶片或磁條之簽帳金融卡交易。
(二) 不具有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
(三) 部分卡友權益及消費回饋需提供完整卡號或以實體簽帳金融卡過卡判別(如刷條碼或插入晶片)將無法適用,也不適用市區停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及公共事業費代扣繳等。
(四) 不能使用於具遞延性或高風險商品或服務之特約商店。
(五) 除前述限制外,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仍以特約商店現場實際刷卡使用狀況為準。

                     

第六條 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若發生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應立即致電本行客服中心辦理App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卡號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之起算時間點,以本行接獲持卡人通知之時間點為準。如App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發生遭他人冒用之情形,有關其辦理停卡、換卡手續及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負擔,均依據本行與持卡人間之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一、本行因風險考量,有權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之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倘本行因故終止與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合作,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持卡人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持卡人已以行動簽帳金融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仍應自帳戶扣款,惟持卡人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
二、 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實體簽帳金融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或實體簽帳金融卡補發、到期或停用時,行動簽帳金融卡亦隨之停止使用、本特別約定條款亦隨之終止或解除,如欲繼續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需再次申請與安裝註冊方可使用。
三、 持卡人倘欲終止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得自行於數位皮夾刪除行動簽帳金融卡,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9820000,將由專人為持卡人辦理。惟本行終止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前,利用行動簽帳金融卡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持卡人仍有清償交易款項之義務。
四、 持有多張行動簽帳金融卡之持卡人,依前款終止部分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或部分行動簽帳金融卡經終止或解除其適用之本約定條款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影響其他行動簽帳金融卡之使用。
五、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
(一) 持卡人以所持行動簽帳金融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行動簽帳金融卡所連結之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第八條 其他
一、如持卡人需查詢交易限額與餘額、帳務資料,或疑義帳款之申請,或對於本服務內容有任何疑議,得以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89820000洽詢或申訴。
二、持卡人同意且瞭解,APPLE ASIA LLC, Taiwan Branch(U.S.A.)提供的支付服務,本行不擁有APPLE ASIA LLC, Taiwan Branch(U.S.A.)之運營權,亦不負責APPLE ASIA LLC, Taiwan Branch(U.S.A.)及其業務相關之任何第三方提供予持卡人之訊息及其它服務,如涉及其業務或服務範圍問題與消費爭議(包含購買Apple Pay裝置之商品交易或該商品瑕疵所衍生爭議),請逕洽APPLE ASIA LLC, Taiwan Branch(U.S.A.) 協助處理。Apple Pay服務範圍、使用、交易限制及功能依APPLE ASIA LLC, Taiwan Branch(U.S.A.)公告為準。
三、本服務為實體簽帳金融卡之衍生,亦適用所連結的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說明及簽帳金融卡對應存款帳戶之開戶約定書內容。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持卡人與本行間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說明,及簽帳金融卡對應帳戶之存款開戶總約定書暨相關申請書之約定內容辦理,惟當本約定條款與前述各該約定內容衝突時,本約定條款內容優先適用。 

 

PDF檔下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App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112/09版)

 

Google Pay手機信用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辦以本行核發之實體信用卡(以下簡稱實體信用卡)資料註冊Google Pay手機信用卡(以下簡稱手機信用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申請本服務需持有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手機信用卡及實體信用卡消費將併入現行帳單計算,並共用同一信用額度。
三、持卡人須使用符合Google Pay規範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下簡稱手機),為確保使用安全,請務必於手機安裝防毒軟體,並勿使用已破解(係指透過一系統程序取得手機最高權限,藉以突破作業系統之基本防護,可能導致遭植入惡意程式) 之手機,避免造成無法使用之狀況。。
四、持卡人使用Google Pay所綁定之實體信用卡付款前,須於Google Pay應用程式申請綁定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得綁定之信用卡依本行公告為準),綁定時應輸入本行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持卡人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持卡人可選擇以簡訊方式或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進行核對身分驗證,若以簡訊方式驗證,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持卡人於本行登記的手機號碼上,待持卡人輸入驗證簡訊密碼後,經確認無誤,即下載安裝手機信用卡至持卡人申請的手機,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若選擇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驗證,將由本行客服人員進行核對身分,確認身分無誤後,以人工方式開通手機信用卡,開通完成後即可使用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持卡人同意Tokenization(代碼化)行動支付共用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業者,如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信用卡國際組織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等),於辦理本服務之特定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個人資料。
二、持卡人同意本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以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發卡機構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告知書附表說明。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規定之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客服 02-89820000 詢問或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個資法第三條權利行使方式說明查詢。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條 費用
一、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信用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並自信用卡帳單收取。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本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二、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持卡人之信用卡及卡號資訊屬於本行財產,持卡人應善盡保管及使用信用卡卡號資訊及載有手機信用卡之安全元件,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手機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持卡人對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交易密碼,應負保管之責,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手機信用卡交易
一、由於手機信用卡非一般實體信用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交易時需透過手機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圖形驗證碼、PIN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手機信用卡僅提供卡號末四碼,且限感應式信用卡交易或支援Google Pay之手機應用程式或網頁交易,無法使用需讀取晶片或磁條之信用卡交易(如預借現金),亦不具有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另外部分卡友權益及消費回饋需提供完整卡號或以實體信用卡過卡判別(如刷條碼或插入晶片)則可能無法適用,也不適用市區停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及公共事業費代扣繳等,以現場實際刷卡使用狀況
為準。

                     

第六條 手機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持卡人手機倘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利用Google Pay應用程式暫停本服務,並以電話通知本行停用本服務,持卡人完成掛失停用本服務手續,持卡人應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下同)貳佰元(比照實體信用卡收費標準)。惟持卡人倘於本服務停用日起七個日曆日申請恢復本服務,本行應無息返還持卡人所繳掛失手續費。本行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個日曆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個日曆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停用本服務不影響所連結實體信用卡之使用。
二、手機信用卡係實體信用卡之衍生服務,實體信用卡如有掛失停用等狀態異動,持卡人實體卡片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本行將一併停用該實體信用卡對應之有效手機信用卡。
三、除另有約定外,持卡人自通知本行辦理掛失停用本服務(以下簡稱辦理掛失)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
四、持卡人應自行負擔辦理掛失前被冒用所發生損失之百分之五,最高以新臺幣參仟元為限之自負額;惟信用卡屬白金卡等級(含)以上或辦理掛失前24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損失,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五、倘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且本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就辦理掛失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擔,無前款之適用:
(一) 持卡人得知有第一款手機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第一款手機遺失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二) 持卡人於辦理掛失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六、倘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無論發生於辦理掛失前、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擔,無第三、四款之適用:
(一)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手機信用卡、實體信用卡或手機交其使用者。
(二)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卡片密碼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第七條 終止事由
一、本行因風險考量,有權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之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倘本行因故終止與Google LLC 合作,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持卡人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持卡人仍應繳納已以手機信用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惟持卡人實體信用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
二、倘實體信用卡發生下列任一事由,則手機信用卡契約隨之終止或解除:
(一)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實體信用卡之權利。
(二)實體信用卡契約遭終止或解除。
(三)實體信用卡補發、到期或停用。
在實體信用卡補發或到期續發新卡之情形,持卡人須於Google Pay應用程式申請綁定該實體信用卡,本服務方可使用。
三、持卡人倘欲終止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得自行於數位皮夾刪除手機信用卡,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9820000,將由專人為持卡人辦理。惟本行終止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前,利用手機信用卡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持卡人仍有清償刷卡交易款項之義務。
四、持有多張手機信用卡之持卡人,依前款終止部分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或部分手機信用卡經終止或解除其適用之本約定條款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影響其他手機信用卡之使用。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
(一) 持卡人以所持手機信用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其他
本服務為實體信用卡之衍生,亦適用所連結的實體信用卡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惟當本約定條款與所連結的實體信用卡條款衝突時,本約定條款內容優先適用。 

                       

PDF檔下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Google Pay 手機信用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111/07 版)

 

 

 

 

 

Goog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申請人(即持卡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辦以本行核發之實體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實體簽帳金融卡)資料註冊Goog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行動簽帳金融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申請本服務需持有本行有效實體簽帳金融卡,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行動簽帳金融卡僅限已開立本行存款帳戶(公教存款帳戶除外)且持有實體簽帳金融卡者申請,若帳戶類型為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需於開戶時採用「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進行身分驗證,方可提供申請服務。行動簽帳金融卡僅供刷卡消費使用,無提款轉帳功能,消費將自存款帳戶扣除且併入現行對帳單列示,消費交易限額比照實體簽帳金融卡不得超過簽帳金融卡「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內之可用存款餘額,且實體簽帳金融卡與行動簽帳金融卡併計每日累積消費限額NT$15萬(國內外簽帳消費及國外ATM提款合併計算)。
三、持卡人須使用符合Google Pay規範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下簡稱行動裝置),為確保使用安全,請務必於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勿使用已破解(係指透過一系統程序取得行動裝置最高權限,藉以突破作業系統之基本防護,可能導致遭植入惡意程式) 之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之狀況。
四、持卡人使用Google Pay所綁定之實體簽帳金融卡付款前,須於Google Pay應用程式Google Wallet申請綁定本行有效簽帳金融卡,綁定時應輸入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持卡人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持卡人可選擇以簡訊方式或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進行核對身分驗證,若以簡訊方式驗證,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持卡人於本行登記的手機號碼上,待持卡人輸入驗證簡訊密碼後,經確認無誤,即下載安裝行動簽帳金融卡至持卡人申請的行動裝置,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若選擇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驗證,將由本行客服人員進行核對身分,確認身分無誤後,以人工方式開通行動簽帳金融卡,開通完成後即可使用。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持卡人同意本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以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Google LLC),於本服務之特定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包含交易日期、商戶名稱、類型、交易金額、交易結果、地點與郵遞區號、授權碼…等持卡人使用本服務交易之交易資訊),本行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持卡人並得隨時透過Google Pay應用程式Google Wallet或透過本行終止使用Google Pay服務。
二、持卡人了解在綁定Google Pay服務時,所輸入之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與效期將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為國際傳輸,保管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於境外之伺服器中(實際存放位置將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為準)。
三、為利持卡人查詢交易紀錄,持卡人同意本行得將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資料,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方式,提供予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Google LLC)揭示於Google Pay應用程式Google Wallet中,惟實際帳務內容仍應以本行原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消費明細對帳單為準。

                     

第二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一、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告知書附表說明。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持卡人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持卡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持卡人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持卡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規定之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客服02-89820000詢問或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個資法第三條權利行使方式說明查詢。
四、持卡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持卡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條 費用
一、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簽帳金融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具體各項費用請見本行官網VISA金融卡網頁所載各項費用說明),並同意授權本行得逕自持卡人在本行之任一帳戶扣取該等費用。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銀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二、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持卡人應善盡保管及使用實體簽帳金融卡卡片資訊(包含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及載有行動簽帳金融卡之安全元件,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行動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持卡人對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簡訊密碼、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及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之方式,應負保管之責,不得讓與、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交予第三人,如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或遭他人冒用所致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 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由於行動簽帳金融卡非一般實體簽帳金融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交易時需透過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臉部辨識、圖形驗證碼、PIN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與本行間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由,作為拒扣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行動簽帳金融卡僅提供卡號末四碼顯示於行動裝置,供持卡人查詢,交易限制如下:
(一) 限感應式簽帳金融卡交易或支援Google Pay之手機應用程式或網頁交易,無法使用需讀取晶片或磁條之簽帳金融卡交易。
(二) 不具有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
(三) 部分卡友權益及消費回饋需提供完整卡號或以實體簽帳金融卡過卡判別(如刷條碼或插入晶片)將無法適用,也不適用市區停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及公共事業費代扣繳等。
(四) 不能使用於具遞延性或高風險商品或服務之特約商店。
(五) 除前述限制外,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仍以特約商店現場實際刷卡使用狀況為準。

                     

第六條 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若發生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應立即致電本行客服中心辦理Goog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卡號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之起算時間點,以本行接獲持卡人通知之時間點為準。如 Goog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發生遭他人冒用之情形,有關其辦理停卡、換卡手續及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負擔,均依據本行與持卡人間之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一、本行因風險考量,有權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之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倘本行因故終止與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合作,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持卡人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持卡人已以行動簽帳金融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仍應自帳戶扣款,惟持卡人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
二、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實體簽帳金融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或實體簽帳金融卡補發、到期或停用時,行動簽帳金融卡亦隨之停止使用、本特別約定條款亦隨之終止或解除,如欲繼續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需再次申請與安裝註冊方可使用。
三、持卡人倘欲終止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得自行於數位皮夾刪除行動簽帳金融卡,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9820000,將由專人為持卡人辦理。惟本行終止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前,利用行動簽帳金融卡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持卡人仍有清償交易款項之義務。
四、持有多張行動簽帳金融卡之持卡人,依前款終止部分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或部分行動簽帳金融卡經終止或解除其適用之本約定條款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影響其他行動簽帳金融卡之使用。
五、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
(一) 持卡人以所持行動簽帳金融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行動簽帳金融卡所連結之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第八條 其他
一、如持卡人需查詢交易限額與餘額、帳務資料,或疑義帳款之申請,或對於本服務內容有任何疑議,得以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89820000洽詢或申訴。
二、持卡人同意且瞭解,Google LLC提供的支付服務,本行不擁有Google LLC之運營權,亦不負責Google LLC及其業務相關之任何第三方提供予持卡人之訊息及其它服務,如涉及其業務或服務範圍問題與消費爭議(包含購買Google Pay裝置之商品交易或該商品瑕疵所衍生爭議),請逕洽Google LLC協助處理。Google Pay服務範圍、使用、交易限制及功能依Google LLC公告為準。
三、本服務為實體簽帳金融卡之衍生,亦適用所連結的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說明及簽帳金融卡對應存款帳戶之開戶約定書內容。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持卡人與本行間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說明,及簽帳金融卡對應帳戶之存款開戶總約定書暨相關申請書之約定內容辦理,惟當本約定條款與前述各該約定內容衝突時,本約定條款內容優先適用。
 

                       

PDF檔下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Google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112/09 版)

Garmin Pay行動信用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申請人(即持卡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辦以本行核發之實體信用卡 (以下簡稱實體信用卡)資料註冊Garmin Pay行動信用卡 (以下簡稱行動信用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 申請本服務需持有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 行動信用卡及實體信用卡消費將併入現行帳單計算,並共用同一信用額度。
三、 持卡人須使用符合行動信用卡涵蓋服務商規範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下簡稱行動裝置),為確保使用安全,請務必於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勿使用已破解(係指透過一系統程序取得行動裝置最高權限,藉以突破作業系統之基本防護,可能導致遭植入惡意程式) 之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之狀況。
四、 持卡人使用Garmin Pay所綁定之實體信用卡付款前,須於Garmin Pay應用程式Garmin Connect Mobile申請綁定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得綁定之信用卡依本行公告為準),綁定時應輸入本行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持卡人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持卡人可選擇以簡訊方式或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進行核對身分驗證,若以簡訊方式驗證,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持卡人於本行登記的手機號碼上,待持卡人輸入驗證簡訊密碼後,經確認無誤,即下載安裝行動信用卡至持卡人申請的行動裝置,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若選擇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驗證,將由本行客服人員進行核對身分,確認身分無誤後,以人工方式開通行動信用卡,開通完成後即可使用。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 持卡人同意Tokenization(代碼化)行動支付共用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業者,如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信用卡國際組織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等),於辦理本服務之特定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持卡人資料個人資料。
二、 持卡人同意本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以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發卡機構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告知書附表說明。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持卡人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持卡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持卡人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持卡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規定之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客服02-89820000詢問或至本行官網所載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個資法第三條權利行使方式說明查詢。
持卡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持卡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條 費用

一、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手機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信用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並自信用卡帳單收取。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本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二、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
一、 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信用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並自信用卡帳單收取。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銀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二、 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持卡人之信用卡及卡號資訊屬於本行財產,持卡人應善盡保管及使用信用卡卡號資訊及載有行動信用卡之安全元件,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行動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持卡人對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交易密碼,應負保管之責,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 行動信用卡交易

一、由於手機信用卡非一般實體信用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交易時需透過手機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圖形驗證碼、PIN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手機信用卡僅提供卡號末四碼,且限感應式信用卡交易或支援Google Pay之手機應用程式或網頁交易,無法使用需讀取晶片或磁條之信用卡交易(如預借現金),亦不具有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另外部分卡友權益及消費回饋需提供完整卡號或以實體信用卡過卡判別(如刷條碼或插入晶片)則可能無法適用,也不適用市區停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及公共事業費代扣繳等,以現場實際刷卡使用狀況
為準。
 

第六條 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若發生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應立即致電本行客服中心辦理Garmin Pay行動信用卡卡號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之起算時間點,以本行接獲持卡人通知之時間點為準。如 Garmin Pay行動信用卡發生遭他人冒用之情形,有關其辦理停卡、換卡手續及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負擔,均依據本行與持卡人間之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一、 本行因風險考量,有權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之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倘本行因故終止與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合作,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持卡人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持卡人已以行動信用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仍應繳納,惟持卡人實體信用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
二、 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實體信用卡之權利、實體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或實體信用卡補發、到期或停用時,行動信用卡亦隨之停止使用、本特別約定條款亦隨之終止或解除,如欲繼續使用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需再次申請與安裝註冊方可使用。
三、 持卡人倘欲終止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得自行於數位皮夾刪除行動信用卡,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9820000,將由專人為持卡人辦理。惟本行終止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前,利用行動信用卡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持卡人仍有清償交易款項之義務。
四、 持有多張行動信用卡之持卡人,依前款終止部分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或部分行動信用卡經終止或解除其適用之本約定條款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影響其他行動信用卡之使用。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
(一) 持卡人以所持行動信用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持卡人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其他

一、 持卡人同意且瞭解,Garmin Corporation提供的支付服務,本行不擁有Garmin Corporation之運營權,亦不負責Garmin Corporation及其業務相關之任何第三方提供予持卡人之訊息及其它服務。Garmin Pay服務範圍及功能依Garmin Corporation公告為準。
二、 本服務為實體信用卡之衍生,亦適用所連結的實體信用卡約定條款內容,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內容辦理,惟當本約定條款與所連結的實體信用卡條款內容衝突時,本約定條款內容優先適用。

 

                       

PDF檔下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Garmin Pay行動信用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112/09版)

 

 

Garmin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申請人(即持卡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辦以本行核發之實體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實體簽帳金融卡)資料註冊Garmin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行動簽帳金融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 申請本服務需持有本行有效實體簽帳金融卡,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 行動簽帳金融卡僅限已開立本行存款帳戶(公教存款帳戶除外)且持有實體簽帳金融卡者申請,若帳戶類型為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需於開戶時採用「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進行身分驗證,方可提供申請服務。行動簽帳金融卡僅供刷卡消費使用,無提款轉帳功能,消費將自存款帳戶扣除且併入現行對帳單列示,消費交易限額比照實體簽帳金融卡不得超過簽帳金融卡「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內之可用存款餘額,且實體簽帳金融卡與行動簽帳金融卡併計每日累積消費限額NT$15萬(國內外簽帳消費及國外ATM提款合併計算)。
三、 持卡人須使用符合Garmin Pay規範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下簡稱行動裝置),為確保使用安全,請務必於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勿使用已破解(係指透過一系統程序取得行動裝置最高權限,藉以突破作業系統之基本防護,可能導致遭植入惡意程式) 之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之狀況。
四、 持卡人使用Garmin Pay所綁定之實體簽帳金融卡付款前,須於Garmin Pay應用程式Garmin Connect Mobile申請綁定本行有效實體簽帳金融卡,綁定時應輸入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持卡人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持卡人可選擇以簡訊方式或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進行核對身分驗證,若以簡訊方式驗證,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持卡人於本行登記的手機號碼上,待持卡人輸入驗證簡訊密碼後,經確認無誤,即下載安裝行動簽帳金融卡至持卡人申請的行動裝置,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若選擇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驗證,將由本行客服人員進行核對身分,確認身分無誤後,以人工方式開通行動簽帳金融卡,開通完成後即可使用。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 持卡人同意本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以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Garmin Corporation),於本服務之特定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包含交易日期、商戶名稱、類型、交易金額、交易結果、地點與郵遞區號、授權碼…等持卡人使用本服務交易之交易資訊),本行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持卡人並得隨時透過Garmin Pay應用程式Garmin Connect Mobile或透過本行終止使用Garmin Pay服務。
二、 持卡人了解在綁定Garmin Pay服務時,所輸入之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與效期將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為國際傳輸,保管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於境外之伺服器中(實際存放位置將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為準)。
三、 為利持卡人查詢交易紀錄,持卡人同意本行得將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資料,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方式,提供予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Garmin Corporation)揭示於Garmin Pay應用程式Garmin Connect Mobile中,惟實際帳務內容仍應以本行原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消費明細對帳單為準。

第二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一、 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告知書附表說明。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持卡人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持卡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持卡人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持卡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規定之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客服02-89820000詢問或至本行官網所載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之個資法第三條權利行使方式說明查詢。
四、 持卡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持卡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條 費用

一、 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簽帳金融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具體各項費用請見本行官網VISA金融卡網頁所載各項費用說明),並同意授權本行得逕自持卡人在本行之任一帳戶扣取該等費用。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銀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二、 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持卡人應善盡保管及使用實體簽帳金融卡卡片資訊(包含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及載有行動簽帳金融卡之安全元件,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行動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持卡人對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簡訊密碼、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方式及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負保管之責,不得讓與、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交予第三人使用,如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或遭他人冒用所致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 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 由於行動簽帳金融卡非一般實體簽帳金融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交易時需透過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臉部辨識、圖形驗證碼、PIN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與本行間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由,作為拒扣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 行動簽帳金融卡僅提供卡號末四碼顯示於行動裝置,供持卡人查詢,交易限制如下:
(一) 限感應式簽帳金融卡交易,無法使用需讀取晶片或磁條之簽帳金融卡交易。
(二) 不具有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
(三) 部分卡友權益及消費回饋需提供完整卡號或以實體簽帳金融卡過卡判別(如刷條碼或插入晶片)將無法適用,也不適用市區停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及公共事業費代扣繳等。
(四) 不能使用於具遞延性或高風險商品或服務之特約商店。
(五) 除前述限制外,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仍以特約商店現場實際刷卡使用狀況為準。


第六條 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若發生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應立即致電本行客服中心辦理Garmin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卡號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之起算時間點,以本行接獲持卡人通知之時間點為準。如 Garmin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發生遭他人冒用之情形,有關其辦理停卡、換卡手續及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負擔,均依據本行與持卡人間之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一、 本行因風險考量,有權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之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倘本行因故終止與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合作,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持卡人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持卡人已以行動簽帳金融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仍應自帳戶扣款,惟持卡人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
二、 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實體簽帳金融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或實體簽帳金融卡補發、到期或停用時,行動簽帳金融卡亦隨之停止使用、本特別約定條款亦隨之終止或解除,如欲繼續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需再次申請與安裝註冊方可使用。
三、 持卡人倘欲終止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得自行於數位皮夾刪除行動簽帳金融卡,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9820000,將由專人為持卡人辦理。惟本行終止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前,利用行動簽帳金融卡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持卡人仍有清償交易款項之義務。
四、 持有多張行動簽帳金融卡之持卡人,依前款終止部分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或部分行動簽帳金融卡經終止或解除其適用之本約定條款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影響其他行動簽帳金融卡之使用。
五、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
(一) 持卡人以所持行動簽帳金融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行動簽帳金融卡所連結之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第八條 其他
一、 如持卡人需查詢交易限額與餘額、帳務資料,或疑義帳款之申請,或對於本服務內容有任何疑議,得以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89820000洽詢或申訴。
二、 持卡人同意且瞭解,Garmin Corporation提供的支付服務,本行不擁有Garmin Corporation之運營權,亦不負責Garmin Corporation及其業務相關之任何第三方提供予持卡人之訊息及其它服務,如涉及其業務或服務範圍問題與消費爭議(包含購買Garmin Pay裝置之商品交易或該商品瑕疵所衍生爭議),請逕洽Garmin Corporation協助處理。Garmin Pay服務範圍、使用、交易限制及功能依Garmin Corporation公告為準。
三、 本服務為實體簽帳金融卡之衍生,亦適用所連結的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說明及簽帳金融卡對應存款帳戶之開戶約定書內容。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持卡人與本行間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說明,及簽帳金融卡對應帳戶之存款開戶總約定書暨相關申請書之約定內容辦理,惟當本約定條款與前述各該約定內容衝突時,本約定條款內容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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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sung Pay行動信用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申請人(即持卡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辦以本行核發之實體信用卡 (以下簡稱實體信用卡)資料註冊Samsung Pay行動信用卡 (以下簡稱行動信用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 申請本服務需持有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 行動信用卡及實體信用卡消費將併入現行帳單計算,並共用同一信用額度。
三、 持卡人須使用符合Samsung Pay規範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下簡稱行動裝置),為確保使用安全,請務必於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勿使用已破解(係指透過一系統程序取得行動裝置最高權限,藉以突破作業系統之基本防護,可能導致遭植入惡意程式) 之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之狀況。
四、 持卡人使用Samsung Pay所綁定之實體信用卡付款前,須於Samsung Pay應用程式Samsung Wallet綁定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得綁定之信用卡依本行公告為準),綁定時應輸入實體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持卡人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持卡人可選擇以簡訊方式或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進行核對身分驗證,若以簡訊方式驗證,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持卡人於本行登記的手機號碼上,待持卡人輸入驗證簡訊密碼後,經確認無誤,即下載安裝行動信用卡至持卡人申請的行動裝置,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若選擇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驗證,將由本行客服人員進行核對身分,確認身分無誤後,以人工方式開通行動信用卡,開通完成後即可使用。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 持卡人同意本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以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於本服務之特定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包含交易日期、商戶名稱、類型、交易金額、交易結果、地點與郵遞區號、授權碼…等持卡人使用本服務交易之交易資訊),本行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持卡人並得隨時透過Samsung Pay應用程式Samsung Wallet或透過本行終止使用Samsung Pay服務。
二、 持卡人了解在綁定Samsung Pay服務時,所輸入之實體信用卡卡號與效期將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為國際傳輸,保管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於境外之伺服器中(實際存放位置將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為準)。
三、 為利持卡人查詢交易紀錄,持卡人同意本行得將行動信用卡交易資料,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方式,提供予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揭示於Samsung Pay應用程式Samsung Wallet中,惟實際帳務內容仍應以本行帳單為準。

第二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一、 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告知書附表說明。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持卡人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持卡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持卡人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持卡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規定之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客服02-89820000詢問或至本行官網所載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個資法第三條權利行使方式說明查詢。
四、 持卡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持卡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條 費用

一、 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信用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具體各項費用請見本行官網信用卡法定公告之「利率及各項費用說明」),並自信用卡帳單收取。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銀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二、 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持卡人應善盡保管及使用實體信用卡卡片資訊(包含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及載有行動信用卡之安全元件,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行動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持卡人對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簡訊密碼、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及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負保管之責,不得讓與、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交予第三人,如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或遭他人冒用所致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 行動信用卡交易

一、 由於行動信用卡非一般實體信用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交易時需透過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臉部辨識、圖形驗證碼、PIN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與本行間實體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由,作為拒繳/拒扣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 行動信用卡僅提供卡號末四碼顯示於行動裝置,供持卡人查詢,交易限制如下:
(一) 限感應式信用卡交易或支援Samsung Pay之手機應用程式或網頁交易,無法使用需讀取晶片或磁條之信用卡交易 (惟透過Samsung部分設備型號使用行動信用卡,可適用磁條感應交易,具體適用型號以Samsung提供範圍為準)。
(二) 不具有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
(三) 部分卡友權益及消費回饋需提供完整卡號或以實體信用卡過卡判別(如刷條碼或插入晶片)將無法適用,也不適用市區停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及公共事業費代扣繳等。
(四) 除前述限制外,行動信用卡交易,仍以特約商店現場實際刷卡使用狀況為準。


第六條 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若發生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應立即致電本行客服中心辦理Samsung Pay行動信用卡卡號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之起算時間點,以本行接獲持卡人通知之時間點為準。如Samsung Pay行動信用卡發生遭他人冒用之情形,有關其辦理停卡、換卡手續及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負擔,均依據本行與持卡人間之實體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一、 本行因風險考量,有權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之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倘本行因故終止與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合作,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持卡人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持卡人已以行動信用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仍應繳納,惟持卡人實體信用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
二、 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實體信用卡之權利、實體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或實體信用卡補發、到期或停用時,行動信用卡亦隨之停止使用、本特別約定條款亦隨之終止或解除,如欲繼續使用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需再次申請與安裝註冊方可使用。若因實體信用卡原卡號毀損補發與續卡,則無須再次申請與安裝註冊,持卡人於收到新卡開卡後,行動信用卡即可再次使用。
三、 持卡人倘欲終止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得自行於數位皮夾刪除行動信用卡,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9820000,將由專人為持卡人辦理。惟本行終止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前,利用行動信用卡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持卡人仍有清償交易款項之義務。
四、 持有多張行動信用卡之持卡人,依前款終止部分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或部分行動信用卡經終止或解除其適用之本約定條款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影響其他行動信用卡之使用。
五、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行動信用卡代碼化交易服務:
(一) 持卡人以所持行動信用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其他

一、 如持卡人需查詢交易限額與餘額、帳務資料,或疑義帳款之申請,或對於本服務內容有任何疑議,得以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89820000洽詢或申訴。
二、 持卡人同意且瞭解,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提供的支付服務,本行不擁有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之運營權,亦不負責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及其業務相關之任何第三方提供予持卡人之訊息及其它服務,如涉及其業務或服務範圍問題與消費爭議(包含購買Samsung Pay裝置之商品交易或該商品瑕疵所衍生爭議),請逕洽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協助處理。Samsung Pay服務範圍、使用、交易限制及功能依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公告為準。
三、 本服務為實體信用卡之衍生,亦適用所連結的實體信用卡約定條款內容,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持卡人與本行間實體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內容辦理,惟當本約定條款與前述約定內容衝突時,本約定條款內容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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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sung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申請人(即持卡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辦以本行核發之實體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實體簽帳金融卡)資料註冊Samsung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行動簽帳金融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以下簡稱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 申請本服務需持有本行有效實體簽帳金融卡,本行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 行動簽帳金融卡僅限已開立本行存款帳戶(公教存款帳戶除外)且持有實體簽帳金融卡者申請,若帳戶類型為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需於開戶時採用「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進行身分驗證,方可提供申請服務。行動簽帳金融卡僅供刷卡消費使用,無提款轉帳功能,消費將自存款帳戶扣除且併入現行對帳單列示,消費交易限額比照實體簽帳金融卡不得超過簽帳金融卡「指定轉帳付款帳戶」內之可用存款餘額,且實體簽帳金融卡與行動簽帳金融卡併計每日累積消費限額NT$15萬(國內外簽帳消費及國外ATM提款合併計算)。
三、 持卡人須使用符合Samsung Pay規範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以下簡稱行動裝置),為確保使用安全,請務必於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勿使用已破解(係指透過一系統程序取得行動裝置最高權限,藉以突破作業系統之基本防護,可能導致遭植入惡意程式) 之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之狀況。
四、 持卡人使用Samsung Pay所綁定之實體簽帳金融卡付款前,須於Samsung Pay應用程式Samsung Wallet申請綁定本行有效實體簽帳金融卡,綁定時應輸入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持卡人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持卡人可選擇以簡訊方式或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進行核對身分驗證,若以簡訊方式驗證,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持卡人於本行登記的手機號碼上,待持卡人輸入驗證簡訊密碼後,經確認無誤,即下載安裝行動簽帳金融卡至持卡人申請的行動裝置,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若選擇致電本行客服專線驗證,將由本行客服人員進行核對身分,確認身分無誤後,以人工方式開通行動簽帳金融卡,開通完成後即可使用。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 持卡人同意本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以及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於本服務之特定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包含交易日期、商戶名稱、類型、交易金額、交易結果、地點與郵遞區號、授權碼…等持卡人使用本服務交易之交易資訊),本行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持卡人並得隨時透過Samsung Pay應用程式Samsung Wallet或透過本行終止使用Samsung Pay服務。
二、 持卡人了解在綁定Samsung Pay服務時,所輸入之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與效期將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為國際傳輸,保管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於境外之伺服器中(實際存放位置將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設置為準)。
三、 為利持卡人查詢交易紀錄,持卡人同意本行得將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資料,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方式,提供予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即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揭示於Samsung Pay應用程式Samsung Wallet中,惟實際帳務內容仍應以本行原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消費明細對帳單為準。

第二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一、 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本行官網有關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告知書附表說明。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持卡人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持卡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持卡人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持卡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持卡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規定之各項權利,得向本行客服02-89820000詢問或至本行官網所載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聲明之個資法第三條權利行使方式說明查詢。
四、 持卡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持卡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三條 費用

一、 持卡人申請與使用本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不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仍須負擔實體簽帳金融卡相關費用,依現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具體各項費用請見本行官網VISA金融卡網頁所載各項費用說明),並同意授權本行得逕自持卡人在本行之任一帳戶扣取該等費用。前述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銀行官網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持卡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二、 前款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個日曆日前為之,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持卡人應善盡保管及使用實體簽帳金融卡卡片資訊(包含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及載有行動簽帳金融卡之安全元件,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行動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持卡人對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簡訊密碼、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及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負保管之責,不得讓與、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交予第三人,如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或遭他人冒用所致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 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 由於行動簽帳金融卡非一般實體簽帳金融卡,故卡面無簽名欄位設計,交易時需透過行動裝置設定之密碼驗證(包含但不限於指紋、臉部辨識、圖形驗證碼、PIN碼、虹膜辨識、或個人密碼等)方可進行交易,一旦通過密碼驗證,即視為持卡人之支付指示,持卡人應遵守與本行間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所載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得以未簽名為由,作為拒扣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 行動簽帳金融卡僅提供卡號末四碼顯示於行動裝置,供持卡人查詢,交易限制如下:
(一) 限感應式簽帳金融卡交易或支援Samsung Pay之手機應用程式或網頁交易,無法使用需讀取晶片或磁條之簽帳金融卡交易 (惟透過Samsung部分設備型號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可適用磁條感應交易,具體適用型號以Samsung提供範圍為準)
(二) 不具有電子票證功能(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
(三) 部分卡友權益及消費回饋需提供完整卡號或以實體簽帳金融卡過卡判別(如刷條碼或插入晶片)將無法適用,也不適用市區停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及公共事業費代扣繳等。
(四) 不能使用於具遞延性或高風險商品或服務之特約商店。
(五) 除前述限制外,行動簽帳金融卡交易,仍以特約商店現場實際刷卡使用狀況為準。

第六條 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若發生行動裝置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應立即致電本行客服中心辦理Samsung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卡號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手續之起算時間點,以本行接獲持卡人通知之時間點為準。如 Samsung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發生遭他人冒用之情形,有關其辦理停卡、換卡手續及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負擔,均依據本行與持卡人間之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一、 本行因風險考量,有權暫停本行提供持卡人之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倘本行因故終止與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合作,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持卡人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持卡人已以行動簽帳金融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仍應自帳戶扣款,惟持卡人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
二、 本行停止持卡人使用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實體簽帳金融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或實體簽帳金融卡補發、到期或停用時,行動簽帳金融卡亦隨之停止使用、本特別約定條款亦隨之終止或解除,如欲繼續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需再次申請與安裝註冊方可使用。
三、 持卡人倘欲終止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得自行於數位皮夾刪除行動簽帳金融卡,或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9820000,將由專人為持卡人辦理。惟本行終止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前,利用行動簽帳金融卡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持卡人仍有清償交易款項之義務。
四、 持有多張行動簽帳金融卡之持卡人,依前款終止部分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或部分行動簽帳金融卡經終止或解除其適用之本約定條款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影響其他行動簽帳金融卡之使用。
五、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行動簽帳金融卡代碼化交易服務:
(一) 持卡人以所持行動簽帳金融卡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包含但不限於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行動簽帳金融卡所連結之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第八條 其他

一、 如持卡人需查詢交易限額與餘額、帳務資料,或疑義帳款之申請,或對於本服務內容有任何疑議,得以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89820000洽詢或申訴。
二、 持卡人同意且瞭解,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提供的支付服務,本行不擁有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之運營權,亦不負責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及其業務相關之任何第三方提供予持卡人之訊息及其它服務,如涉及其業務或服務範圍問題與消費爭議(包含購買Samsung Pay裝置之商品交易或該商品瑕疵所衍生爭議),請逕洽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協助處理。Samsung Pay服務範圍、使用、交易限制及功能依Samsung Electronics Taiwan Co., LTD.公告為準。
三、 本服務為實體簽帳金融卡之衍生,亦適用所連結的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說明及簽帳金融卡對應存款帳戶之開戶約定書內容。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持卡人與本行間實體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使用說明,及簽帳金融卡對應帳戶之存款開戶總約定書暨相關申請書之約定內容辦理,惟當本約定條款與前述各該約定內容衝突時,本約定條款內容優先適用。


PDF檔下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Samsung Pay行動簽帳金融卡註冊與使用特別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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