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係發行公司向社會大眾籌措資金所產生之債務,由於其金額大、期限長、債權人多,公司法為保障全體公司債債權人之利益,在公司法第248條第一項第12款及公司法第255條規定,公司債之受託人為與發行公司(公司債債務人)訂立契約受其委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利益,就公司債有關之事項,對發行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之人。
由於公司債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對發行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其職責重大,並非通常一般人所能勝任,所以公司法規定公司債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
本行信託處擔任公司債受託人已有20餘年經驗,承辦超過百餘家受託人業務,並擔任國際著名機構如CABEI(中美洲銀行)及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等來我國發行公司債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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