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簽證
業務介紹
- 目的
- 簽證的目的是在防止有價證券之溢發及不肖之徒偽造有價證券之弊害。發行公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所發給的憑證(如:股票、公司債券、股款繳納憑證、受益憑證等)都是要式的有價證券,依據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所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監督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之發行。
- 有關法令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一百六十一之一條規定:
-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並按次處罰至發行股票為止。
-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證交法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規定:(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規定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並於交付前公告之。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應經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主管機關規定之。違反者將依第一七七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一百六十一之一條規定:
- 股票簽證應備文件
- 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公室等或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技部各科學園區管理局等)核准設立及增、減資公文正本(由本行加蓋「本簽證案已由兆豐商銀受理申請」後發還)。
-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 公司章程。
- 股東名冊。
-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本行提供之簽證契約書及相關書表。
- 股票樣張。
辦理管道
- 來電洽詢
請來電本行信託處 02-2563-3156,分機3131、3142、3196。 - 當面洽談
請前往本行信託處: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11樓,或任一分行臨櫃辦理。 - 專人聯絡
請傳真至本行信託處 02-2523-6773,或於本行官網留下您的需求與聯絡資料,本行將安排專人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