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託憑證 (TDR)
業務介紹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係指由外國發行公司或其有價證券持有人,委託存託銀行 (Depositary Bank) 發行表彰外國有價證券之可轉讓憑證,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義務與持有該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投資者相同,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由存託銀行委託國外當地保管銀行代為保管。 存託憑證之種類,依發行地不同可區分為海外存託憑證及台灣存託憑證,前者如全球存託憑證(簡稱GDR,於全球發行的存託憑證)、美國存託憑證(簡稱ADR,於美國發行的存託憑證),後者為在台灣發行的存託憑證,簡稱TDR。政府為推動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資本市場間之流通整合,以提昇我國際金融地位,乃引進英、美等先進國家行之多年的存託憑證制度,俾利外國優良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亦可來台上市買賣,從而擴大國內證券市場規模,並增加國人投資管道。 本行在TDR存託業務具有豐富的存託銀行業務經驗,秉持專業理念為客戶發行TDR並善盡存託銀行之責,為外國發行人來台發行TDR遴選存託銀行之最佳選擇。
公開資訊觀測站
為便利投資人取得TDR資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設有「臺灣存託憑證專區」,內容包含公司基本資料、重大訊息、財務數據、會計師查核(核閱)意見、原股與TDR交易價格及數量,暨財務重點專區警示等資訊,請投資人多加利用該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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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管道
- 來電洽詢
請來電本行信託處 02-2563-3156,分機3149、3167、3177、3209。 - 當面洽談
請前往本行信託處: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11樓。 - 專人聯絡
請傳真至本行信託處 02-2523-6857,或於本行官網留下您的需求與聯絡資料,本行將安排專人與您聯繫。
申請手續
台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出售、兌回持有或再發行等事項之受理申請日以文件備齊到達存託機構日期為準。- 台灣存託憑證 (TDR) 存託機構向持有人收取之報酬與費用
- 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0.05元(首次發行除外),惟持有人每筆費用不得低於新台幣2,500元。
- 因兌回或出售存託財產而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0.05元,惟持有人每筆註銷費用不得低於新台幣2,500元。
- 現金分派,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以新台幣計收該次分派金額之1%。
- 新股、股利分派,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0.05元。
- 台灣存託憑證 (TDR) 外幣匯兌 存託機構如因分派現金或出售存託財產而取得非新台幣之貨幣時,應立即依相關法令將該貨幣兌換成新台幣並支付予持有人,但存託機構不保證兌換之匯率一定有利於持有人。
- 台灣存託憑證 (TDR) 現金之分派
存託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就存託財產所分派之任何現金(包括現金股利/紅利及任何因發行公司清算所得之金額)時,存託機構應立即依相關法令規定,將前述金額兌換成新台幣,並於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將上述金額依持有人於存託機構訂定之基準日時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存託股份之比例分配予持有人。
業務介紹
- 中國泰山控股
- 中國泰山控股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公告將自105年11月29日終止上市。 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證券代號:911611)公告申報之10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因繼續經營有疑慮等情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自105年4月12日起將其臺灣存託憑證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已逾6個月仍未改善,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之3第9項第12款情事,經證交所董事會於10月18日決議通過其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將自105年11月29日終止上市。
- 「有關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下稱中泰山TDR)下市後辦理第一次出售價款分配,應實際作業所需,爰訂定中泰山TDR之停止過戶日期為:109年2月27日至109年3月31日。詳細說明詳見分配通知信函,將於109年3月12日由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號寄予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