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委託人(即土地或其地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基於開發、管理或處分等特定目的,可將其名下不動產辦理信託移轉登記予本行信託處(即受託人),由受託人基於信託關係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促使信託目的順利依約完成後,再將信託財產歸屬返還予受益人。
信託類型
依信託目的不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交易控管
泛指透過信託機制管控之不動產交易行為,確保買賣契約相關權利義務順利依約履行。依委託人交付控管財產類別又可分為單純不動產、不動產+買賣價金等2類。
- 管理處分
委託人將現有營運收益或擬處分之不動產透過信託機制控管,以確保關係人或債權銀行之權益;通常適用於商業不動產營運管理、緊急債權保全、NPL資產清理等。
- 建築開發
係指搭配銀行土地或建築融資而規劃之信託控管機制,藉以促使興建開發計畫如期順利推動、兼顧委託人及承購戶應有權益、有效保障融資銀行債權等目的完成。控管標的通常包括土地、興建資金(包括但不限於買方所繳價金、建築融資、自有資金等)、在建工程及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等。
辦理管道
來電洽詢
電話服務專線 02-2563-3156分機3113、3116、3107。
當面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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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人服務
請傳真至本行信託處 02-2523-6773,或於本行官網留下聯絡資料,本行將安排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信箱
注意事項
- 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將土地信託登記於受託人名下。
-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為信託財產名義上之納稅義務人,惟應繳納之稅款,仍由委託人負擔。
- 委託人如欲進行預售,並以委託本行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方式進行履約管理服務時,應確實依據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