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老重建融資(新生貸)
協助借款人依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取得重建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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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借款人依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取得重建所需資金。
台灣地區位處地震帶,截至民國105年底,屋齡超過30年以上建物約有384萬戶(約占住宅比例44%),且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台灣早年興建4或5層樓住宅約86萬戶,無法因應高齡社會無障礙環境需求,小基地無法適用都市更新辦理重建,故政府特於106年05月10日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危老條例),提供符合條件之適用對象,可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並給予容積獎勵及稅賦優惠,以加速推動重建之政策。
貸款用途及額度 | 興建房屋貸款、週轉金貸款及代償既有債務貸款額度:依個案條件、借款人類型及資信狀況,依本行規定核予核貸成數,原則最少六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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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 依客戶資信及個案情況,按貸放當時本行規定計收。 |
貸款期限 | 5年 |
擔保品 | 按個案條件,依本行規定徵提。 |
連保人 | 按個案條件,依本行規定徵提。 |
動用方式 | 逐案議定。 |
還款方式 | 利息按月計收,本金依議定方式清償。 |
其它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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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建築皆可依危老條例辦理重建?
申請危老重建期限?
危老條例訂有申請期限,申請期限自106年05月10日起至116年05月31日止,申請期間共10年
依危老條例辦理重建除容積獎勵外,是否有稅賦優惠?
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重建前所有權人)如依危老條例規定,於自施行日本起5年內申請重建者(至111年5月9日),可於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若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限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房屋稅減半徵收得依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最長延長10年。
危老條例與都市更新的異同?
一般重建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都市更新條例 | |
目標 | 建築物之重建 | 有危險之虞建築物加速重建 | 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
適用範圍 | 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令規定即可 | 危險或老舊建築基地,無面積限制 | 須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
同意比例 |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 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 至少1/2以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
實施方式 | 私人間協議合建 | 私人間協議合建 | 權利變換,由政府審查 |
容積獎勵上限 | 基準容積之1.2倍 |
基準容積之1.3倍 或原容積之1.5倍 |
基準容積之1.5倍或原容積加基準容積之0.3倍 |
稅捐減免 | 無 | 有 | 有 |
行政審查 | 較快 | 一般 | 較慢 |
申請危老重建之流程
各縣市政府依地方自治部份流程略有不同。
資料來源:營建署網站
申請危老重建之容積獎勵
參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整理如下表:
資料來源:台北市建管處危老重建問與答
單位 | 職能 | 連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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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單位 | 企金業務處之都更危老小組進行案件之分析、內部協調與追踨,以迅速回應客戶需求,提供包括與融資單位商議之融資架構與建議、信託單位之因應個案之信託架構與建議及其它外部單位之服務。 |
企金業務處 02-2563-3156轉2567 |
融資單位 | 依案件之需要擬定融資架構,由本行之融資單位或協調兆豐資產管理(股)公司、辦理融資案件之申請與貸放、進行客戶關係維護與辦理興建完工後之分戶房貸。 |
國外部 02-2563-3156轉2274 金控總部分行 02-2563-3156轉6233/轉6249 或就近洽各營業單位企金部門 (鄰近分行查詢) |
信託單位 | 依案件需要擬定信託管理架構、草擬信託契約、辦理個案之產權、資金信託及分戶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順利完成個案興建後之產權分配事宜。 |
信託部 02-2563-3156 轉3171 |
建經單位 | 依個案需要,推薦建築經理公司辦理包括都更或危老重建案所需之更新單元劃定、都更事業概要、都更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更計畫或危老重建計畫之申請、都更或危老重建個案之營建管理、都更或危老重建個案之重建資金管理等事宜。 | 本行將依個案情況,協助都更或危老重建當事人選擇績優建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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