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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外幣存款

OBU外幣存款

業務介紹

特色
  • 只開一戶、全球服務。
  • 台灣匯款、當日取款。
  • 存取方便、利息特優。
  • 資金調度、無遠弗界。
  • 量身訂做、尊榮理財。
幣別

兆豐提供以下幣別,各幣別的開戶金額不同,詳細資訊請參照下表:

存款種類\ 外匯定期存款 外匯活期存款
項目 \幣別 開戶最低金額 開戶最低金額及起息標準
小國旗美金 USD 1,000 USD100
小國旗澳幣 AUD1,500 AUD150
小國旗加拿大幣 CAD1,500 CAD150
小國旗港幣 HKD8,000 HKD800
小國旗英鎊 GBP 600 GBP 100
小國旗瑞士法朗 CHF1,500 CHF150
小國旗日圓 JPY150,000 JPY15,000
小國旗歐元 EUR 1,000 EUR 100
小國旗紐西蘭幣 NZD 2,000 NZD 200
小國旗新加坡幣 SGD 2,000 SGD 200
小國旗南非幣 ZAR 8,000 ZAR 800
小國旗瑞典幣 SEK 8,000 SEK 800
小國旗泰幣 THB30,000 THB3,000
小國旗人民幣 CNY8,000 CNY800
存款種類及計息方式
  • 本存款種類包括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及外匯綜合存款三種,其中外匯綜合存款係指將活期存款及無存單定期存款等帳戶綜合登錄於一本存摺內,不另掣發存單或其他憑證。
  • 外匯活期存款:
    • 單一幣別帳戶每日最終存款餘額未達上表規定起息金額者,不予計息;已達上表規定起息金額者,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不足百元部分不予計入。
    • 依本行「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按日計息,一年以360日為基準,每半年(06/20、12/20)結算計息。
  • 外匯定期存款:
    • 依本行「外幣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固定計息,可選擇按月領息,或本息一次領取。
    • 中途解約及利息計算方式請詳閱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ICON 申辦資格

適用對象

開戶資格限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中華民國境外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及本國公司在境外之分公司不在其內)。
  2. 中華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
  3. 中華民國境內外之金融機構。
開戶應備文件

由負責人親自檢送下列資料辦理:

  1.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之法人註冊證書。
  2. 公司章程。
  3. 載有授權負責人代表至銀行開立帳戶之董事會議紀錄(例:選任公司負責人的董事會議記錄、境內母公司的授權書等)。
  4. 負責人由政府機關簽發且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護照。
  5. 股東名冊及董事名冊。
  6. 法人註冊地之當地註冊代理人六個月內簽發之董事職權證明書。
  7.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六個月內簽發或於效期內之存續證明,但如前項董事職權證明書已載明該法人仍存續中者,本項文件得免徵提。
  8. 如向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查詢該法人註冊合法性及查詢結果之六個月內完整報告(或透過註冊機關網站查詢、或由註冊機關簽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載明現職董事名單及存續情形者,得免徵提第f及第g項文件。
  9. 其他本行認證需要之文件(如在香港註冊者需另提供商業登記證且其有效期限不能逾期等)。

辦理管道

國內各分行臨櫃辦理。

尋找服務據點

注意事項

  • 法規遵循
    客戶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外幣存款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風險聲明
    外幣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辦理本項業務之客戶應有認知並自負其責。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遵循聲明
    • 辦理外幣存款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於台灣地區主管機關核定承辦之業務範圍及遵循台灣地區及通匯行(解款行、轉匯行、匯款行)所在國防制犯罪及反恐法令之特定目的下,得辦理存戶個人資料及匯款交易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 辦理外匯存款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如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毋須通知客戶,得逕為下列之處理:
      1.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銀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2. 若客戶受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銀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3. 若客戶不配合銀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銀行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審視程序認定客戶提供之文件或審視之結果有疑義者、經客戶說明後仍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或媒體報導其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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