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OBU(Offshore Banking Unit)「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是政府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以吸引國內外法人投資之金融單位。本行OBU於國內同業間,成立最早,資產及提供之業務亦居同業之冠。近來,配合政府開放兩岸金融業務由OBU直接往來,及本國加入WTO之後的新情勢,本行特別對全球台商提供更方便、更有利的資金調度與理財型產品。
辦理管道
提醒:如欲於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業務,須先辦理OBU外幣存款,請詳閱「OBU外幣存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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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法規遵循
- 客戶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外幣存款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遵循聲明
- 辦理外幣存款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於台灣地區主管機關核定承辦之業務範圍及遵循台灣地區及通匯行(解款行、轉匯行、匯款行)所在國防制犯罪及反恐法令之特定目的下,得辦理存戶個人資料及匯款交易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 辦理外匯存款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如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毋須通知客戶,得逕為下列之處理:
-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銀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 若客戶受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銀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 若客戶不配合銀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銀行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審視程序認定客戶提供之文件或審視之結果有疑義者、經客戶說明後仍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或媒體報導其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