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本行擔任各種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保管委託機構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證券商、票券商、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等(以下簡稱委託機構)依法令規定應繳存之各種營業保證金提供保管及申報服務。業務說明如下:
- 營業保證金應以定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其他證期局核准之債券為限,其中定存單一項以本行定存單為限,委託機構不得對該存單行使任何權利,亦不得辦理掛失或解約。
- 委託機構應檢附保管契約函報證期局,獲其核准後,始辦理保管品送存手續。
- 日後,委託機構如要變更保管單位或保管品時,應先向證期局申請核准,並於本行收到證期局核准函正本後,由委託機構至本行辦理領回或變更保管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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