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
- 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
- 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
適用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人為外國人,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 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
- 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於我國設有戶籍,並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
- 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符合上述條件且登記於高雄市事業,負責人設籍高雄市3個月以上,可於113年7月1日起申請高雄市青年局雄挺利利息補貼計畫。)
貸款額度
-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 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貸款期限
-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 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2.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擔保品
依本行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規定如次:
-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最高九點五成最低九成。
- 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最高九成最低八成。
- 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以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以下簡稱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保證成數九點五成。
連保人
以負責人名義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免徵提保證人;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一人為原則。以事業體名義申貸,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本行規定辦理。
動用方式
憑相關交易或議定之文件申請動用。
還款方式
依個案條件按本行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