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 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 資本性支出: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
- 資本性支出: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適用對象
貸款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設立登記未滿八年:
-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其以自然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代表人或負責人非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本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 符合上述條件且登記於高雄市事業,負責人設籍高雄市3個月以上,可於114年7月1日起申請高雄市青年局雄挺利利息補貼計畫。
※ 符合上述條件且登記於屏東縣事業,負責人設籍屏東縣6個月以上,可於114年2月7日起申請屏東縣勞青處屏實利利息補貼計畫。
貸款額度
- 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
- 資本性支出: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 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之不同企業:總計獲核定本貸款額度不得逾前二款加總之最高額度。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貸款期限
- 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 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購置機器、設計(含運輸工具):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 前二款期限由本行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本行依個案情形調整。
擔保品
依本行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規定如次:
- 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最高九成最低八成。
- 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以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以下簡稱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保證成數十成。
連保人
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外之保證人;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一人為原則。
動用方式
憑相關交易或議定之文件申請動用。
還款方式
依個案條件按本行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
其他
備註
- 本行保有最終核貸與否及實際核貸金額與利率之權利,並對核貸款項保有決定動撥時程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之條件變動,悉依本行最新作業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主管機關之管制規定若有變更,應依相關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