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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定期存款

外幣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 可轉讓定存單 外幣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業務

業務介紹

特色
  • 可辦理中途解約(惟利息應依約定打折)。
  • 可申請自動轉期(指定到期日之外匯定期存款不受理自動轉期)。
  • 本存款得依本行核定成數範圍內辦理質借。
幣別

兆豐提供以下幣別,各幣別的開戶金額不同,詳細資訊請參照下表:

幣別 開戶/起息金額 幣別 開戶/起息金額
小國旗 美元 (USD) USD 1,000 小國旗 南非幣 (ZAR) ZAR 8,000
小國旗 歐元 (EUR) EUR 1,000 小國旗 紐西蘭幣 (NZD) NZD 2,000
小國旗 英鎊 (GBP) GBP 600 小國旗 新加坡幣 (SGD) SGD 2,000
小國旗 澳幣 (AUD) AUD 1,500 小國旗 泰幣 (THB) THB 30,000
小國旗 日圓 (JPY) JPY 150,000 小國旗 加拿大幣 (CAD) CAD 1,500
小國旗 人民幣 (CNY) CNY 8,000 小國旗 瑞士法郎 (CHF) CHF 1,500
小國旗 港幣 (HKD) HKD 8,000 小國旗 瑞典幣 (SEK) SEK 8,000
存款期別

二至六日、一週、二週、三週、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及介於上述期間之零星月期及零星日期(即指定到期日)存款等多種。(各期別之利率詳本行「外幣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

計息方式
  • 依本行「外幣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固定計息。
  • 可約定按月領息或到期一次領取。

備註

中途解約及利息計算方式請詳閱本行「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應備文件

請負責人攜帶下列證明文件正本及印鑑,親洽各分行辦理。
公司
  • 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 董事會議紀錄或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 分公司需徵提總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之證明書。
  • 負責人身份證及其第二輔助證件。
行號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等)。
  • 負責人身份證及其第二輔助證件。
其他團體
  • 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
  • 負責人身份證及其第二輔助證件。
外國法人
  •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法人出具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及各地區國稅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
  •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法人應再徵提母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我國政府機關駐外單位簽證證明與原本相同無誤之文件。

備註

  • 除上述證明文件外尚需提供股東/出資人名冊或其他足以瞭解股權或出資情形之文件或資料,及持有25%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出資人等身分證明文件。
  • 欲留存英文姓名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護照)佐證。
  • 本行得視情況徵提其他相關必要文件。
  • 更多詳情請洽本行各分行。

聲明事項

  • 法規遵循:
    客戶辦理外幣存款業務,應依中央銀行所頒佈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OBU客戶詳OBU存款業務)
  • 風險聲明:
    外幣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辦理本項業務之客戶應有認知並自負其責。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遵循聲明:
    • 辦理外幣存款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於台灣地區主管機關核定承辦之業務範圍及遵循台灣地區及通匯行(解款行、轉匯行、匯款行)所在國防制犯罪及反恐法令之特定目的下,得辦理存戶個人資料及匯款交易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 辦理外匯存款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如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毋須通知客戶,得逕為下列之處理:
      1.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銀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2. 若客戶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銀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3. 若客戶不配合銀行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業務介紹

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以下簡稱外幣NCD)係由銀行簽發並按照面額發行,到期依票面利率及發行天數本息一次清償。

本產品屬於外幣存款,亦為「票券金融管理法」所稱之短期票券,得於貨幣市場自由轉讓。

外幣NCD採無實體發行,並由銀行向集保結算所辦理發行登錄作業。得經由貨幣市場自由轉讓,其最終持有人之認定,以集保結算所之記載為準。本項產品係由銀行發行,可提供投資人另一個安全且有效益的投資選擇。

業務特色
  • 可在貨幣市場自由轉讓。
  • 可提供為擔保品。
限制
  • 到期本息一次領取,不得按月領息,亦不得申請自動展期。
  • 不得中途提取,或請求變更契約內容。
  • 不受理申請核發存款證明書。
  • 外幣NCD 不納入存款保險範圍。
幣別/面額
  • 包括美元、人民幣、日幣、歐元及澳幣等幣別。(本行實際發行幣別以掛牌為準)
  • 發行面額請參照下表面額單位,均以該面額之倍數發行。
幣別 面額
小國旗 美元 (USD) 100,000 元
小國旗 歐元 (EUR) 100,000 元
小國旗 澳幣 (AUD) 100,000 元
小國旗 日圓 (JPY) 10,000,000 元
小國旗 人民幣 (CNY) 500,000 元
發行期限
  • 最短為一週,最長不得逾一年。
  • 本行利率掛牌期別包括7~30天、31~90天、91~180天、181~270天、271~360天、361天以上。
    (各期別之掛牌利率詳本行外幣可轉讓定存單利率掛牌)

應備文件

  • 依照現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得收受存款對象之規定辦理。(投資人擬直接向銀行申購外幣NCD者,請逕洽本行各外匯指定分行辦理。)
  • 自105.6.1起本行國外部及各外匯指定分行均得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NCD(OBU外幣NCD),其銷售對象限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本行OBU外幣NCD之發行方式、發行幣別/期限/面額、利息計算及其特點等,均同本項簡介之說明

聲明事項

注意事項

  • 投資人買賣外幣NCD應先於清算交割銀行開設短期票券劃撥帳戶並指定其外匯活期存款帳戶作為款項交割帳戶,請詳*「外幣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業務」簡介說明。
  • 法規遵循
    • DBU客戶辦理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應依中央銀行所頒佈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OBU客戶辦理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風險聲明

    外幣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辦理本項業務之客戶應有認知並自負其責。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遵循聲明:
    • 辦理外幣存款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於台灣地區主管機關核定承辦之業務範圍及遵循台灣地區及通匯行(解款行、轉匯行、匯款行)所在國防制犯罪及反恐法令之特定目的下,得辦理存戶個人資料及匯款交易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 辦理外匯存款之客戶應瞭解並同意銀行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如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毋須通知客戶,得逕為下列之處理:
      1.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銀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2. 若客戶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銀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3. 若客戶不配合銀行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業務介紹

清算交割銀行係指受投資人委託辦理短期票券帳簿劃撥及款項收付作業之銀行。投資人買賣短期票券應先於清算交割銀行開設券項劃撥帳戶並指定其活期性存款作為款項交割帳戶。亦即投資人買賣外幣NCD或其他外幣票券,均須先於清算交割銀行開設短期票券劃撥帳戶與外匯活期存款帳戶,以作為外幣NCD (或其他外幣票券) 買賣或到期兌償時款券交割之用。

圖片檔 受理本項業務之分行

本行為奉准辦理「外幣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業務」之銀行,歡迎投資人至本行各外匯指定分行辦理券項劃撥帳戶之開戶,並指定本行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作為款項交割帳戶(券項及款項之所有人須為同一人)。

申請對象

個人及法人均可受理申請。

備註

若投資人擬買/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發行之外幣NCD,應先於清算交割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及劃撥帳戶,作為外幣NCD買賣或到期兌償時款、券交割之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之外幣NCD,其銷售對象限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

圖片檔 收費標準

本行辦理外幣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業務之收費標準係參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收費辦法」所訂之收費標準及財金公司結算平台之跨行手續費等,訂定收費標準如下:

  • 帳戶維護費
    • 收費方式:按劃撥帳簿日終餘額計收(包含自有部位、附條件賣回部位、出質部位及限制性部位)。
    • 費率:年費率萬分之0.9計算方式:日終餘額X費率÷365。
    • 說明:採月結制,外幣以原幣計收。
  • 跨行手續費
    • 收費方式:按扣帳筆數計費,每筆折合新台幣80元,以原幣計收。
      備註
      每月月底依照該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本行對外匯率掛牌之收盤匯率中價折算為外幣扣收跨行手續費。
    • 說明:
      1. 按財金公司之收費方式,對交割款項撥轉之付方扣收跨行手續費。
      2. 依集保結算所傳送之扣款/入帳訊息內容指示,付方及收方款項撥轉帳戶同設於本行之外匯指定分行者,不收該項手續費。

備註

  • 各項手續費採月結制按月計收,並由客戶(帳戶所有人)授權本行於次月的月初(第二個營業日)於其指定之款項帳戶按原幣扣收費用。
  • 其他相關服務費用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收費辦法」所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按原幣計收):
    • 辦理質權服務費:
      1. 收費方式:按每次辦理質權設定/實行之票券面額計收。
      2. 費率:每百萬元收費十元,未滿百萬元者,依比例計算。
      3. 收費對象:

        (1)質權設定:出質人。

        (2)質權實行:質權人。 
    • 其他服務費包括提早兌償、延後提示兌償及到期日前註銷商業本票等項:
      1. 收費方式:均按每次票券面額計收。
      2. 費率:每百萬元收費二十元,未滿百萬元者,依比例計算。
      3. 收費對象: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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