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函/擔保信用狀開發
企業與國外銀行可依需求委請本行開發/代開相應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增加交易保障。
企業與國外銀行可依需求委請本行開發/代開相應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增加交易保障。
針對以下保證業務,企業與國外銀行皆可依需求委請本行開發/代開相應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使交易更有保障。
以承攬工程為例,企業應發包機關要求提供若干價款作為履約保證時,可洽由本行開發以發包機關為受益人之保證函。
買方預先支付部份合約價款予賣方時,可要求賣方就其所收受之金額委請本行開發以買方為受益人之保證函。
廠商進口原料與機器,得由銀行出具保證函,將關稅、貨物稅先予記帳即可辦理提貨。
國內企業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國外企業訂購資本設備(如機器、車輛、船舶、飛機等),或向國外銀行貸款,可委請本行出具保證函,保證其將按期償還本金、利息及承諾費等。
企業可委請本行開發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向本行以外之金融機構貸款。
廠商(投標人)參加投標時,可洽由本行開發以招標人為受益人之押標金保證函。
本行接受國外銀行之委託,代為開發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等保證函予國內廠商,以便國內外廠商藉以借助金融機構之保證使交易得以順利進行。
依法登記信用、財務、營運正常之公、民營企業。
保證方式 | 依企業或國外銀行需求,開發/代開相應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作為完成交易或還款之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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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額度 | 視企業或國外銀行需求綜合評估核定。 |
保證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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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限 | 依企業提供之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格式,以及企業委託之保證項目而定。 |
解除保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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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 | 依本行規定徵提。 |
連保人 | 依本行規定徵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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