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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TDR)

台灣存託憑證(TDR)

TDR 介紹 TDR 轉換 TDR 下市專區

業務介紹

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係指由外國發行公司或其有價證券持有人,委託存託銀行(Depositary Bank)發行表彰外國有價證券之可轉讓憑證,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義務與持有該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投資者相同,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由存託銀行委託國外當地保管銀行代為保管。 存託憑證之種類,依發行地不同可區分為海外存託憑證及台灣存託憑證,前者如全球存託憑證(簡稱GDR,於全球發行的存託憑證)、美國存託憑證(簡稱ADR,於美國發行的存託憑證),後者為在台灣發行的存託憑證,簡稱TDR。政府為推動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資本市場間之流通整合,以提昇我國際金融地位,乃引進英、美等先進國家行之多年的存託憑證制度,俾利外國優良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亦可來台上市買賣,從而擴大國內證券市場規模,並增加國人投資管道。 本行在TDR存託業務具有豐富的存託銀行業務經驗,秉持專業理念為客戶發行TDR並善盡存託銀行之責,為外國發行人來台發行TDR遴選存託銀行之最佳選擇。

圖片檔 公開資訊觀測站

為便利投資人取得TDR資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設有「臺灣存託憑證專區」,內容包含公司基本資料、重大訊息、財務數據、會計師查核(核閱)意見、原股與TDR交易價格及數量,暨財務重點專區警示等資訊,請投資人多加利用該專區。

>> 公開資訊觀測站「臺灣存託憑證專區」使用說明 

 

ICON 辦理管道

來電洽詢

請來電本行信託處 02-2563-3156,分機3146、3149、3157、3167。

親洽辦理

請前往本行信託處: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11樓。

專人聯絡

請傳真至本行信託處 02-2523-6857,或於本行官網留下您的需求與聯絡資料,本行將安排專人與您聯繫。

聯絡信箱

圖片檔 申請手續

台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出售、兌回持有或再發行等事項之受理申請日以文件備齊到達存託機構日期為準。

圖片檔 兌回出售

TDR持有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集保原留印鑑、集保證券存摺影本、存款存摺影本及申請書等文件向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外資之保管銀行)提出申請。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得請求兌回存託財產。

出售存託財產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外證券商手續費、稅捐、結匯手續費、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手續費、國內電匯匯費或限時掛號郵費。所有費用皆由存託機構逕行自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中扣取支付。

出售存託財產之風險及費用由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負擔。

存託機構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兌換成新台幣之匯率,以存託機構辦理結匯時存託財產表彰幣別之牌告買入匯率為準。

存託機構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經兌換新台幣及扣除相關費用後,交付予TDR持有人。

圖片檔 兌回持有

TDR持有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集保原留印鑑、集保證券存摺影本、應付存託機構手續費之匯款收據正本及申請書等文件向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外資之保管銀行)提出申請。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得請求兌回存託財產。

持有人應付存託機構手續費之匯款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戶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 - 保管科」,帳號「007-90-00006-0」。

存託機構受理申請日期後十個營業日內國外保管機構以帳簿劃撥方式將兌回之存託財產轉撥至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帳戶。

圖片檔 再申請發行

申請人向存託機構確認有無額度,若有額度,請將應付存託機構之手續費以電匯方式匯入以下之指定帳戶,並將匯款收據連同申請書傳真至存託機構,並立即以電話與存託機構聯絡,以確認存託機構收到傳真。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辦理發行公司股份轉讓登記時,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得申請再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申請人應付存託機構手續費之指定匯款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戶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保管科」,帳號「007-90-00006-0」。

申請人應於傳真申請書予存託機構後,立即將印鑑卡,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及集保存摺影本以限時雙掛號之方式寄交存託機構。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第二個臺灣銀行營業日,指示其國外證券商將提撥股份轉入存託機構於保管機構開立之集保帳戶。

存託機構於獲保管機構確認提撥股份已轉入存託機構帳戶後,將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之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撥入申請人之指定集保帳戶。

注意事項

  • 台灣存託憑證(TDR)存託機構向持有人收取之報酬與費用
    1. 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0.05元(首次發行除外),惟持有人每筆費用不得低於新台幣2,500元。
    2. 因兌回或出售存託財產而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0.05元,惟持有人每筆註銷費用不得低於新台幣2,500元。
    3. 現金分派,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以新台幣計收該次分派金額之1%。
    4. 新股、股利分派,每一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0.05元。
  • 台灣存託憑證(TDR)外幣匯兌
    存託機構如因分派現金或出售存託財產而取得非新台幣之貨幣時,應立即依相關法令將該貨幣兌換成新台幣並支付予持有人,但存託機構不保證兌換之匯率一定有利於持有人。
  • 台灣存託憑證(TDR)現金之分派
    存託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就存託財產所分派之任何現金(包括現金股利/紅利及任何因發行公司清算所得之金額)時,存託機構應立即依相關法令規定,將前述金額兌換成新台幣,並於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將上述金額依持有人於存託機構訂定之基準日時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存託股份之比例分配予持有人。

圖片檔 中國泰山控股

中國泰山控股
  • 中國泰山控股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公告將自105年11月29日終止上市。

    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證券代號:911611)公告申報之10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因繼續經營有疑慮等情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自105年4月12日起將其臺灣存託憑證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已逾6個月仍未改善,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之3第9項第12款情事,經證交所董事會於10月18日決議通過其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將自105年11月29日終止上市。

  • 「有關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下稱中泰山TDR)下市後辦理第一次出售價款分配,應實際作業所需,爰訂定中泰山TDR之停止過戶日期為:109年2月27日至109年3月31日。詳細說明詳見分配通知信函,將於109年3月12日由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號寄予各持有人)」

            〔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重大訊息公告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及契約終止 〕

            〔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重要權益通知信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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