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價證券信託」即有價證券的所有權人(委託人)與受託人(兆豐商銀)訂定信託契約,並將所有權信託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有價證券信託如以委託人是否保有運用決定權及本金孳息受益人是否相同,可區分為:本金孳息均自益、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本金他益孳息自益及本金孳息均他益。
客戶:
林先生為某家上市(櫃)公司的大股東,想將名下持股移轉給第二代,但是林老先生一方面不想早早將股權移轉避免子女揮霍無度,一方面也不想負擔高額贈與稅,又希望仍繼續握有公司經營權,林先生該如何做比較好呢?
兆豐商銀規劃:
林先生與兆豐商銀簽訂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採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架構,且委託人保有運用決定權,如此即可透過信託移轉方式,將每年產生之孳息贈與給第二代,值此低利率時代,不僅可以大幅降低林先生之贈與稅賦,林先生亦可繼續持有公司之股權,真是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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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及受益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委託人(通常為父母)必須要有行為能力,受益人則無限制條件,惟必須確定,通常為未成年子女,而當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時(他益信託),委託人於簽訂信託契約後交付信託資金之前,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事宜。
委託人可以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嗎?
可以,惟委託人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時,國稅局並不會退回先前委託人所繳交之贈與稅。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之方式如下:
辦理單筆信託後,可以再增加信託資金嗎?有何限制?
可以,惟追加信託股數部分之孳息受益人仍為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時(他益信託),委託人須於追加日就追加部分另外計算贈與金額,繳交贈與稅。
可否變更受益人及約定事項,應如何辦理?
可以,變更約定事項需由委託人向受託人(本行)申請辦理信託契約之修訂;至於受益人之變更方式如下: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如委託人或受益人死亡,信託財產應如何處理?
委託人將名下持股交付信託,是否會影響其董監持股之計算?又交付信託之股數有無限制?
未上市櫃股票是否可以交付信託,有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