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信託」係由委託人(可為受益人本人、父母親、政府或民間機構)與受託人(兆豐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委託人之指示,挑選適當穩健之金融商品為投資組合,於約定之信託期間內,由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領取本金或孳息,信託期滿再由受託人將剩餘之信託財產交付歸屬權利人。
信託架構圖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信託目的為身心障礙者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均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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