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提升青年創業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創業經營所需資金。
5年內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符合條件且登記於高雄市事業,負責人設籍高雄市3個月以上,可於114年1月1日起申請高雄市青年局雄挺利利息補貼計畫)
(符合條件且登記於屏東縣事業,負責人設籍屏東縣6個月以上,可於114年2月7日起申請屏東縣勞青處屏實利利息補貼計畫)
負責人名義 |
事業體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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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 |
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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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 (事業設立登記後8個月內提出) |
週轉性支出 |
資本性支出 |
貸款額度(新臺幣) |
最高200萬元 |
最高400萬元 |
最高1,200萬元 |
貸款利率 |
2.295% (P7+0.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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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補貼 |
111.03.31前申請額度100萬元內全額補貼,最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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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間 (以最長期間列示,內含寬限期) |
6年 |
6年 |
廠房:15年 機器設備: 7年 |
寬限期 (以最長期間列示) |
1年 |
1年 |
廠房: 3年 機器設備: 2年 |
信保保證成數 |
9~9.5成 |
8~9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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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1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100萬元以下之部分:間接9.5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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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方式 |
可分次申請、分批動撥,不得循環動用、借新還舊,申請利息補貼案件最晚於111.6.30前動撥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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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方式 |
寬限期後,本金或本息平均攤還 |
其他費用: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保證人
100萬元(含)以下不得徵保證人,逾100萬元以上以一人為限。
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本行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信用保證要點」及本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