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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費定義調整公告


發布時間:2023/11/06

內容說明內容說明

  自2024年1月10日起非一般消費項目新增「全聯福利中心之消費、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及卡片自動分期」。

  如您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上開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信用卡契約,並得於信用卡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內容。

調整前後對照如下:

調整後內容

現行內容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一般消費不包含:悠遊卡/一卡通/icash/歐付寶加值、VISA金融卡之Smart Pay消費扣款交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如速食店、停車費等) 與便利商店(如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等)各型態付款(如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等)之消費、全聯福利中心之消費、基金申購及代扣、代扣(水費、電費、瓦斯費、中華電信費用等「公用事業費用」)、代繳(中興保全費用、富邦保費(原安泰保費)、學雜費、停車費等)、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之非一般消費(如:公用事業費用、電信費、學雜費、停車費、政府規費、各項稅款及醫療費用等)、預借現金、博奕類款項(如:賭博、賭場消費、賭博籌碼等)、旅行支票、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其他非消費性款項、各項稅款及政府規費、醫療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費稅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電子政府多元付費共通平台、指定金融代收付之交易、紅利點數抵扣之金額、帳單分期及簽單分期期付金、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交易、卡片自動分期、各項費用及利息;當月產生退貨交易時,將視為當期消費之減項。

因應新型態之多元支付,本行保留解釋一般消費定義之權利。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一般消費不包含:悠遊卡/一卡通/icash/歐付寶加值、VISA金融卡之Smart Pay消費扣款交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如速食店、停車費等) 與便利商店(如7-11、全家、萊爾富、OK超商等)各型態付款(如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等)之消費、基金申購及代扣、代扣(水費、電費、瓦斯費、中華電信費用等「公用事業費用」)、代繳(中興保全費用、富邦保費(原安泰保費)、學雜費、停車費等)、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之非一般消費(如:公用事業費用、電信費、學雜費、停車費、政府規費、各項稅款及醫療費用等)、預借現金、博奕類款項(如:賭博、賭場消費、賭博籌碼等)、旅行支票、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其他非消費性款項、各項稅款及政府規費、醫療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費稅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電子政府多元付費共通平台、指定金融代收付之交易、紅利點數抵扣之金額、帳單分期及簽單分期期付金、各項費用及利息;當月產生退貨交易時,將視為當期消費之減項。

因應新型態之多元支付,本行保留解釋一般消費定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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