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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績效評估依據及方法

  1.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功能,本行於112年6月9日經董事會通過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準則,俾建立績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依據準則規定,董事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依所定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進行當年度績效評估,評估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且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之。
  2. 本行於112年首次辦理董事會績效評估,本次係為自行辦理,評估作業及結果概述如下:
  3. 112年度評估結果及運用(註1)
    1. 評估期間:111年11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
    2. 評估範圍:整體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
      整體董事會:五大面向、44項評估指標。
      董事成員:六大面向、23項評估指標。
      功能性委員會:本次針對設有獨立董事之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法令遵循委員會之四大面向、17項評估指標進行評估。

    3. 評估方式:由董事會成員(共14位)及法令遵循委員會委員(共13位)填寫自評問卷之質化指標題項,問卷之量化指標由議事單位填寫。
    4. 評估結果:三大評估範圍所有指標全數達成,達成率100%,評估結果為「超越標準」(註2)。
  4. 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將提供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遴選或提名本行董事之參考。

註1:本次績效評估結果業提報本行113年1月5日第17屆第29次董事會在案。

註2:依據本行董事會績效評估準則第九條規定之評估標準彙計內部績效評估結果:

  • (1)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全部衡量項目達成率90%以上者,評估結果為「超越標準」;達成率80%以上未達90%者,為「符合標準」;達成率未達80%者,為「有待加強」。
  • (2)董事成員,以各項目衡量結果圈選為「3、4或5」占總項目之90%以上者,評估結果為「超越標準」;占總項目80%以上未達90%者,為「符合標準」;未達總項目80%者,為「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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