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控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另依金管會規定,屬金融控股公司持股100%之金融業,得自行依法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本行係採行監察人制度。
本行監察人得隨時與銀行員工、內部稽核主管及股東溝通,並不定期召開監察人會議,必要時得請會計師列席說明。
本行設有隸屬董事會之功能性委員會,包括「誠信經營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法令遵循委員會」等,相關會議記錄均呈董事會報告,以利董事會掌握本行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有效監督經理階層。
另於「法令遵循委員會」下設置「反洗錢暨金融犯罪防制委員會」,其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提報法令遵循委員會備查,以確保本行遵循金融監理機關之規範,持續有效執行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制度,以健全本行經營。
功能性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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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經營委員會 | 風險管理委員會 | 法令遵循委員會 | ||
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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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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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成員組成,至少應包含二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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