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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

  1. 本行為兆豐金控100%持股之子公司,其設置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本行在加入兆豐金控後,股票已下市買賣,故並無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強制規定;加以本行相關薪酬訂定、調整均需呈報兆豐金控核准,故本行並未再另行設置之。
  2. 本行設有隸屬董事會之功能性委員會,包括「審計委員會」、「誠信經營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法令遵循委員會」、「問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等,相關會議記錄均呈董事會報告,以利董事會掌握本行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有效監督經理階層。另於「法令遵循委員會」下設置「反洗錢暨金融犯罪防制委員會」,其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提報法令遵循委員會備查,以確保本行遵循金融監理機關之規範,持續有效執行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制度,以健全本行經營。

  功能性委員會
誠信經營委員會 風險管理委員會 法令遵循委員會 問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職掌
  •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排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確保檢舉案件依本行「檢舉制度」辦理及其執行之有效性。
  •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對辦理本行高資產業務之管理階層進行問責。
  • 審議本行風險管理政策。
  • 審議本行重大風險管理相關規章。
  • 審議本行風險胃納及年度風險管理目標。
  • 審議本行風險管理機制及風險管理事項之執行情形。
  • 審議美國地區風險管理委員會呈報之整體風險管理制度執行結果。
  • 審議重大損失事件之檢討與因應措施。
  • 審議重大風險議題之預警與因應措施。
  • 其他本行重要風險管理事項。
  • 審議應提報董事會或其他具有全行一致性之法令遵循制度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工作計畫暨其執行情形。
  • 審議法令遵循處及反洗錢暨金融犯罪防制處職掌之重要規章。
  • 針對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案件之法令遵循事項,審議其發生原因分析、可能影響及其改善方案。
  • 針對同業裁罰案例或其他重要之法令遵循事項,審議本行控管措施之妥適性。
  • 審議主管機關要求應提報本會之事項,包括但不限美國地區分行防制洗錢主管就「防制洗錢計畫與制裁之執行及管理情形」所為定期報告。
  • 審議本行防制洗錢風險胃納事項。
  • 審議因長期性法律諮詢需求,或無法明確界定委任範圍,致無法預估律師酬金之延聘律師案件。
  • 審議上述七點以外其他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關或主席指示之事項。
  • 對高階管理人員之問責,包括進行重大違失事件之根本原因分析,釐清及確定案件涉及範圍、影響及作成懲處建議等。
  • 其他涉及責任地圖及問責制度有關之重要事項。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風險管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及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
  •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 年度稽核計畫之擬定與修正。
  • 會計制度之訂定及修正。
  •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訂定及修正。
  • 併購事項之審議。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成員
  • 董事長:為本會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法遵長
  • 下列單位之單位主管:
    1. 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
    2. 法令遵循處
    3. 企金業務處
    4. 業務管理處
    5. 海外業務處
    6. 消金業務處
    7. 財富管理處
    8. 授信審查處
    9. 人力資源處
    10. 總務暨安全衛生處
    11. 公關室
    12. 企劃處
  • 召集人指定之其他人員
  • 董事長:為本會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法遵長
  • 下列單位之單位主管:
    1. 風險控管處
    2. 授信審查處
    3. 債權管理處
    4. 徵信處
    5. 海外業務處
    6. 業務管理處
    7. 法令遵循處
    8. 反洗錢暨金融犯罪防制處
    9. 資訊處
    10. 資訊安全處
  • 召集人指定之其他人員
由下列成員組成,至少應包含二名董事:
  • 董事長:為本會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 總經理
  • 法遵長
  • 下列單位之督導副總經理及單位主管:
    1. 法令遵循處
    2. 風險控管處
    3. 海外業務處
    4. 業務管理處
    5. 反洗錢暨金融犯罪防制處
  • 召集人指定之董事會成員或其他人員
  • 董事長:為本會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 全體獨立董事
  • 總經理
  • 總稽核
  • 法遵長
  • 督導人事管理之副總經理
  • 由本行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召集人:
    由全體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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