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九條之五規範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範圍、進修體系及其他進修事宜,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規定辦理。
進修情形:
自上任起至113 年6 月止進修情形:
進修日期 | 主辦單位 | 課程名稱 | 進修時數 |
112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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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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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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