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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icash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修訂公告


發布時間:2025/08/22

內容說明內容說明

  茲修訂本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及icash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新舊約款對照表如下),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前開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已繳年費之持卡人,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第十八條第二項、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銀行負擔。但有前條第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略)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第十八條第二項、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九條第二項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銀行負擔。但有前條第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略)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二條之一、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三條之一、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一條之一(電子發票中獎通知)
當持卡人於支援以信用卡(註1)儲存電子發票之商店消費,並同意將電子發票儲存於信用卡(註1)中,如有中獎,銀行將於開獎後30日內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持卡人,倘因持卡人因素(包含但不限於:未於銀行留存行動電話號碼、留存之行動電話號碼不完整、行動電話號碼異動未通知銀行更新、行動電話裝置訊號不良、簡訊接受異常等)致無法成功接收中獎通知簡訊,銀行應無補發或另行通知之義務;如持卡人因而錯過領獎期限或無法領獎,持卡人同意銀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無)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十款 
持卡人所持任一信用卡之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帳戶。

(無)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持卡人之刷卡交易如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在自己經營/服務之商店有不合理之刷卡消費行為,或繳款異常,或溢繳信用卡款項,或至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虞,或判斷交易涉及金融犯罪或相關調查及防制之情形時;或銀行接獲國際組織、同業之通報疑有使銀行蒙受損失之虞時,銀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銀行信用卡(註1)。如銀行認為必要時,並得就持卡人之信用卡(註1)予以暫時停止用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更換卡等作業。如持卡人無意願配合處理者,得通知銀行終止本契約。有前述情形之一者,銀行可依其主觀判斷為之,惟應儘速通知持卡人。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銀行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持卡人之刷卡交易如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註2)刷卡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虞時;或銀行接獲國際組織、同業之通報疑有使銀行蒙受損失之虞時,銀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銀行信用卡(註1)。如銀行認為必要時,並得就持卡人之信用卡(註1)予以暫時停止用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更換卡等作業。如持卡人無意願配合處理者,得通知銀行終止本契約。有前述情形之一者,銀行可依其主觀判斷為之,惟應儘速通知持卡人。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十條、白金信用卡約定款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十一條、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十條、白金信用卡約定款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十一條、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第四條第三款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銀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若持卡人到期前之悠遊聯名卡連續十二個月(含)以上未使用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知悉並同意銀行得於卡片屆期時換發無附加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第四條第三款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銀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第六條第三項

一卡通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一卡通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儲值功能亦隨同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一卡通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發卡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若持卡人到期前之一卡通聯名卡連續十二個月(含)以上未使用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知悉並同意發卡行得於卡片屆期時換發無附加一卡通功能之信用卡。

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第六條第三項
一卡通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一卡通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儲值功能亦隨同終止。

 

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持卡人得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一卡通客戶服務中心或指定地點辦理退卡,將以現金方式返還一卡通儲值金餘額。

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持卡人得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一卡通客戶服務中心或指定地點辦理退卡,將以現金方式返還一卡通儲值金餘額。

 

icash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三項
icash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該卡之 icash功能即無法繼續使用,除發生任何終止icash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銀行得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icash儲值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若持卡人到期前之icash聯名卡連續十二個月(含)以上未使用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知悉並同意銀行得於卡片屆期時換發無附加icash功能之信用卡到期舊卡之icash儲值餘額將依第七條進行餘額返還作業。

 

icash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三項
icash 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該卡之 icash 功能即無法繼續使用,除發生任何終止 icash 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銀行得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 icash 儲值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 icash 儲值餘額將依第七條進行餘額返還作業。

註1:除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使用「金融信用卡」乙詞外,其餘約定條款使用「信用卡」乙詞。
註2:除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使用「風險特約商店」乙詞外,其餘約定條款使用「風險特店」乙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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