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07 |
公告日期:111年10月7日
茲修訂本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第10條第4項、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0條第1項、信用卡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1條第1項(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並自即日起生效(網路預借現金服務推出時間,視本行實際作業時間為準)。
如您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收到本通知日起七日內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您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第10條第4項 預借現金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金融信用卡於ATM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辦理者,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於網路申辦者,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最低新臺幣壹佰元計算。 二、持卡人以Fancy歡喜卡於ATM或網路ATM辦理提款或轉帳時,若存款餘額不足,將自動動用預借現金功能,以補足其差額。其手續費依當期累計動用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 |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第10條第4項 預借現金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金融信用卡於ATM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辦理者,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持卡人以Fancy歡喜卡於ATM或網路ATM辦理提款或轉帳時,若存款餘額不足,將自動動用預借現金功能,以補足其差額。其手續費依當期累計動用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手續費。 |
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註)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得隨時通知銀行要求開啟或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應繳付銀行依下列標準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 一、境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二、網路申辦: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最低新臺幣壹佰元。 三、境外:每筆經由信用卡國際組織匯率轉換為雙幣信用卡指定幣別之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約當等值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
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0條第1項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得隨時通知銀行要求開啟或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應繳付銀行依境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及境外每筆經由信用卡國際組織匯率轉換為雙幣信用卡指定幣別之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約當等值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
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1條第1項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得隨時通知銀行要求開啟或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應繳付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網路申辦: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最低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
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1條第1項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且得隨時通知銀行要求開啟或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應繳付銀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加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六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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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現行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0條第1項拆分為第10條第1、2項,現行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0條第2、3項項次順延至第3、4項,內容未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