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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金融信用卡、雙幣信用卡、信用卡、白金信用卡、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公告


發布時間:2024/10/18

內容說明內容說明

       茲修訂本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5、8、14、15條、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5、9、15、16條、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5、8、13、14條(新舊約款對照表如下),並自114年2月1日起生效

       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前開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已繳年費之持卡人,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第六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第六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第六項

持卡人除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註1),不得超過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註2)持卡人於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如eToro或相類似境外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僅得於銀行原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內為之,且不得作為申請臨時或固定信用額度調整之項目。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第六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第六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第六項

持卡人除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註1),不得超過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註2)。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四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九條第四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三項

特約商店/銀行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註2)交易:
、、、(略)、、、
六、持卡人於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如eToro或相類似境外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四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九條第四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三項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註2)交易:
、、、(略)、、、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包括(註3)(1)當期一般消費金額(依據銀行或主管機關之定義)乘以每期主管機關規定須繳清之最低應繳金額比率(目前為10%)之數額;、、、(略)、、、;(5)申購基金款項全額、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如eToro或相類似境外投資交易平台)交易款項全額;(6)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參加費、、、(後略)。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包括(註3)(1)當期一般消費金額(依據銀行或主管機關之定義)乘以每期主管機關規定須繳清之最低應繳金額比率(目前為10%)之數額;、、、(略)、、、;(5)申購基金款項全額;(6)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金額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參加費、、、(後略)。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四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四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四項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充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申購基金款項全額、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如eToro或相類似境外投資交易平台)交易款項全額、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四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四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四項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充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申購基金款項全額、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五項、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四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四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四項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為第一項但書之人時,應依15%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分期付款交易應就抵沖後之分期本金餘額依銀行核給當期循環信用利率計付遲延期間利息,並同意銀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繳款截止日止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壹仟元(含)以下者,不計收逾期手續費。
〔※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之內容為:
一、繳款截止日止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壹仟元(或約當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含)以下者,不計收逾期手續費。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 。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
惟持卡人違反前開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約定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五項、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四項、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四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四項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二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為第一項但書之人時,應依15%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分期付款交易應就抵沖後之分期本金餘額依銀行核給當期循環信用利率計付遲延期間利息,並同意銀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
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
惟持卡人違反前開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之約定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註1: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及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內容為「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內容為「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三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

註2:除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使用「金融信用卡」乙詞外,其餘約定條款使用「信用卡」乙詞。

註3: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內容為「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依新臺幣及約定外幣分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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