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14 |
親愛的客戶,您好:
茲修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電話銀行業務約定條款」,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生效。本次主要修訂約定條款第十六條銀行暫停或終止業務,新增十一、存戶經通報為告誡戶之情形。立約人得於公告後七日內異議,並應於得異議期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契約。倘申請書立約人未於前項得異議期間內表示異議,視同承認該修改事項。修改前後對照條文如下:
修改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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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銀行暫停或終止業務 |
第十六條 銀行暫停或終止業務 |
為增進防詐措施,配合法務部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規定,新增銀行得暫停告誡戶電話銀行交易之約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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