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7/30 |
茲修訂本行金融信用卡、信用卡、白金信用卡、雙幣信用卡及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附約「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特別約定條款」第二、四~八、十一及十六條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並自113年10月1日起生效。
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前開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已繳年費之持卡人,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修正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二條 、、、(前略)單筆簽單分期係為指定之刷卡交易採分期方式付款;帳單分期係針對信用卡帳單繳款後之餘額(至少須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採分期方式付款。 |
第二條 、、、(前略)單筆簽單分期係為指定之刷卡交易採分期方式付款;帳單分期係針對信用卡帳單繳款後餘額採分期方式付款。 |
第四條 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分期期數、利率及相關費用,由持卡人透過電話、傳真或網路銀行、雲端櫃台等數位平台提出申請或與銀行協議(※學雜費分期專案僅適用於以「i繳費平台」或「聯卡中心繳學費平台」所繳之學雜費申請),銀行並保留核准與否的權利。各筆分期付款申請經核准後,銀行將以簡訊、電子郵件、帳單訊息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提供核准之分期期數與利率等交易確認資訊予持卡人確認備查。 |
第四條 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分期期數、利率及相關費用,由銀行與持卡人於申請當時以電話、傳真或網路銀行、雲端櫃台等數位平台協議(※學雜費分期專案僅適用於以「27608818繳費平台」或「電子化e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所繳之學雜費申請) ,銀行並保留核准與否的權利。各筆分期付款申請經核准後,將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帳單訊息方式,將核准之分期期數與利率載明於交易確認函供持卡人確認備查。 |
第五條 單筆簽單分期如採數位平台申請,須於刷卡消費後、當期帳單結帳日前提出申請;帳單分期則須於欲申辦之該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以數位平台或電話方式申請。其他申請方式及申辦期限請詳銀行官方網站。 |
第五條 單筆簽單分期如採數位平台申請,須於刷卡消費後、當期帳單結帳日前3個銀行營業日前提出申請;帳單分期則須於欲申辦之該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以數位平台或電話方式申請。其他申請方式及申辦期限請詳銀行官方網站。 |
第六條 分期付款服務之申請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且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核准本金仍為持卡人之信用卡應付帳款並占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
第六條 分期付款服務之申請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且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核准本金仍為持卡人之信用卡當期應付帳款並占用持卡人之原信用額度。 |
第七條 單筆簽單分期、帳單分期申請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單筆簽單分期者,每筆申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1,000元(國外消費以換算新臺幣計算) ,且均須按單筆簽帳消費全額申請。實際簽帳金額依商店請款金額為準,並據以計算分期利息。可申請單筆簽單分期之消費不含:各類電子票證加值、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如便利超商、速食店、停車費等)、基金申購及代扣、公用事業費用代扣(水費、電費、瓦斯費、中華電信費用等)、代繳費用(中興保全費用、富邦保費(原安泰保費)、停車費等)、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之非一般消費(如:公用事業費用、電信費、停車費及醫療費用等)、預借現金、博奕類款項(如:賭博、賭場消費、賭博籌碼等)、旅行支票、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其他非消費性款項、醫療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費稅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電子政府多元付費共通平台、雙幣卡之外幣消費、指定金融代收付之交易、紅利點數抵扣之金額、帳單分期及簽單分期期付金、預先/事先授權簽帳交易(特殊專案除外)、各項費用及利息、已辦理分期付款之交易及其他經銀行評估不適用分期還款之交易。 |
第七條 單筆簽單分期、帳單分期申請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單筆簽單分期者,每筆申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3,000元(國外消費以換算新台幣計算),且均須按單筆簽帳消費全額申請。實際簽帳金額依商店請款金額為準,並據以計算分期利息。可申請單筆簽單分期之消費不含:各類電子票證加值、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如便利超商、速食店、停車費等)、基金申購及代扣、代扣(水費、電費、瓦斯費、中華電信費用等「公用事業費用」)、代繳(中興保全費用、富邦保費(原安泰保費)、停車費等)、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之非一般消費(如:公用事業費用、電信費、停車費及醫療費用等)、預借現金、博奕類款項(如:賭博、賭場消費、賭博籌碼等)、旅行支票、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其他非消費性款項、醫療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費稅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電子政府多元付費共通平台、雙幣卡之外幣消費、指定金融代收付之交易、紅利點數抵扣之金額、帳單分期及簽單分期期付金、預先/事先授權簽帳交易(特殊專案除外)、各項費用及利息、已辦分期之交易及其他經銀行評估不適用分期還款之交易。 |
第八條 各項分期付款服務之可分期數與分期利率如下: 一、單筆簽單分期之可分期數為3期~30期,分期利率為1.98%~15%;帳單分期之可分期期數為6期~30期,分期利率為1.98%~15%。分期利率即為總費用年百分率,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7月4日,如日後銀行提供本分期付款服務適用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低於本約定條款所載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則持卡人同意銀行不需另行通知,而以該優惠利率為準。 |
第八條 各項分期付款服務之分期利率如下: 一、單筆簽單分期利息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3期~30期:9.18%~9.88%;帳單分期利息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3期~30期:1.98%~15%。分期利率即為總費用年百分率。前述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1年6月30日。如日後銀行提供本分期付款服務適用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低於本約定條款所載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則持卡人同意銀行不需另行通知,且持卡人得於嗣後申請各項分期服務時,適用該優惠利率。 |
第十一條 「每期應攤還金額」將全額計入各期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不得使用循環信用。如有連續二期未繳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則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款將立即一次到期,另持卡人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四項(註1)計付遲延期間利息與逾期手續費。若持卡人主動要求提前清償消費分期之剩餘款項,則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一次入帳,並併入持卡人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
第十一條 「每期應攤還金額」將全額計入各期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不得使用循環信用。如有連續二期未繳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則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款將立即一次到期。若持卡人主動要求提前清償消費分期之剩餘款項,則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一次入帳,並併入持卡人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
第十六條 本分期付款服務申請核准後,持卡人仍可於7日內來電銀行客服中心取消,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但仍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註2)計收循環利息;持卡人並瞭解,因銀行作業需要,於1-2個銀行營業日內,持卡人原分期之本金將可能重覆占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
第十六條 本分期付款服務申請核准後,持卡人仍可於7日內來電銀行客服中心取消,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但仍應依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註2)計收循環利息;持卡人並瞭解,因銀行作業需要,於1-2個銀行營業日內,持卡人原申請分期之核准本金將可能重覆占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
註1:其他卡別信用卡約定條款附約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特別約定條款分別為「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五項」、「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四項」、「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四項」、「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四項」。
註2:其他卡別信用卡約定條款附約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特別約定條款分別為「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