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06 |
茲修訂本行「商務卡約定條款」部分條款內容(詳參下表),並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生效。如您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前開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條號 |
現行條文 |
修正條文 |
第一條(定義) 第十三款 |
(無) | 十三、「消費明細」:指持卡人本人之商務卡消費紀錄。 |
第二條(申請) 第二項 |
申請人及持卡人留存於銀行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連絡地址、戶籍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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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持卡人留存於銀行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聯絡地址、戶籍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銀行。惟持卡人如欲變更個人手機號碼、Email電子信箱,除依前述規定辦理外,亦得致電銀行客服專線申請調整;持卡人欲調整消費明細寄送方式時,亦同。 |
第三條(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責任) 第四項至第六項 |
第四項 銀行因前項終止商務卡之使用,而受他人請求或訴追時,申請人同意擔保銀行免因請求或訴追而受任何損失,或擔保賠償銀行所受之任何損失。 第五項 連帶保證人同意於嗣後因請辭或其他法令上事由而卸任時,應立即將前開卸職情事以書面告知銀行,如有違反致銀行受有損害,連帶保證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四項 申請人同意銀行得依持卡人書面通知、截斷商務卡並掛號寄回銀行或持卡人本人致電銀行客服專線申請停用,終止持卡人所持之商務卡。 第五項 銀行因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終止商務卡之使用,而受他人請求或訴追時,申請人同意擔保銀行免因請求或訴追而受任何損失,或擔保賠償銀行所受之任何損失。 第六項 連帶保證人同意於嗣後因請辭或其他法令上事由而卸任時,應立即將前開卸職情事以書面告知銀行,如有違反致銀行受有損害,連帶保證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第二項 |
申請人或持卡人得致電銀行客服專線,請求銀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申請人或持卡人要求銀行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則每次銀行得收取新臺幣壹佰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
申請人或持卡人得致電銀行客服專線,請求銀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申請人或持卡人要求銀行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則銀行得就超過部分收取以每一帳款期間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
第十九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第一項 |
商務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銀行得依申請人之申請補發新卡,若有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商務卡不堪使用者,申請人或持卡人應將卡片截斷以掛號信件寄回方式向銀行申請補發新卡。 | 商務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銀行得依申請人或持卡人之書面申請補發新卡,若有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商務卡不堪使用者,申請人或持卡人應將商務卡截斷以掛號信件寄回方式向銀行申請補發新卡。前述申請補發新卡,亦得由持卡人本人致電銀行客服專線辦理。 |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第一項及第二項 |
第一項 本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除另有約定外,銀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寄送至商務卡申請書所載或其後新增/變更之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手機號碼,或其他申請人同意之方式通知申請人後、、、(略)。 第二項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寄送至商務卡申請書所載或其後新增/變更之地址/電子郵件/手機號碼通知申請人、、、(略)。 |
第一項 本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除另有約定外,銀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寄送至商務卡申請書所載或其後新增/變更之地址/Email電子信箱/手機號碼,或其他申請人同意之方式通知申請人後、、、(略)。 第二項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寄送至商務卡申請書所載或其後新增/變更之地址/Email電子信箱/手機號碼通知申請人、、、(略)。 |
第三十條(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第四項 |
、、、(略)。申請人並擔保於申請商務卡時已取得申請人關係人之同意,使銀行得於上述目的範圍內將前開人員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之機關。 | 、、、(略)。申請人並擔保已取得申請人關係人之同意,使銀行得於上述目的範圍內將前開人員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之機關。 |
【兆豐銀行商務卡繳納各項稅款暨手續費計算說明】
一、財政部將於113年1月1日開放營利事業以信用卡繳納各項稅款,歡迎多加利用兆豐銀行商務卡繳稅,範圍說明如下:
(一)自繳類稅款限開放網路申報以營利事業企業卡或負責人本人信用卡介接繳稅。
(二)核定類稅款開放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及電話語音提供繳納服務。
二、繳納各項稅款手續費:
113年1月15日前免手續費,自113年1月16日起每筆手續費為繳稅金額之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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