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4/01 |
茲新增各卡別約定條款附約─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特別約定條款(詳下表),並自110年6月1日起生效。
如您對本次新增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前開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您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即視為同意新增之條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信用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雙幣信用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白金信用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附約
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特別約定條款
第一條
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僅限銀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公司商務卡、政府採購卡、VISA金融卡不適用)。持卡人於申辦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如有逾期繳款紀錄或為銀行信用卡協議清償戶等,銀行得不受理申請。
第二條
本約定條款所稱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係包含信用卡單筆簽單分期、帳單分期,以及保費、學雜費、稅費與其他零利率分期專案(以下合稱分期付款服務),且各項分期付款服務均須於持卡人之原信用額度(不含臨時調整額度)內辦理,持卡人尚未還款之所有應繳金額均會占用持卡人之原信用額度。單筆簽單分期係為指定之刷卡交易採分期方式付款;帳單分期係針對信用卡帳單繳款後餘額採分期方式付款。
第三條
本約定條款之有效期間,為自銀行核准持卡人之申請時起,至持卡人於銀行任一信用卡正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以期限最長者為準)。惟倘持卡人到期續卡成功,本約定條款有效期間展延至新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其後亦同。
第四條
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分期期數、利率及相關費用,由銀行與持卡人於申請當時以電話、傳真或網路銀行、雲端櫃台等數位平台協議(※學雜費分期專案僅適用於以「27608818繳費平台」或「電子化e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所繳之學雜費申請),銀行並保留核准與否的權利。各筆分期付款申請經核准後,將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帳單訊息方式,將核准之分期期數與利率載明於交易確認函供持卡人確認備查。
第五條
單筆簽單分期如採數位平台申請,須於刷卡消費後、當期帳單結帳日前3個銀行營業日前提出申請;帳單分期則須於欲申辦之該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5個銀行營業日內以電話方式申請(撥打(02)8982-0000再按##9300),逾期恕無法受理。其他申請方式及申辦期限請詳銀行官方網站。
第六條
分期付款服務之申請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且各筆分期付款服務之核准本金仍為持卡人之信用卡當期應付帳款並占用持卡人之原信用額度。
第七條
單筆簽單分期、帳單分期申請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單筆簽單分期者,每筆申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3,000元(國外消費以換算新台幣計算),且均須按單筆簽帳消費全額申請。實際簽帳金額依商店請款金額為準,並據以計算分期利息。可申請單筆簽單分期之消費不含:各類電子票證加值、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如便利超商、速食店、停車費等)、基金申購及代扣、代扣(水費、電費、瓦斯費、中華電信費用等「公用事業費用」)、代繳(中興保全費用、富邦保費(原安泰保費)、停車費等)、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之非一般消費(如:公用事業費用、電信費、停車費及醫療費用等)、預借現金、博奕類款項(如:賭博、賭場消費、賭博籌碼等)、旅行支票、風險性及預付型交易、其他非消費性款項、醫療費用、醫指付APP、電子化繳費稅平台、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電子政府多元付費共通平台、雙幣卡之外幣消費、指定金融代收付之交易、紅利點數抵扣之金額、帳單分期及簽單分期期付金、預先/事先授權簽帳交易(特殊專案除外)、各項費用及利息、已辦分期之交易及其他經銀行評估不適用分期還款之交易。
二、申請帳單分期者,尚須繳足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可申請金額為「本期待繳總額」扣除「本期最低應繳金額」,且最低申請金額為5,000元,已辦理各項分期之交易,恕無法重複再申辦帳單分期。
第八條
各項分期付款服務之分期利率如下:
一、單筆簽單分期利息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3期~9期:9.18%~9.88%;帳單分期利息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3期~12期:9.88%~13.27%。分期利率即為總費用年百分率。前述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9年8月19日。如日後銀行提供本分期付款服務適用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低於本約定條款所載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則持卡人同意銀行不需另行通知,且持卡人得於嗣後申請各項分期服務時,適用該優惠利率。
二、保費、學雜費、稅費與其他零利率分期專案之申請條件、收費標準及適用期間悉依銀行官網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第九條
銀行保留調整本分期付款服務申請金額下限、期數、分期利率之權利。
第十條
每期應付分期本金為,依核准分期之金額、分期期數,按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元以下無法整除之餘數金額則併入第一期計收。首期分期利息按「核准金額 × 分期年利率 ÷ 12」計收;次期起,每期分期利息按「每期應付分期本金 × 未償期數 × 分期年利率 ÷ 12」計收。每期應付分期本金及每期分期利息(以下稱每期應攤還金額)將於持卡人申請核准後之次一期帳單列示洽收。
第十一條
「每期應攤還金額」將全額計入各期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不得使用循環信用。如有連續二期未繳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金額,則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款將立即一次到期。若持卡人主動要求提前清償消費分期之剩餘款項,則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一次入帳,並併入持卡人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第十二條
持卡人信用卡帳款如有溢繳情形時,溢繳之金額將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應繳款項,不會提前清償分期本金。若持卡人欲提前清償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本金,應來電向銀行申請。
第十三條
持卡人選擇提前清償或因違反銀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致提前到期者,已收取之分期利息概不退還。
第十四條
若持卡人於還款期間內因卡片到期未獲銀行續發新卡、違反銀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款遭停用或自行申請停用銀行信用卡,對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本金、利息及手續費(包含所有尚未到期之分期本金及手續費)將視同全部到期,持卡人應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
分期付款係由銀行一次墊付予商店,再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銀行。銀行與商品/服務出賣人間並無代理、合夥或任何其他從屬關係存在,相關商品退貨、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或對商品/服務本身有任何疑問,持卡人應先洽商店尋求解決,銀行將予以協助,但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付信用卡款項;如無法解決,持卡人得要求銀行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本分期付款服務申請核准後,持卡人仍可於7日內致電銀行客服中心取消,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但仍應依銀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利息;持卡人並瞭解,因銀行作業需要,於1-2個銀行營業日內,持卡人原申請分期之核准本金將可能重覆占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第十七條
有關本約定條款未載明之事項,悉依銀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為準。
第十八條
本約定條款為銀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之一部分,效力與銀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同,倘內容有與銀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相牴觸者,本約定條款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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