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9/07 |
茲公告修訂本行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3條之第6、7、8、9項、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金融卡功能約定條款第17條(修訂前後條文對照如下),修訂條款自即日起生效。
如您對本次修訂內容有任何異議,得於收到通知日起七日內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您未於該期限內表示異議即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3條之第6、7、8、9項 持卡人指示返還溢繳款者,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且銀行將每筆酌收退回溢繳款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及跨行匯款手續費: 一、以掛號方式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持卡人指定之地址。 二、匯款至持卡人指定之國內存款帳戶,惟若持卡人指示匯入非本人帳戶,應另檢附聲明書敘明原因。 持卡人遭檢警通報具其他犯罪不法之嫌疑者,銀行得限制持卡人領回帳戶內溢繳款項,待前述事由消滅,始恢復持卡人提領之權利。 持卡人同意溢繳款金額﹝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新臺幣加總其他外幣溢繳金額(如為其他外幣溢繳金額,則依銀行當日該幣別買入即期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依銀行當日美元賣出即期匯率換算逾四萬美元時,銀行得於聯絡持卡人後,於60日內依第六項任一方式,將溢繳款項返還予持卡人,因此所生之費用由銀行負擔。但如銀行未能聯絡到持卡人,銀行得逕以雙掛號方式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持卡人之帳單地址。 銀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掛失未復卡、申請停卡、強制停卡及其他原因停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至少兩次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銀行處理;溢繳金額為超過新臺幣壹仟元﹝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新臺幣加計其他外幣溢繳金額超過等值新臺幣壹仟元(其他外幣溢繳金額,將依銀行當日該幣別買入即期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且逾六個月未指示銀行返還款項,銀行將於次月主動將溢繳款項扣除必要費用(退回溢繳款手續費每次新臺幣伍拾元以及跨行匯款手續費)後,返還至持卡人於銀行設立之本人活期存款帳戶或已約定之他行本人授權扣繳帳戶。若持卡人指示放棄溢繳款項時,即視同同意銀行認列收入。 |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功能約定條款、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白金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手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3條之第6、7項 持卡人溢繳款金額﹝雙幣信用卡約定條款:新臺幣加總其他外幣溢繳金額(如為其他外幣溢繳金額,則依銀行當日該幣別買入即期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依銀行當日美元賣出即期匯率換算逾四萬美元時,銀行得於聯絡持卡人後,於60日內依持卡人指示之下列任一方式,將溢繳款項返還予持卡人,因此所生之費用由銀行負擔。但如銀行未能聯絡到持卡人,銀行得逕以雙掛號方式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持卡人之帳單地址: 一、以掛號方式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持卡人指定之地址。 二、匯款至持卡人指定之本人國內存款帳戶。 銀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銀行處理。 |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金融卡功能約定條款第17條 持卡人使用金融信用卡所須負擔各項費用(不以下列為限)之金額,銀行或信用卡國際組織得隨時調整之,但應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之。持卡人並以本約定條款授權銀行得逕自持卡人帳戶扣取該等費用。國內跨行提款手續費為NT$5,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為NT$15,國外提款手續費為NT$75加計以交易金額1.5%之匯率轉換費。前述匯率轉換費,係指銀行支付給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費用及銀行作業手續費。 |
金融信用卡約定條款─金融卡功能約定條款第17條 持卡人使用金融信用卡所須負擔各項費用(不以下列為限)之金額,銀行或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得隨時調整之,但應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之。持卡人並以本約定條款授權銀行得逕自持卡人帳戶扣取該等費用。國內跨行提款手續費為NT$6,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為NT$17,國外提款手續費為NT$75加計以交易金額1.5%之匯率轉換費。前述匯率轉換費,係指銀行支付給萬事達卡國際組織之費用及銀行作業手續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