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2/19 |
茲修正本行VISA金融卡約定條款壹、一般約定事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參、簽帳消費功能約定事項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肆、SMART PAY消費扣款功能約定事項第二條,並於貳、存提款轉帳功能約定事項第一至六條條文前增訂內容摘要,自109年4月20日生效。
※持卡人得於前開生效日前向本行提出異議;若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表示異議,則視同承認及適用本次之修正條文。
修正及現行約定條款對照如下:
條文別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壹、一般約定事項 第二條 |
一、客戶於銀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除已領用金融信用卡者外,均得申請VISA金融卡,但每一帳戶以一張為限。客戶如為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及載有內政部移民署配賦之統一證號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發得證明有效居留本國之相關證件方得辦理。 | 一、客戶於銀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除已領用金融信用卡者外,均得申請VISA金融卡,但每一帳戶以一張為限。客戶如為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及載有內政部警政署配賦之統一證號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發得證明有效居留本國之相關證件方得辦理。 |
壹、一般約定事項 第四條 |
五、為保障客戶之權益,當使用VISA金融卡鍵入晶片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含)時,晶片功能即被鎖碼,客戶須於銀行營業時間內持卡片、原留印鑑及身分證明至銀行辦理鎖碼解除;當使用VISA金融卡鍵入磁條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含)、忘記取回金融卡或使用業已掛失之金融卡時,自動櫃員機將收回卡片,客戶得逕洽該機器所屬金融機構領回或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若VISA金融卡在國外被自動櫃員機收回時,客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洽該機器所屬之當地金融機構要求即時領回,或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VISA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十四個營業日內至原存款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原存款行得將VISA金融卡註銷。 | 五、為保障客戶之權益,當使用VISA金融卡鍵入晶片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含)時,晶片功能即被鎖碼,客戶須於銀行營業時間內持卡片、原留印鑑及身分證明至銀行辦理鎖碼解除;當使用VISA金融卡鍵入磁條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含)或使用業已掛失之金融卡時,自動櫃員機將收回卡片,客戶得逕洽該機器所屬金融機構領回或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若VISA金融卡在國外被自動櫃員機收回時,客戶應於洽該機器所屬之當地金融機構要求即時領回,或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
壹、一般約定事項 第四條 |
八、客戶使用VISA金融卡所為之交易(含存、提款、轉開定存、轉帳、轉帳繳款、簽帳消費、消費扣款等),與憑存摺並填具存、取款憑條加蓋印鑑之存、提款具有相同之效力。每筆交易限額、每日累計交易限額、每日交易次數及交易單位等,銀行得隨時調整之;但應於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銀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 八、客戶使用VISA金融卡所為之交易(含存、提款、轉開定存、轉帳、轉帳繳款、簽帳消費、消費扣款等),與憑存摺並填具存、取款憑條加蓋印鑑之存、提款具有相同之效力。每筆交易限額、每日累計交易限額、每日交易次數及交易單位等,銀行得隨時調整之;但應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之。 |
壹、一般約定事項 第六條 |
三、客戶有本條第一款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客戶應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一)客戶知悉VISA金融卡脫離占有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銀行,或至持卡人通報掛失止之期間,已超過自第一筆冒用交易日起算六十日(含第六十天、含例假日)以上者。 (二)客戶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未於VISA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客戶於辦理VISA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三、客戶有本條第一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客戶應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一)客戶知悉VISA金融卡脫離占有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銀行,或至持卡人通報掛失止之期間,已超過自第一筆冒用交易日起算60日(含第60天、含例假日)以上者。 (二)客戶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未於VISA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客戶於辦理VISA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壹、一般約定事項 第七條 |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銀行至遲應於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時,續發新卡供客戶繼續使用: 一、客戶未曾使用VISA金融卡之簽帳消費功能者或最近六個月無卡片使用記錄者,銀行應通知客戶不予續發新卡,並說明該卡之金融卡功能不受卡面記載之有效期限所限制,但無法使用簽帳消費及國外提領外幣之功能。 |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銀行至遲應於VISA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時,續發新卡供客戶繼續使用: 一、客戶未曾使用VISA金融卡之簽帳消費功能者或最近六個月無卡片使用記錄者,銀行應以專函通知客戶不予續發新卡,並說明該卡之金融卡功能不受卡面記載之有效期限所限制,但無法使用簽帳消費及國外提領外幣之功能。 |
壹、一般約定事項 第十條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隨時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故意將使用自動化設備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二、銀行研判客戶使用VISA金融卡不當或銀行研判客戶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客戶使用卡片,並收回VISA金融卡予以作廢。 三、客戶超過存款可用額度使用VISA金融卡交易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但違約事由依其性質可得補正者,銀行應通知客戶限期補正。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故意將使用自動化設備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二、銀行研判客戶使用VISA金融卡不當或銀行研判客戶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客戶使用卡片,並收回VISA金融卡予以作廢。 三、客戶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但違約事由依其性質可得補正者,銀行應先以書面通知客戶限期補正。 |
壹、一般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
客戶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地址、電話、傳真及Email等等)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銀行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銀行,於銀行收悉該變更前,銀行不受該變更之拘束,除另有約定外,所有銀行於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對客戶之通知,銀行得以書面(普通郵遞寄送)、電子文件、電話或其他與客戶約定之方式,發送至客戶留存之最後申請異動或最後通知之聯絡資料為送達,經通常郵遞、發送期間且不論客戶是否開啟郵件、簡訊、Email,均視同已送達。 | 客戶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地址、電話、傳真及Email等等)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銀行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銀行,於銀行收悉該變更前,銀行不受該變更之拘束,除另有約定外,所有銀行於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對客戶之通知,銀行得以書面(普通郵遞寄送)、電子文件、電話或其他與客戶約定之方式,發送至客戶留存之最後申請異動或最後通知之聯絡資料為送達之最後之處所,且不論客戶是否開啟簡訊、Email/經通常郵遞期間均視同已送達。 |
貳、存提款轉帳功能約定事項 第一條~第六條 |
第 一 條 (存款) 客戶利用自動櫃員機存款限於銀行指示得受理存款之機器辦理,且以存入經銀行自動櫃員機接受之新臺幣現鈔及本埠即期票據為限,現鈔與票據並應分開存入,存入之款項經銀行兩名行員會同開櫃查證無誤後入帳或提出交換。若查證金額不符,銀行應即通知客戶,於客戶同意後由銀行將正確金額逕予入帳,若無法聯繫時,客戶同意銀行得先行入帳再行通知,惟如經客戶證明入帳金額確有錯誤,銀行應即更正。 第 二 條 (轉開定存) 客戶如為自然人,得持卡利用自動櫃員機或以其他經銀行同意之設備或方式將活期性存款轉開為無存單之定期性存款,轉開交易不限次數,每次定存金額限在新臺幣壹萬元(含)以上,每筆金額最高限新臺幣壹仟萬元,存款期別按月區分,定存可為一至三十六個月期,定儲可為十二至三十六個月期,利率由客戶依當時銀行牌告之機動或固定利率自行選擇,到期依原約定條件自動展期,此轉開定存屬無存單定存,僅提供交易明細表供客戶收執參考,客戶如中途解約或質借,除自動櫃員機或以其他經銀行同意之設備或方式另有指示外,應至原開戶單位依約辦理。 第 三 條 (轉帳及繳款) 客戶得自行在自動櫃員機或以其他經銀行同意之設備或方式辦理轉帳繳款(含稅款、公共事業費用等)或辦理VISA金融卡轉帳業務,使用VISA金融卡自指定扣款帳戶中提款並以轉帳方式繳款或存入事先約定或屆時自行決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交易無論轉入帳號是否事先約定,每次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及金額等,係經客戶核對確認無誤,倘有錯誤,概由客戶自行負責,銀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轉帳交易僅由自動櫃員機提供交易明細表供客戶收執參考,客戶若遺失或未取得交易明細表,則可以補登存摺之影本做為轉帳交易之證明,銀行不再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屬逾期不受理之轉帳繳款類別,其轉帳繳款截止時間為截止當日二十四時。 第 四 條 (交易時點之認定) 客戶在非營業日或營業當日非營業時間之時段(週一至週五為下午三時三十分至夜間十二時)所辦理之VISA金融卡交易,除存、提現金交易係以交易當日為生效日外,轉開無存單定存及轉帳交易之交易生效日期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但轉出部份已圈存,不能提領,利息照計,無存單定存利率將適用次一營業日之定存牌告利率。 第 五 條 (外幣交易授權結匯) 客戶使用VISA金融卡在銀行外幣提款機提領外幣,其匯率依照銀行當日該幣別之掛牌現鈔賣匯價格計算,至於在國外提款,則授權銀行以各國際組織轉換之美金金額及其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將提領款項轉換為新臺幣,再加計銀行需給付該國際組織之費用及銀行作業手續費(共計提領金額之1.5%)後結付。客戶應自行核算並控制央行所准之外匯額度,且同意授權銀行代為辦理本項之結匯申報,客戶對該申報並無異議。 第 六 條 (帳款糾紛) 客戶於自動櫃員機提款所生帳款糾紛,自交易日起,國內交易應於二個月內、國外交易應於一個月內向銀行投訴,由銀行向財金公司或VISA國際組織洽詢處理之,如涉及其他銀行且需加以仲裁時,國內交易則由財金公司轉交金融資訊系統規約執行委員會、國外交易則交由VISA國際組織處理之,客戶同意接受該處理或仲裁之結果。 |
第 一 條 客戶利用自動櫃員機存款限於銀行指示得受理存款之機器辦理,且以存入經銀行自動櫃員機接受之新臺幣現鈔及本埠即期票據為限,現鈔與票據並應分開存入,存入之款項經銀行兩名行員會同開櫃查證無誤後入帳或提出交換。若查證金額不符,銀行應即通知客戶,於客戶同意後由銀行將正確金額逕予入帳,若無法聯繫時,客戶同意銀行得先行入帳再行通知,惟如經客戶證明入帳金額確有錯誤,銀行應即更正。 第 二 條 客戶如為自然人,得持卡利用自動櫃員機或以其他經銀行同意之設備或方式將活期性存款轉開為無存單之定期性存款,轉開交易不限次數,每次定存金額限在新臺幣壹萬元(含)以上,每筆金額最高限新臺幣壹仟萬元,存款期別按月區分,定存可為一至三十六個月期,定儲可為十二至三十六個月期,利率由客戶依當時銀行牌告之機動或固定利率自行選擇,到期依原約定條件自動展期,此轉開定存屬無存單定存,僅提供交易明細表供客戶收執參考,客戶如中途解約或質借,除自動櫃員機或以其他經銀行同意之設備或方式另有指示外,應至原開戶單位依約辦理。 第 三 條 客戶得自行在自動櫃員機或以其他經銀行同意之設備或方式辦理轉帳繳款(含稅款、公共事業費用等)或辦理VISA金融卡轉帳業務,使用VISA金融卡自指定扣款帳戶中提款並以轉帳方式繳款或存入事先約定或屆時自行決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交易無論轉入帳號是否事先約定,每次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及金額等,係經客戶核對確認無誤,倘有錯誤,概由客戶自行負責,銀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轉帳交易僅由自動櫃員機提供交易明細表供客戶收執參考,客戶若遺失或未取得交易明細表,則可以補登存摺之影本做為轉帳交易之證明,銀行不再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屬逾期不受理之轉帳繳款類別,其轉帳繳款截止時間為截止當日二十四時。 第 四 條 客戶在非營業日或營業當日非營業時間之時段(週一至週五為下午三時三十分至夜間十二時)所辦理之VISA金融卡交易,除存、提現金交易係以交易當日為生效日外,轉開無存單定存及轉帳交易之交易生效日期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但轉出部份已圈存,不能提領,利息照計,無存單定存利率將適用次一營業日之定存牌告利率。 第 五 條 客戶使用VISA金融卡在銀行外幣提款機提領外幣,其匯率依照銀行當日該幣別之掛牌現鈔賣匯價格計算,至於在國外提款,則授權銀行以各國際組織轉換之美金金額及其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將提領款項轉換為新臺幣,再加計銀行需給付該國際組織之費用及銀行作業手續費(共計提領金額之1.5%)後結付。客戶應自行核算並控制央行所准之外匯額度,且同意授權銀行代為辦理本項之結匯申報,客戶對該申報並無異議。 第 六 條 客戶於自動櫃員機提款所生帳款糾紛,自交易日起,國內交易應於二個月內、國外交易應於一個月內向銀行投訴,由銀行向財金公司或VISA國際組織洽詢處理之,如涉及其他銀行且需加以仲裁時,國內交易則由財金公司轉交金融資訊系統規約執行委員會、國外交易則交由VISA國際組織處理之,客戶同意接受該處理或仲裁之結果。 |
參、簽帳消費功能約定事項 第二條 |
客戶持卡簽帳消費及於國外提款,每筆交易限額、每日累計交易限額、每日交易次數及交易單位等,銀行得隨時調整之;但應於調整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銀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 客戶持卡簽帳消費及於國外提款,每筆交易限額、每日累計交易限額、每日交易次數及交易單位等,銀行得隨時調整之;但應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之。 |
參、簽帳消費功能約定事項 第四條 |
三、部分交易因作業方式、資料傳輸及交易特性致銀行無法於刷卡消費時自客戶「指定扣款帳戶」中保留應付之消費款項時(例如:自助加油、飯店住宿、租車、機票交易等),銀行得於該交易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請款時(即扣帳日),依實際應付消費款自客戶「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不足部分,客戶仍應負清償責任。客戶「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扣帳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銀行得先行墊付及於墊付範圍內自客戶指定扣款帳戶內圈存之,並通知客戶於七日內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扣款帳戶中,惟於客戶補足前,銀行得拒絕完成該筆簽帳交易,並得拒絕扣除該指定帳戶存款餘額以支付部分款項。 | 三、自動化設備中之「自助加油」交易及「飯店住宿」交易扣款日之指定扣款帳戶餘額,如不足支付實際應付消費款項,雙方茲同意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得以實際應付消費款項完成交易並向銀行請款,但客戶應於接獲銀行通知後七日內儘速將不足部分之款項存入指定扣款帳戶。 |
參、簽帳消費功能約定事項 第九條 |
客戶不欲使用VISA金融卡之簽帳消費功能或金融卡跨國交易功能(含國外提款、國外轉帳消費)時,前者須重新申請一般金融卡(晶片金融卡);後者一律須以書面申請。 | 客戶不欲使用VISA金融卡之簽帳消費功能或金融卡跨國交易功能(含國外提款、國外轉帳消費)時,前者須重新申請一般金融卡(CIRRUS晶片金融卡);後者一律須以書面申請。 |
肆、SMART PAY消費扣款功能約定事項 第二條 |
客戶持卡消費扣款、於國內自動櫃員機提款、於銀行外幣提款機提領外幣以及於國外ATM提領當地貨幣,每筆交易限額、每日累計交易限額、每日交易次數及交易單位等由銀行訂之,銀行得隨時調整,並應於調整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銀行網站公開揭示。 | 客戶持卡消費扣款、於國內自動櫃員機提款、於銀行外幣提款機提領外幣以及於國外ATM提領當地貨幣,每筆交易限額、每日累計交易限額、每日交易次數及交易單位等由銀行訂之,銀行得隨時調整並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