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境內結構型商品企劃人員甄選公告
- 甄選類別、資格條件及預計錄取名額:
甄選類別 資格條件 預計錄取名額 報名網址 境內結構型商品企劃人員※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學歷:國內、外大學以上商管或理工相關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 工作經歷:須具3年以上境內外結構型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產品規劃(PM)、交易或商品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 專業證照:須具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法規乙科測驗合格證明書。
- 其他:
- 具備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專業知識,熟悉信託法規及結構型商品相關法令規範。
- 熟悉Excel操作資料處理、報表製作與簡報能力。
- 具良好團隊合作精神、跨部門溝通協調能力及專案執行能力。
※ 面試得加分條件:- 具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以及CFA / FRM / CFP專業證照。
- 具結構型商品發行、避險交易或商品上架管理經驗。
- 具英語能力檢定證明及其他金融相關證照。
1~2名 -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9日(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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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採網路報名(以下二項報名步驟均須完成,始視同完成報名程序):
- 步驟一:於兆豐銀行網站-人才招募專區報名,閱讀並同意「兆豐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內容」,依網頁說明完成報名資料填寫。
- 步驟二: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專用報名表格(含自傳)並檢附
- 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者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影本,並請加附中文譯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專業證照影本
- 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或「工作經歷說明表」
- 應徵者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公告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徵者同意本公告之各項內容,恕不接受取消報名或要求退還報名資料。
- 採網路報名(以下二項報名步驟均須完成,始視同完成報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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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方式:
- 第一階段:「初審」,初審合格者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本行保有初審准駁權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資料均予保密。
- 第二階段:「面試」,初審後擇優通知參加。【僅設台北考區】
- 參加面試人員須提供『個人聯徵信用報告(含Z54違法失職人員資訊之查詢,且應一併檢附「表Z5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及「表Z6電子支付機構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訊」)』。
- 倘繳交資料不齊全,得撤銷面試資格;面試後發現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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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及福利:
- 任用職等及薪資:依工作經歷及專業能力面議,並須於面試時檢附最近二年扣繳憑單影本。
- 各項獎金福利:依本行現行制度,行員可享有行員優惠儲蓄存款、優惠房貸及消貸利率、各項獎金制度、員工酬勞、定期健康檢查、員工團體保險、員工持股信託、結婚及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獎學金等,並設有互助會及福利會,相關事項悉依本行規定辦理。
- 工作地點及職務調動:原則上派本行總管理處單位,惟本行得依實際需要調派。本行並保留未來依業務需要調動職務之權利。
- 錄取及進用:
- 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各種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隱匿或應試資格不符或不實者,於各階段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撤銷資格;第二階段測驗後發現者,不予錄取;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
- 錄取人員由本行視業務需要通知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進用後,須經六個月試用考核(試用期間薪資以9折計),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本行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 錄取人員須於試用期滿日三週前,取得「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者,本行得終止勞動契約。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錄取人員自到職日起三年內,不得主動申請調動職務或服務地區。錄取人員進用報到時應就前述事項簽立『聲明書』,如未簽立,本行得不予進用。
-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需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 新式國民身分證。
- 畢業證書及畢業成績單正本。
- 體格檢查表正本(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以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請依本行提供之「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表」,赴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合格名單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體檢,並開立日期須距報到日3個月內;未提出檢驗報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 依本行通知之其他相關資料。
-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
-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經本行解僱者。
- 因不能勝任工作經本行資遣者。
- 如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者。
- 有任職金融業違法失職之紀錄者。
- 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法令規定不正當之行為者。
- 其他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