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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人才甄選公告


發布時間:2023/12/29

內容說明內容說明

  1. 甄選資格條件及地區:

    甄選類別 資格條件 業務目標或計畫
    防制洗錢專案人才
    • ◎ 學歷:須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財經或理工相關系所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 ◎ 工作經驗:須具5年以上香港金融業(不含台資機構)銀行法遵/防制洗錢/稽核/內控/風險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
    • ◎ 專業證照:須具備CAMS(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認證。
    • ◎ 須中英文聽、說、讀、寫俱佳。
    • ◎ 具備反洗錢系統開發建置經驗(例如:SAS、 ORACLE),熟悉國、內外相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規章與制度者尤佳。
    • 洗防系統態樣評估
    • 詐欺模型分析設計
    • 系統建置專案管理
    • 銀行KYC作業標準化設計
    財富管理專案人才
    • ◎ 學歷:須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 ◎ 工作經驗:須具10年以上香港(不含台資機構)銀行/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工作經驗,並須具以下任一條件者:
      • (1) 5年以上於資訊系統/流程設計單位之經驗。
      • (2) 5年以上於企劃單位/業管單位之經驗。
      • (3) 5年以上客群與品牌經營之經驗。
    • 私人銀行系統建置
    • 私人銀行營運制度建置
    • 私人銀行客群及品牌經營
    註:本次甄選類別均為專案任務型職缺,任用期間依契約定之。
  2.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二)止,惟期間內如已招募適合人選,將停止受理報名申請。
  3.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1. 採書面報名方式辦理,意者請至兆豐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網站下載專用報名表格(含自傳)報名,並檢附(1)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者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影本,並請加附中文譯本】、(2)工作經驗證明(可資證明應徵類別所需具備相關工作經驗之文件資料)、(3)專業證照影本、(4)工作經歷說明表
    2. 報名資料須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123號11樓兆豐銀行人力資源處收(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香港金融人才」),寄件後請務必來電確認(連絡電話:02-25633156分機7110或7116);或以EMAIL寄送b910t2@megabank.com.tw信箱
    3. 應徵者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公告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徵者同意本公告之各項內容,恕不接受取消報名或要求退還報名資料。
  4. 甄試方式:
    1. 第一階段:「初審」,初審合格者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本行保有初審准駁權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資料均予保密。
    2. 第二階段:「面試」,參加面試人員須提供『個人聯徵信用報告(含Z54違法失職人員資訊之查詢』、最近兩年薪資扣繳憑單。【僅設台北考區】
  5. 任用職等及薪資:面議。
  6. 工作地點:本行總管理處單位,惟本行得依實際需要調派。
  7. 錄取及進用:

    1. 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各種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隱匿或應試資格不符或不實者,於各階段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撤銷資格;第二階段測驗後發現者,不予錄取;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
    2. 錄取人員由本行視業務需要通知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進用後,須經三個月試用考核,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本行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3.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需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
      • (2) 畢業證書及畢業成績單正本。
      • (3) 體格檢查表正本(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以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請依本行提供之「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表」,赴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合格名單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體檢,並開立日期須距報到日3個月內;未提出檢驗報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以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 (4) 照會同意書,同意由本行向錄取人員過往任職之服務單位進行照會。
      • (5) 依本行通知之其他相關資料。
    4.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簽訂「勞動契約」,契約將包括約定契約起迄期間、試用期間、工作項目、定期績效考核標準及退場機制,並須依本行規定達成業務目標或計畫,如未達成,將終止勞動契約等內容。
    5.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
      • (1)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 (2)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3) 經本行解僱者。
      • (4) 因不能勝任工作經本行資遣者。
      • (5) 如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 (6)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者。
      • (7) 有任職金融業違法失職之紀錄者。
      • (8) 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法令規定不正當之行為者。
      • (9) 其他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用者。

下載專用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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