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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理財專員甄選公告


發布時間:2024/05/23

內容說明內容說明

  1. 甄選資格條件及地區:
    甄才類別 資格條件 需才地區及預計錄取名額
    理財專員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 學歷:國內、外大專畢業,且已取得專科(含)以上畢業(學位)證書。
    2. 工作經歷:須具以下任一項工作經驗:
      1. (1)2年以上銀行業理財專員之工作經驗。
      2. (2)3年以上銀行業之工作經驗。
      3. (3)5年以上投信投顧、保險或證券業之工作經驗。
    3. 專業證照:下列測驗合格證明均須具備:
      1. (1)「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法規測驗」合格證書。
      2. (2)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3. (3)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測驗。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或「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或「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
      5. (5)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 面試得加分條件:

    具CFP或AFP專業證照、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高資產財富管理專業人才能力認證合格證書以及英文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北區 15名
    (含大台北地區)
    桃竹苗地區 10名
    中區 5名
    (含中彰投地區)
    南區 5名
    (含雲嘉南及高屏地區)
  2.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1. 採網路報名(以下二項報名步驟均須完成,始視同完成報名程序):
      • (1) 步驟一:於兆豐銀行職缺報名網頁閱讀並同意「兆豐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內容」,依網頁說明完成報名資料填寫。
      • (2) 步驟二:於兆豐銀行職缺報名網頁填寫報名資料成功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專用報名表格(含自傳)並檢附① 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者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影本,並請加附中文譯本〕、② 可資證明理財業務能力之文件如業績證明(須具一年以上銷售業績數字及排名等資料)、③ 專業證照影本④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⑤ 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或「工作經歷說明表」,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123號11樓兆豐銀行人力資源處收(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理財專員」)
    2. 應徵者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公告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徵者同意本公告之各項內容,恕不接受取消報名或要求退還報名資料。
  3. 甄試方式:
    • 第一階段:「初審」,初審合格者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本行保有初審准駁權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資料均予保密。
    • 第二階段:「面試」,參加面試人員須提供『個人聯徵信用報告(含Z54違法失職人員資訊之查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人身保險業務員之懲處異動資料、登錄及異動概況查詢』及最近兩年薪資扣繳憑單。【僅設台北考區】
  4. 任用職等及薪資:依工作經歷及專業能力面議。
  5. 工作地點:依報名地區分派至北、桃竹苗、中及南區各營業單位服務。
  6. 錄取及進用:
    1. 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各種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隱匿或應試資格不符或不實者,於各階段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撤銷資格;第二階段測驗後發現者,不予錄取;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
    2. 錄取人員由本行視業務需要通知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進用後,須經六個月試用考核(試用期間薪資以9折計),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本行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3. 錄取人員進行後依需才地區分發任職單位,不得申請跨區調動。
    4.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需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
      • (2) 畢業證書及畢業成績單正本。
      • (3) 體格檢查表正本(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請依本行提供之「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表」,赴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合格名單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體檢,並開立日期須距報到日3個月內;未提出檢驗報告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 (4) 照會同意書,同意由本行向錄取人員過往任職之服務單位進行照會。
      • (5) 依本行通知之其他相關資料。
    5. 除符合甄選資格條件要求之測驗合格證書外,錄取人員須於試用考核期間屆滿前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及「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如未具備規定之資格證書者,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
    6.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簽訂「勞動契約」,契約將包括約定錄取人員進行以從事理財業務之工作為限,並須依本行規定達成業績目標,如未達成,將終止勞動契約等內容。
    7.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
      • (1)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 (2)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3) 經本行解僱者。
      • (4) 因不能勝任工作經本行資遣者。
      • (5) 如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 (6)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者。
      • (7) 有任職金融業違法失職之紀錄者。
      • (8) 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法令規定不正當之行為者。
      • (9) 其他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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