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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消金電銷人員甄選公告


發布時間:2024/04/17

內容說明內容說明

  1. 甄選類別、資格條件及預計錄取名額:
    甄選類別 資格條件 預計錄取名額
    電銷人員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1. 學歷:國內、外專科(含)以上畢業,且已取得專科(含)以上畢業(學位)證書。
    2. 工作經歷:具6個月以上電話行銷之相關工作經驗。
    3. 其他:國語流利、台語能聽能講。

    ※ 面試得加分條件:

    1. 具信用貸款電話行銷之相關經驗者尤佳。
    2. 具金融相關證照及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 以辦事員(六職等)任用;如具2年以上電話行銷之工作經驗者,得以辦事員(七職等)任用。

    數名
  2.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二)止,惟期間內如已招募適合人選,將停止受理報名申請
  3.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1. 採網路報名(以下二項報名步驟均須完成,始視同完成報名程序):
      1. (1)步驟一:兆豐銀行職缺報名網站閱讀並同意「兆豐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內容」,依網頁說明完成報名資料填寫。
      2. (2)步驟二:於本行職缺報名網頁填寫報名資料成功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專用報名表(含自傳)並檢附① 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者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影本,並請加附中文譯本〕、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③ 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或「工作經歷說明表」限時掛號郵寄至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123號11樓兆豐銀行人力資源處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消金電銷人員」)
    2. 應徵者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公告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徵者同意本公告之各項內容,恕不接受取消報名或要求退還報名資料。
  4. 甄試方式:
    • 第一階段:「初審」,初審合格者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本行保有初審准駁權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資料均予保密。
    • 第二階段:「面試」,參加面試人員須提供『個人聯徵信用報告(含Z54違法失職人員資訊之查詢)』。【僅設台北考區】
  5. 任用職等及薪資:
    1. 以辦事員(七職等)任用者,每月薪資新台幣37,000元(試用期間之月薪資為新台幣33,300元);以辦事員(六職等)任用者,每月薪資新台幣32,300元(試用期間之月薪資為新台幣29,070元)。另有午膳費每月新台幣3,000元。
    2. 本行行員享有行員優惠儲蓄存款、優惠房貸及消貸利率、各項獎金制度、員工酬勞、定期健康檢查、員工團體保險、員工持股信託、結婚及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獎學金等,並設有互助會及福利會,相關事項悉依本行規定辦理。
  6. 工作地點:原則上派本行信用卡暨支付處,惟本行得依實際需要調派。本行並保留未來依業務需要調動職務之權利。
  7. 錄取及進用:
    1. 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各種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隱匿或應試資格不符或不實者,於各階段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撤銷資格;第二階段測驗後發現者,不予錄取;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
    2. 錄取人員由本行視業務需要通知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進用後,須經六個月試用考核(試用期間薪資以9折計算),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本行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3.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需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 (1)新式國民身分證。
      • (2)畢業證書及畢業成績單正本。
      • (3)體格檢查表正本(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請依本行提供之「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表」,赴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合格名單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體檢,並開立日期須距報到日3個月內;未提出檢驗報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 (4) 依本行通知之其他相關資料。
    4.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簽訂「勞動契約」,契約將包括約定「電銷人員」進行須從事消金授信電話行銷業務之工作,並須依本行規定達成業績目標,如未達成,將終止勞動契約等內容;且於進用報到時應簽立「聲明書」,同意自到職日起,不得主動申請職務及服務地區之調動。如不簽署者,不予進用;如有違反者,本行得終止勞動契約。
    5.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
      • (1)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2)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3) 經本行解僱者。
      • (4) 因不能勝任工作經本行資遣者。
      • (5) 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 (6)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者。
      • (7) 有任職金融業違法失職之紀錄者。
      • (8) 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法令規定不正當之行為者。
      • (9) 其他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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