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客戶公告書
尊敬的客戶:
為預防洗錢、恐怖融資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我行依法履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相關義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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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執行《辦法》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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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規定,當客戶屬於以下一種或多種情形時,我行將依法採取特別預防措施:
- 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認定並由其辦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
- 外交部發布的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 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或者會同國家有關機關認定的,具有重大洗錢風險、不採取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 上述名單所列對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
- 我行將嚴格按照上述名單,對客戶、公司戶之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及其主要關聯方、交易對象持續執行名單掃描。
- 如經我行掃描發現前述人員屬於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所列名單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組織的,我行將依法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上述名單所列對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提供金融等服務或者資金、資產,立即限制相關資金、資產轉移等。
- 我行依法採取特別預防措施無需提前通知客戶,並將採取的措施、被限制轉移的資金或者資產、客戶視圖進行的交易等信息按照規定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
- 我行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相關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錢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 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一經採取,持續有效,直至滿足名單移除、核實有誤或法定程序認定解除等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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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規定,當客戶屬於以下一種或多種情形時,我行將依法採取特別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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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的權利
- 客戶有權了解被採取措施的基本情況及理由。我行可以適當方式告知被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的客戶,說明採取的措施和理由,但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部門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 承諾人如對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有異議,或認為我行採取的措施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可持有效證件至我行營業網點提交書面說明及佐證材料,我行依法及時處理,異議處理期間不停止管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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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戶對名單認定有異議,可根據名單類型依法申請復核或提出除名申請:
- 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有異議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定,向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復核;
- 對聯合國安理會定向金融制裁名單有異議的,可按照外交部公布的有關程序提出除名申請;
- 對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名單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認定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客戶為支付基本生活開支及其他必需的費用,名單所列對象可根據名單類型向公安部、外交部或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使用被限制的資金、資產。
- 客戶若為合法善意第三人,因管控措施遭受合法權益損害的,有權依法主張權利、申請解除不當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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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的義務
- 應向我行主動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身份證件、身份信息及受益所有人信息,配合我行交易審核,如實說明資金來源、交易用途、交易對手背景等,配合我行開展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名單排查工作。
- 不得利用開立於我行的帳戶、服務從事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不得協助管控對象規避反洗錢管控措施。
- 當姓名/名稱、證件信息、經營範圍、受益所有人、聯繫方式等核心信息變更時,應及時主動通知我行更新,確保身份信息持續有效。
- 若客戶拒絕配合反洗錢管控、盡職調查,或從事違法違規交易的,我行有權依法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管控,客戶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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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
- 本公告書為向客戶公告最新監管法規要求、我行應履行的法定反洗錢義務以及客戶所擁有的的權利,不構成對客戶信用、經營、交易行為的負面評價,不構成侵權;如因依法執行上述措施給您帶來不便,敬請理解與配合。如對告知內容有疑問,請諮詢當地網點工作人員。
- 本告知書依據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制定,若監管規定調整,本機構將按最新要求執行並另行告知。
附件:《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管理辦法》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