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客户公告书
尊敬的客户: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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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执行《办法》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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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规定,当客户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我行将依法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 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 上述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
- 我行将严格按照上述名单,对客户、公司户之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交易对象持续执行名单扫描。
- 如经我行扫描发现前述人员属于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所列名单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的,我行将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上述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 我行依法采取特别预防措施无需提前通知客户,并将采取的措施、被限制转移的资金或者资产、客户视图进行的交易等信息按照规定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 我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经采取,持续有效,直至满足名单移除、核实有误或法定程序认定解除等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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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规定,当客户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我行将依法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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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权利
- 客户有权了解被采取措施的基本情况及理由。我行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客户,说明采取的措施和理由,但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 承诺人如对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异议,或认为我行采取的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持有效证件至我行营业网点提交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我行依法及时处理,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管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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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户对名单认定有异议,可根据名单类型依法申请复核或提出除名申请:
- 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向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 对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名单有异议的,可按照外交部公布的有关程序提出除名申请;
- 对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客户为支付基本生活开支及其他必需的费用,名单所列对象可根据名单类型向公安部、外交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
- 客户若为合法善意第三人,因管控措施遭受合法权益损害的,有权依法主张权利、申请解除不当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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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义务
- 应向我行主动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身份证件、身份信息及受益所有人信息,配合我行交易审核,如实说明资金来源、交易用途、交易对手背景等,配合我行开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排查工作。
- 不得利用开立于我行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协助管控对象规避反洗钱管控措施。
- 当姓名/名称、证件信息、经营范围、受益所有人、联系方式等核心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主动通知我行更新,确保身份信息持续有效。
- 若客户拒绝配合反洗钱管控、尽职调查,或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的,我行有权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控,客户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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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本公告书为向客户公告最新监管法规要求、我行应履行的法定反洗钱义务以及客户所拥有的的权利,不构成对客户信用、经营、交易行为的负面评价,不构成侵权;如因依法执行上述措施给您带来不便,敬请理解与配合。如对告知内容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网点工作人员。
- 本告知书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制定,若监管规定调整,本机构将按最新要求执行并另行告知。
附件:《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