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现将我行银行函证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受理方式及受理机构
- 目前我行函证受理方式为邮寄函证和跟函两种。
- (一) 若以邮寄方式办理函证业务,请将《银行询证函》寄送至被审计单位的开户行会计部受理。
- (二) 若以跟函方式办理询证函业务,请携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介绍信(正本)和跟函人员身份证原件前往被审计单位的开户行交办。
- 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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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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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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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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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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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分行 |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04室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86-512-6296-6568 分机333 |
吴江支行 |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768号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86-512-6608-6088 分机205 |
昆山支行 |
中国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大厦202、207室 |
函证业务受理岗 |
+86-512-5037-6166 分机304 |
- 受理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对于不符合《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要求者,我行将不予受理并予以退回或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 (一) 《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 (二) 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 (三) 被审计单位应在《银行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加盖预留印鉴并填写日期;多页材料须加盖骑缝章,并应将被审计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
- (四) 我行受理函证事项为《操作指引》中1-14项及附表项目内容。
- (五)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函证的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由申请人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针对“备注”栏,如果不存在按照本指引需要列示说明的信息,应当填写“无”;如果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额外说明的信息,可以填写在第14项“其他”。
- (六)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抬头基本信息外,应填写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等。
- 业务收费
- 收费标准按照《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大陆地区分支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受理的《银行询证函》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我行将不予回函并予以退回或通知。
- 回函用章
- 我行由苏州分行集中处理并进行回函,回函用章为集中处理分行的函证专用章。如需鉴定印章真伪,请前往我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进行验证。
如您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我行银行函证业务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