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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
(2024年7月1日起)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现将我行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受理方式及受理机构
    • 目前我行函证受理方式为邮寄函证和跟函两种。
    • (一) 若以邮寄方式办理函证业务,请将《银行询证函》寄送至被审计单位的开户行会计部受理。
    • (二) 若以跟函方式办理询证函业务,现场跟函须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发函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与询证函中填列的“联系人”保持一致。
    • 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 受理机构 邮寄函证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880号 函证业务受理岗 0574-8728-3939 分机502
  2. 业务受理范围及要求
    • (一) 受理范围
    • 我行接受符合《操作指引》中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格式二)。
    • (二) 受理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对于不符合《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要求者,我行将不予受理并采用邮寄到付的方式予以退回。具体要求如下:
      1. 要素填写。《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扣款账户、发函编号、签发日期、“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如询证)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银行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2. 用印规范。《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须加盖被函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
      3. 函证事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应明确1-14项及附表项目内容,对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则对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备注”栏,如果不存在按照操作指引需要列示说明的信息,应当填写“无”;如果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额外说明的信息,可以填写在第14项“其他”。
      4.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抬头基本信息外,应填写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贷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等。
  3. 回函范围及回函用章
    1. 回函范围。我行受理《银行询证函》的回函范围为符合《操作指引》中规定的纸质函证中指定的扣款账户中的客户(即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办理的相关业务,我行回函备注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2. 回函用章。我行回函用章为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函证业务专用章。如需鉴定印章真伪,请前往我行柜台进行验证。
  4. 业务收费
    •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大陆地区分支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我行采用先收费后回函的方式,受理的《银行询证函》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从扣款账户进行回函费用扣收,发函单位收到我行通知后,须及时提示客户到该账户开户机构进行回函费用缴纳。通知三个工作日内仍未配合完成缴费的,我行将不予回函并采用邮寄到付的方式予以退回。

如您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函证工作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我行银行函证业务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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