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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函證業務相關事項公告

發布時間:2024/07/12

尊敬的客戶:

根據《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財辦會[2024]2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引》”,詳見附件),現將我行銀行函證業務受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受理方式及受理機構
    目前我行函證受理方式為郵寄函證和跟函兩種。
    1. 若以郵寄方式辦理函證業務,請將《銀行詢證函》寄送至被審計單位的開戶行會計部受理。
    2. 若以跟函方式辦理詢證函業務,現場跟函須提供經辦人員身份證件及發函單位出具的介紹信,並與詢證函中填列的“連絡人”保持一致。
      受理位址和聯繫方式:
      受理機構 郵寄函證地址 連絡人 聯繫方式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中山東路1880號
      函證業務受理崗
      0574-8728-3939 分機502
  • 業務受理範圍及要求
    1. 受理範圍
      我行接受符合《操作指引》中規定的銀行詢證函標準格式(格式一、格式二)。
    2. 受理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應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寫標準格式的《銀行詢證函》,對於不符合《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要求者,我行將不予受理並採用郵寄到付的方式予以退回。具體要求如下:
      • 要素填寫。《銀行詢證函》中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回函位址、連絡人、聯繫電話、電子郵箱位址、扣款帳戶、發函編號、簽發日期、“註銷的銀行存款帳戶”擬查詢的期間(如詢證)等應當填寫完整,不得空白。《銀行詢證函》中應只列示一個函證基準日。
      • 用印規範。《銀行詢證函》應加蓋被函證單位預留印鑒;多頁材料須加蓋被函證單位在預留簽章處加蓋的單位印章用作騎縫章;如同一客戶有多個帳戶且預留印鑒不同,應加蓋扣款帳戶預留印鑒。
      • 函證事項。《銀行詢證函(格式一)》中應明確1-14項及附表項目內容,對無需函證的項目或具體欄位,則對該項目或具體欄位的表格用斜線劃掉。對“備註”欄,如果不存在按照操作指引需要列示說明的資訊,應當填寫“無”;如果存在註冊會計師或被審計單位認為需要額外說明的資訊,可以填寫在第14項“其他”。

      《銀行詢證函(格式二)》中除抬頭基本資訊外,應填寫識別函證範圍的所需資訊,如銀行存款帳號、銀行貸款帳號、註銷的銀行存款帳戶擬查詢的期間等。

  • 回函範圍及回函用章
    1. 回函範圍。我行受理《銀行詢證函》的回函範圍為符合《操作指引》中規定的紙質函證中指定的扣款帳戶中的客戶(即被審計單位)在我行辦理的相關業務,我行回函備註中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2. 回函用章。我行回函用章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函證業務專用章。如需鑒定印章真偽,請前往我行櫃檯進行驗證。
  • 業務收費
    函證業務收費標準按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陸地區分支行收費標準》有關規定執行。我行採用先收費後回函的方式,受理的《銀行詢證函》應指定扣款帳戶。如無法從扣款帳戶進行回函費用扣收,發函單位收到我行通知後,須及時提示客戶到該帳戶開戶機構進行回函費用繳納。通知三個工作日內仍未配合完成繳費的,我行將不予回函並採用郵寄到付的方式予以退回。

如您有任何疑問,敬請垂詢我行函證工作人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對我行銀行函證業務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