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二次機電人員甄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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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類別、資格條件及預計錄取名額:
甄選類別 資格條件 預計錄取名額 機電專員※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學歷:國內、外大學電機或冷凍空調等相關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 工作經歷:具 5 年以上機電相關實務及設備節能規劃之工作經驗。
- 專業證照:須具備以下(1)~(5)項任二項證照:
- 乙級(或甲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或高考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乙級(或甲級)室內配線技術士
- 乙級(或甲級)工業配線技術士
- 高考環境工程技師
- 普考消防設備士(或高考消防設備師)
※ 面試得加分條件:熟悉個人電腦及 Word、Excel 及 PowerPoint 等系統操作。台北市
1名機電事務人員※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與具備)- 學歷:國內、外大專電機或冷凍空調等相關科系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畢業)證書。
- 工作經歷:具 2 年以上機電相關實務及設備節能規劃工作經驗。
- 專業證照:須具備以下(1)~(3)項任一項證照:
- 乙級(或甲級)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或高考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乙級(或甲級)室內配線技術士
- 乙級(或甲級)工業配線技術士
※ 面試得加分條件:熟悉個人電腦及 Word、Excel 及 PowerPoint 等系統操作。台北市
1名
新北市
1名
新竹市
1名 -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一)止。
-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採網路報名(以下二項報名步驟均須完成,始視同完成報名程序):
- 步驟一:於兆豐銀行網站-人才招募專區報名,閱讀並同意「兆豐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內容」,依網頁說明完成報名資料填寫。
- 步驟二: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專用報名表格(含自傳)並檢附
- 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者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影本,並請加附中文譯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或「工作經歷說明表」
- 專業證照影本
- 應徵者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公告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徵者同意本公告之各項內容,恕不接受取消報名或要求退還報名資料。
- 歡迎領有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報名。
- 採網路報名(以下二項報名步驟均須完成,始視同完成報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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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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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初審」,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本行保有初審准駁權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資料均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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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面試」,參加面試人員須提供『個人聯徵信用報告(含Z54違法失職人員資訊之查詢)』。【僅設台北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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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職等及薪資:
- 機電專員-依工作經歷及專業能力面議,並須於面試時檢附最近二年扣繳憑單影本。
- 機電事務人員-以事務員(七職等)任用者,每月薪資新台幣 41,700 元(試用期間之月薪資為新台幣 37,530 元)。另有午膳費每月新台幣3,000元。
- 依本行現行制度,行員可享有行員優惠儲蓄存款、優惠房貸及消貸利率、各項獎金制度、員工酬勞、定期健康檢查、員工團體保險、員工持股信託、結婚及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獎學金等,並設有互助會及福利會,相關事項悉依本行規定辦理。
- 工作地點及職務調動:依報名地區分派至本行台北市、新北市及新竹市地區單位服務,惟本行得依實際需要調派。本行並保留未來依業務需要調動職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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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及進用:
- 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各種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隱匿或應試資格不符或不實者,於各階段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撤銷資格;第二階段測驗後發現者,不予錄取;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
- 錄取人員由本行視業務需要通知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進用後,須經六個月試用考核(試用期間薪資以9折計算),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本行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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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需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 新式國民身分證。
- 畢業證書及畢業成績單正本。
- 體格檢查表正本(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請依本行提供之「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表」,赴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合格名單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體檢,並開立日期須距報到日3個月內;未提出檢驗報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 依本行通知之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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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
-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經本行解僱者。
- 因不能勝任工作經本行資遣者。
- 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者。
- 有任職金融業違法失職之紀錄者。
- 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法令規定不正當之行為者。
- 其他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