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理財專員甄選公告
- 甄選資格條件及地區:
- 學歷:國內、外大專畢業,且已取得專科(含)以上畢業(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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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歷:須具以下任一項工作經驗:
- 2年以上銀行業理財專員之工作經驗。
- 3年以上銀行業之工作經驗。
- 5年以上投信投顧、保險或證券業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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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證照:下列測驗合格證明均須具備:
- 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法規測驗。
-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 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測驗。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測驗或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或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或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
-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採網路報名(以下二項報名步驟均須完成,始視同完成報名程序):
- 步驟一:於兆豐銀行網站-人才招募專區報名,閱讀並同意「兆豐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內容」,依網頁說明完成報名資料填寫。
- 步驟二: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專用報名表格(含自傳)並檢附
- 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者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影本,並請加附中文譯本〕
- 可資證明理財業務能力之文件如業績證明(須具一年以上銷售業績數字及排名等資料)
- 專業證照影本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或「工作經歷說明表」
- 應徵者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公告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徵者同意本公告之各項內容,恕不接受取消報名或要求退還報名資料。
- 歡迎領有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報名。
- 採網路報名(以下二項報名步驟均須完成,始視同完成報名程序):
- 甄試方式:
- 第一階段:「初審」,初審合格者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本行保有初審准駁權利,初審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所有應徵資料均予保密。
- 第二階段:「面試」,參加面試人員須提供
- 個人聯徵信用報告(含 Z54 違法失職人員資訊)之查詢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人身保險業務員之懲處異動資料、登錄及異動概況查詢 (前述 3 項文件申請日期不得早於面試前二個月)
- 最近兩年薪資扣繳憑單。【僅設台北考區】
- 任用職等及薪資:
- 以辦事員(七職等)或高級辦事員(八職等)或專員(九職等)以上任用。
- 以辦事員(七職等)任用者,每月薪資新台幣 41,700 元(試用期間之月薪資為新台幣 37,530 元)
- 以高級辦事員(八職等)任用者,每月薪資新台幣 46,900 元(試用期間之月薪資為新台幣 42,210 元)
- 以專員(九職等)以上任用者,依工作經歷及專業能力面議(試用期間薪資以 9 折計)
- 依本行現行制度,行員可享有行員優惠儲蓄存款、優惠房貸及消貸利率、各項獎金制度、員工酬勞、定期健康檢查、員工團體保險、員工持股信託、結婚及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獎學金等,並設有互助會及福利會,相關事項悉依本行規定辦理。
- 以辦事員(七職等)或高級辦事員(八職等)或專員(九職等)以上任用。
- 工作地點:依報名地區分派至北、桃竹苗、中及南區各營業單位服務。
- 錄取及進用:
- 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各種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隱匿或應試資格不符或不實者,於各階段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撤銷資格;第二階段測驗後發現者,不予錄取;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
- 錄取人員由本行視業務需要通知於指定日期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錄取人員進用後,須經六個月試用考核(試用期間薪資以 9 折計),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者,本行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 錄取人員進行後依需才地區分發任職單位,不得申請跨區調動。
-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需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 新式國民身分證。
- 畢業證書及畢業成績單正本。
- 體格檢查表正本(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請依本行提供之「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表」,赴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合格名單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體檢,並開立日期須距報到日 3 個月內;未提出檢驗報告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正本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 照會同意書,同意由本行向錄取人員過往任職之服務單位進行照會。
- 依本行通知之其他相關資料。
- 除符合甄選資格條件要求之測驗合格證書外,錄取人員須於試用考核期間屆滿前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及「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如未具備規定之資格證書者,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
- 錄取人員進用時須簽訂「勞動契約」,契約將包括約定錄取人員進行以從事理財業務之工作為限,並須依本行規定達成業績目標,如未達成,將終止勞動契約等內容。在職期間亦應遵守本行工作規則,如有違反,情節重大者,本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
-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經本行解僱者。
- 因不能勝任工作經本行資遣者。
- 如有請託、關說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者。
- 有任職金融業違法失職之紀錄者。
- 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法令規定不正當之行為者。
- 其他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任用者。
甄選類別 | 資格條件 | 需才地區及預計錄取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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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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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 面試得加分條件:
具CFP或AFP專業證照、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高資產財富管理專業人才能力認證合格證書,以及英文能力檢定證明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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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 20名
(含大台北地區) 桃竹苗區 10名
中區 10名
(含中彰投地區) 南區 10名
(含雲嘉南及高屏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