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同業 (2)法人機構 (3)一般個人
(1)公債附買回交易(RP) 即本行於賣出債券時與買方約定,在將來約定的日期,以約定的價格, 由本行負責賣回原先賣出債券之交易。 (2)公債附賣回交易(RS) 即本行於買進債券時與賣方約定,在將來約定的日期,以約定的價格, 由本行負責賣回原先買進債券之交易。 (3)債券買賣交易(OP&OS) 即買斷或賣斷債券,主要交易對象多為交易商及法人機構。
一律以債券存摺交割。
每筆交易之金額至少新台幣壹佰萬元。
每筆交易最長可達六個月,到期可重新議定利率後續做。
交易金額超過壹仟萬元以上者,利率可酌予優惠,提前解約則以八折計息
(1)兼具安全性、獲利性、流通性之短期投資工具。 (2)約定利率往往高於銀行活儲存款利率,敘做天期可任選,亦可提前解 約,係短期資金運用之最佳工具。 (3)免課債券交易稅。 (4)個人承做RP,免課個人利息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