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於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額度內, 得一次或分批向同一銀行申貸 ,申請時應出具未重複申貸之切結書。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符合本部採 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 、碩士學位,指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應在本部國外大學 參考名冊所列之大學校院 修讀博、碩士學位,其所就讀學校未列入本部參考名冊或承貸銀行有疑義者,由本部確認之 。
留學生本人有轉學 或留學生本人、申請人、保證人等有變更通訊資料等 變更 相關事項, 申請人 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
本 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辦理本貸款信用 保證 事租 ,作業手續費用由本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