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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
留學生就學貸款
作業要點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台文(三)字第 0950136564C 號令 修正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2.

借款人於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額度內, 得一次或分批向同一銀行申貸 ,申請時應出具未重複申貸之切結書。

3.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符合本部採 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 、碩士學位,指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應在本部國外大學 參考名冊所列之大學校院 修讀博、碩士學位,其所就讀學校未列入本部參考名冊或承貸銀行有疑義者,由本部確認之 。

4.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國內親屬,指國內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留學生本人為申請人時,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人擔任保證人。
5.

留學生本人有轉學 或留學生本人、申請人、保證人等有變更通訊資料等 變更 相關事項, 申請人 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

6. 本貸款用途為提供留學生出國留學之需,撥貸後,應即於承貸銀行結購外匯。
7.

本 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辦理本貸款信用 保證 事租 ,作業手續費用由本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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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保有最後核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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