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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本貸款額度為何? |
| A: |
貸款額度最高一百八十萬元。其中修讀博士學位者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者額度最高新臺幣九十萬元。若留學生攻讀碩士已有貸款,續攻讀博士時再貸款,兩者之總貸款金額最高仍以一百八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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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本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 |
| A: |
| 1. |
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四年(含寬限期四年):所謂寬限期四年,指就學期間四年內,無需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教育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或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全額利息(適用於留學生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第五年起至第十四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 2. |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八年(含寬限期二年):所謂寬限期二年,指就學期間二年內,無需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教育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或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全額利息(適用於留學生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第三年起至第八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 3. |
若留學生攻讀碩士已有貸款,續攻讀博士時再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十四年,寬限期最長仍為四年。 |
| 4. |
寬限期之起算係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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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 |
| A: |
| 1. |
我國國民有戶籍、具完全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即在教育部所編參考名冊所列或經教育部確認)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 (1) |
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為新台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 |
| (2) |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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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借款以留學生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為申請人。所稱國內親屬應為留學生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具我國國籍、有戶籍登記,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有正當職業,收入穩定,具還款能力者。 |
| 3. |
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 (1) |
曾貸有教育部其他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
| (2) |
領有教育部公費留學之一般公費、短期研究、留學獎學金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其領受公費期間尚未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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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
| A: |
| 1. |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 |
| 2. |
留學生護照影本、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班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
| 3. |
留學生、申請人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 4. |
留學生已出國就讀而由國內親屬申請本貸款者,應檢附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 |
| 5. |
經稅捐機關核定之申請人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查詢清單正本。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符合教育部公告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應另檢附留學生家庭經稅捐機關核定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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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 |
| 7. |
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之證明文件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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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家庭收入門檻為何?如何認定?利息負擔的規定為何? |
| A: |
| 1. |
本貸款之留學生家庭收入門檻為新台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係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九十六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中臺北市平均家庭年收入所得訂定之。利息負擔規定如下:
| (1) |
家庭年收入新台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於貸款寬限期間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
| (2) |
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於寬限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另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間後之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此部分貸款事後如有還款,應按比例沖償,不得僅沖自行負擔利息部分。 |
| (3) |
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由借款人負擔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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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請本貸款者,應至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申請最新一年度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據以認定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留學生本人、其父母或其配偶之工作為無需納稅者,應提供薪資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據以認定其家庭年收入。 |
| 3. |
所謂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查詢清單,係指留學生本人為單身者,則與其父母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留學生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ㄧ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留學生父母皆歿者,則為其本人之年收入所得。留學生本人為已婚者,則與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留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則為其本人之年收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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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本項貸款之申請人為何?如果留學生在國外是否可委託在台親友代為申請? |
| A: |
留學生本人、其在台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本貸款之申請人;若已在國外攻讀博士、碩士者,可由其上述之在台親屬為借款人;唯留學生本人為申請人時,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人擔任保證人。但不論以何人為借款人,為同一留學生辦理之本貸款,僅限向同一銀行提出申請,且其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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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本貸款之保證人規定如何? |
| A: |
本貸款之借款人,應另覓一人擔任保證人;但借款人為留學生本人者,若以其配偶擔任保證人,則應另覓其他一人擔任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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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本貸款之利率為何? |
| A: |
本貸款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壹,為指標利率,再加碼計算,指標利率依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當日利率各調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本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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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所修讀之學校學位需較長時間,可否延長寬限期及還款期限? |
| A: |
寬限期無法延長。惟因國外學制特殊,留學生無法於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由借款人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經本行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但此一延後之期間,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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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為何?何處可查詢國外大專院校參考名冊? |
| A: |
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係指教育部所編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校院,留學生所就讀學校未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或承貸行局有疑義者,由教育部確認其資格。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編印之「美國大專院校參考名冊」,可於國內各大專院校圖書館或各公立圖書館查詢,亦可洽教育部或各本行查詢。至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國外大學參考名冊(詳附錄),請至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rs.edu.tw/bicer/chinese.htm,進入網站後,點選左邊「出版」,再點選右邊出版品之「03外國大學參考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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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留學貸款之利息及本金應該如何繳交及還款? |
| A: |
| 1. |
留學貸款之利息及本金,應依貸款銀行之規定,按期向貸款銀行繳交及償還。 |
| 2. |
可向貸款銀行申請活儲帳戶,辦理自動轉帳手續,既便捷又不會造成利息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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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留學貸款應於何時償還?如中途休學或退學應如何還款?
休學後再復學可否續享本貸款之寬限期? |
| A: |
留學貸款於寬限期屆滿後,借款人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因年收入未達每年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本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該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畢業、退學或休學者,借款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主動通知本行。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
留學生如中途轉學,若所轉之學校,不在教育部所編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校院內,則視同退學或休學,其處理方式與前項相同。
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休學後再度復學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動通知本行,經本行核可後,得續享本貸款之寬限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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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什麼不良後果? |
| A: |
借款人逾期未還款者,本行會對借款人及保証人就積欠之貸款及利息依法訴追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借款人、保證人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將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其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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