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 | 政策性貸款
 
防治污染設備低利貸款
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第六期)簡介
 
適用對象:
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民營企業。
 
適用範圍:
(一) 污染防治設備係指為防治有關廢(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音、振動、輻射、資源回收、工業用水再利用或其他污染所需之各設備與設施,包含必要之土木設施,惟不含購置土地、廠房建物。
(二) 上開設備須於投資計畫執行時或計畫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貸款利率:
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2.175%浮動計息為上限。
 
貸款額度:
(一) 每一貸款計畫限由一家銀行承貸(聯貸案除外),每戶貸款額度上限為新台幣十億元,貸款成數如下:
 
(1) 貸款額度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最高不得超過投資計畫成本之80%。
(2) 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一至五億元(含)部份,最高不得超過投資計畫成本之60%。
(3) 貸款額度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部份,最高不得超過投資計畫成本之40%。
(二) 超過最高貸款額度新台幣十億元部分,本行得以自有資金核貸,並依一般貸款利率條件核算。
 
貸款期間:
依計畫工程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期限最長十年,寬限期最多三年。
 
還本付息:
本貸款利息按月繳納,本金自寬限期滿後分期平均攤還。
 

 
本貸款總額度新台幣120億元,由本行擔任經理銀行,意者歡迎來電洽本行法人金融處 Tel# (02) 25633156-2586,或逕洽本行營業單位

<本行保有最後核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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