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
凡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其財務結構健全,業務經營正常,並與銀行往來情形良好,無不良紀錄者,得提供其應收客票為還款財源,向本行申請本貸款。
2.用途:
本貸款之用途以短期週轉金為原則。
3.額度:
參考客戶未來營運產銷計畫及客戶信用狀況酌予核定。
4.動用方式及貸款成數:
(1)於申貸核定後,在額度內,借款戶得提供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
供服務等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應收客票,連同所開列客票清單,送本
行審核後,由本行保管託收,在貸款未償清前,本行對該項應收客票,
於票載到期日逕行提示,並將票款存入專戶備償。
(2)應收客票如發生退票情事,借款人應另行籌款償還。
5.還款方式及期限:
(1)本貸款案下,應收客票到期陸續兌收時,暫存於借款人另立之活期存款
「貸款備償專戶」,並視實際情形,予以轉帳抵償本貸款本息。
(2)所開立之活期「貸款備償專戶」應憑相關留存印鑑取款轉帳抵償貸款。
(3)動用期限最長訂為一年。每筆清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但辦
理分期性付款融資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放寬清償期限。
6.利率:
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計息。
7.擔保品及連保人:
斟酌徵提。
8.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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